□狄 马
说话的权利是天赋的;否则,上帝就只会让嘴来吃饭,不会另造一套发声系统在嘴里。文字产生以后,人们不仅可以用嘴说话,而且可以到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上说话,这可以看作是对“说话”这种天赋人权的延伸。
有了文字当然是好事,人们可以汲取更为久远的经验,可以更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治人者”几乎从文字诞生的那天起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 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因为言论在只能口传的阶段,即使有“口论自由”,也仅限于在相熟或相见的人之间。比如皇帝扒灰、皇后偷汉,最初只可能在后宫 以及几个亲随大臣之间传播,而且用不了几年就会湮灭无闻。现在史官把它记下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这些宫廷秘闻就不再是几个太监嚼舌的小道消息,而是铁板 钉钉的千年故实。尤其是有了报纸以后,信息可以以几倍、几十倍于前人的速度传扬,于是,各种各样的封禁手段、形形色色的审查办法,以及骇人听闻的文字狱也 从此应运而生。
史上最早也最有名的例子,当属周厉王“弥谤”事件。周厉王当政时,任用了一个大臣叫荣夷公。此公贪财好利,垄断了好多赚钱行业,靠着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姬 胡的支持,成为当时许多国有企业的掌门人。眼看好多能为国家带来巨大收入的产业都尽归荣公和姬胡之手,大夫芮良夫就谏议说:财利,是天地自然拥有的,有谁 想独占它,危害就大了。做人君的,应当开发各种财物给群臣百姓,使神、人、万物都能得到应得的一份;而现在,君王您却独占财利,这怎么行呢?普通人独占财 利,尚且被称为盗贼,您也跟着做,那周朝就完蛋了。但姬胡不听,依旧重用荣夷公。老百姓就在背地里讥刺周厉王。厉王大怒,从卫国雇了一些跳神的监视国人, “以告,则杀之。”这是最早的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例子。但从理论上讲,这个办法愚蠢透顶。如果以一双眼睛盯一张口计,姬胡就得在卫国雇佣与国内的批评者数 量相等的神汉,负责国内的政治保卫。因为百姓不能说话,还可以“道路以目”——用挤眼睛来表情达意。所以,不出三年,国人就发生了暴动,把他流放到了 “彘”这个地方。“彘”就是猪的意思,逐厉王于“彘”,大概是希望他能通过养猪进行劳动改造。
这个故事被好多教科书和文章引用,其中召公规劝厉王的话:“防民之口,甚于防水。水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更是为人熟知;但人们在引用时有意无意地 忽略了国人“讪谤”的原因:经济垄断,政治独裁。芮良夫谏议厉王的话,作为传统文化中最有价值的思想之一,至少与召公规劝厉王的话同样重要。“夫王人者, 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极”的思想,被后世许多学者阐发,成为传统文化中罕见的闪耀着民权光芒的理论之一。比如《吕氏春秋》有云:天下, 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一句话中出现四个“天下”,其中第一、第二、第四个“天下”意思相同,指的是“天之下的一切资源”。第三个“天下”,译者 多作“天下人”,其实不然。这个“天下”指的是天下万物,包括狼虫虎豹、鱼鳖海怪、昆虫飞鸟、树木百草都有它们应得的一份。如果将天下的资源集中在少数 人、少数家族、少数集团或某巨型组织的手里,其结果就是让他们到“彘”地放猪。派特务盯梢、告密,甚至杀害异议者实际是与结果作战,而不是与原因作战。要 想不放猪的做法是:逮捕荣夷公,杀之以谢天下;并昭告天下,罪在朕躬;从此去奢克俭,广施仁义,还富于民,真正做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
除了盯梢、告密,当然还有更彻底的钳制舆论的办法,那就是割喉咙。割喉咙又称“罗马刑”,但实际上不论在罗马,还是欧洲其他地区,割喉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 刑方法,只是临时的加重刑罚的手段。只有20世纪的中国“文革”和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才将其列为制服思想犯的方法。史载,从1975年到1978年“红 色高棉”用刀割断了成千上万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启用了一种古老的割喉法子,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榈树叶划开犯人的喉管,然后在颈动脉旁来回不停地 拉。“文革”烈士张志新临死前被几个大汉按倒在地,在颈背垫上一块砖头,不麻醉不消毒,就用普通刀子割断了喉管;而报道说,割管就戮的范例,张志新只是其 中的第三十位,因为在此以前许多“反革命犯”临刑前还高呼“毛主席万岁”,这在当局看来是不配的。北大才女林昭临刑前想唱《国际歌》,可狱卒马上用棉团塞 进她嘴里,她奋力反抗,只喊出一声“妈妈!你在哪里?”狱吏就用布条封住了她的嘴以及眼。她终于饮弹,无声地离开了世界,具体日期是1968年4月29日 深夜。 江西姑娘李九莲死前尽管五花大绑,四人按跪,背插亡命长签,但还是害怕她说出什么,因而一个武警事先就将一支竹筒插入喉中。具体日期是1977年12月 14日上午9点。
用棉花塞嘴、用布条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咙当然轻得多,但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让人说话。不让人说话的做法“古已有之,于今为烈”,尤其是互联网 出现以后,传统的封杀舆论的方法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于是管控者与时俱进,想出好多妙招对付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可惜不能长久,连三千多年前的召公都知道 “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因而,历史上凡有远见的政治家,无不对言论自由给予极大的信任。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让我在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和一份没有 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世界人权宣言》的创立者也认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 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与传递消息、思想的自由”。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绝,正文部分凡7条21款,无一字一句提及言论自由,但在 修正案中则以第一条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写道:“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 之权力”。因为在起草者看来,保障言论自由对政府来讲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里没有提及言论自由,而修正案也没有像一些暴政国家通常做的那样,反过来又对 宪法已经规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干脆说“不得制定”。
2013年9月5日草于长安饮马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