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俊锋
今天上午10点,举世关注的薄熙来案一审宣判。这场轰轰烈烈的大戏,终于尘埃初定。其实,此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已无关宏旨。薄案之所以如此备受关 注,其实并不在于允许微博直播或庭审纪录公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主政重庆期间,以“唱红打黑”为符号的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强权、民粹和极“左”措施。这固 然为他博取了广泛的关注和不少的喝彩,但也因此招致了更多的憎恶,尤其是自由派,以及不少体制内人士。
这还在于,薄在中国官场中显得如此卓尔不群,极具个人魅力,距离权力顶峰也只差一步,无疑可谓中国政坛上一颗夺目明星。无论如何,薄都算得上能员干 吏,他精力充沛、雄心勃勃、敢想敢干;而且形象洒脱俊朗、能言善辩,并擅长表演造势,博取民心,不乏忠实拥趸。总之,即便在真正的民选体制下,薄也完全可 能在政坛脱颖而出。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尝言“薄书记是大陆的马英九”,这不仅是对其外在形象的嘉许,也不无对其政治前途的肯定和期许。
同时,他又有着马英九所不具备的雄厚政治根基和家底:其父乃新政权元勋,后来还位列真正掌握中国最高权力的“八老”前茅,又以长寿而成为“三朝元老”……其妻同为高干之后、娇美干练;爱子帅气倜傥,相继就读世界各顶尖名校……无论如何,他都会为大多数人艳羡乃至妒忌。
然而,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步步升,眼看他搞黑打,眼看他唱红歌,眼看他烈火烹油、轰轰烈烈;再眼看他轰然倒台,夫妻相继受审于世人面前,公然互讦;乃至为自辩脱罪,不惜自爆心腹属下与其妻偷情的惊人家丑……这一切,怎不令人感慨万千、一言难尽?
表面上看,薄实在很“不幸”:如果没有那一记耳光、没有王立军夜奔美领馆这些极富戏剧性的小概率“事故”,他至少可以安全着陆。但其实,正是当下这 种权力不受制约的高度集权体制,一方面既成就了薄,但另一方面却又恰恰导致了他的优势自我膨胀为刚愎自用、野心勃勃、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以至于最后局面 不可收拾。
这从薄案审判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其中的端倪——这也正是薄案公审的一大意义,即:把中国政治生活前面厚厚的幕布,无意间掀开了一角,让普通人也得以更为真切地窥见其一斑。这里姑且略举几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指证薄有罪的证言,被公诉人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其实早在薄出事后,黄就已多次正义凛然、痛心疾首地讨伐过 薄。但薄在位时,黄对薄是何等的毕恭毕敬。黄这种前后矛盾、自我掌脸的表现,为许多人所诟病。不过,他虽在法律上是重庆人大选出的当地行政首长,但在实际 政治地位却比薄要低得多,也仍不过是薄的高级马仔。由此说来,黄当时的表现也并非完全不可以理解。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是:即便是王立军这样的地方副部级高官,薄熙来也可以当着其他官员的面,怒掴其面,并厉声斥骂。薄熙来撤免王,无论是 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无论是检方指控的为掩盖其妻杀人,还是薄自辩的对王立军人格的不齿,都明显超越了现行法律和体制内的组织人事制度,而又几乎不受人任 何阻碍,都说明了“一把手”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又不受制约。
本来,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无论是依照宪法还是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撤免王立军的公安局长职务,应当由市长提请人大决定。同时,依照真实的组织人事 制度,撤免王立军还应报公安部同意,并要由重庆市委常委会依照集体讨论通过(在此过程中,对薄撤免王的提议,依照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委常委们本可以 多数票否决),最后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
但对于如此严重违法违纪的重大人事任免,至少在已经公开的报道和庭审纪录中,并未看到当时有官员表示反对;而在庭审中,检方向给法庭出示的证据中显 示,有个别官员表示当时曾提醒过薄,撤免王立军要报请公安部批准,并需要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这一“提醒”是否真的存在姑且不论,但至少没有起到作用。
这也可以使我们更为清晰地看到,在中国,法律规定、真实制度和潜规则这三者的微妙、复杂的差异与张力。比如,公共官员任免由人大决定乃属于法律的明 文规定,而党管干部才是真实制度,站队、忠诚或砸钱跑官则是潜规则。而这也正是中国法治不彰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这至少说明,在真实的政治生活中,真正起 作用的并非是法律制度,而是(党内)内部规章制度,甚至是潜规则。
薄对其妻杀人的筹划到实施,原本都并不知情,对此控辩双方都并无异议。在薄不知情的情况下,薄妻就能够轻而易举、肆无忌惮地杀死尼尔伍德。这并非因 为薄妻其手段有多么高明,而首先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警方本来是打击犯罪、保护个人生命财产的公共部门,然而以王立军为首的警方官员,竟然不仅事后掩盖杀 人,还在事前积极谋划、协助和怂恿。而且,只是一把手夫人的薄妻,竟可以擅自带人查抄王的公办室,并非法羁押、审查不够驯服的警方领导。而一把手夫人如此 巨大的“影子权力”,则无疑正说明一把手的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不受约束。
也正是在这种高度集权体制下,薄才可以丝毫不用做任何表示,就有那么多商人挖空心思、不惜成本地给其家庭输送利益——薄辩称他并不知情,其实反而恰 恰说明其权力是何等的巨大;也正是在这种体制下,才会有一干女性愿意投怀送抱,与他“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而绝不仅是因为他的个人魅力……
薄在法庭上被指控的罪行,无论是涉案金额2千余万的贪贿、非法打骂、解职王立军致其潜逃,在当下中国的官场上,其实都无甚稀奇。薄被指控的罪行和其 之前被披露的滥权行为相比,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这次审判中,薄之前的滥权罪行被有意切割了。例如,薄在重庆时,大搞“文字狱”,哪怕网民匿名发几句牢骚 都可能被滥施以劳教。如果说这未必直接体现薄的意志,那么黑打企业家却无疑是在薄一手决策和领导下实施的。具体方式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导、检察院和法院配 合,有罪推定、先定后审、政法一体、联合办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迫害律师……
其直接结果是,重庆不仅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还有一大批次富有的私营企业家也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他们利用“黑社会性 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都可以随意处置。而且 据称,打黑中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打黑”所没收的千亿财产,只有9.3个亿进了国库(盛洪:《重庆模 式只是“中国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共识网)。
以彭治民案为例。彭治民不仅是当地的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还是当地的人大代表。然而仅仅是因为彭对打黑提出过一些微弱的异议和批评,彭就被斥为“诽谤 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影响了重庆形象”。最终人们只在报上看到一个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通稿(参见 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系列》,国际财经网)。
薄在重庆的一系列做法,将绝对权力滥用的危险,展现地淋漓尽致。也许正是上述如此恶劣违法的手法,才会使王立军更为深刻地感知到这种体制的厉害。哪 怕是王立军这样的高级警官,也会感到一旦触怒薄,完全可能莫名横死,于是才不得不孤注一掷,选择夜奔美领馆的这招险棋、下策和不归路。事遂不可收拾。因 此,作为薄落马导火索的王立军事件,看似偶然,但在这种高度集权体制下,又何尝没有一定的必然性?
可见,薄被指控的贪腐,其实并非其主要罪行;在中国当下官场,就被指控的数额而言,薄甚至可谓清廉,至少许多百姓的观感恐怕会如此。而相比之下,薄 践踏法治的危害远甚于贪腐。因而,其实更应该起诉的是他践踏法治的罪行。否则,对推动社会进步意义不大,也难以让薄的同情支持者所心服口服。
而之所以做这样避重就轻的选择,直接的原因可能在于,上一届最高领导层中,除了胡温两位之外,都曾亲临过重庆并对薄的做法给予过肯定和赞誉;如果审 判薄在重庆的做法,无疑也是给那些领导人难堪。当然,最根本、深层次的原因恐怕在于,其实薄唱红打黑为代表的重庆模式,其实只不过是中国模式的极端化而 已,都是人治、官治而非法治。因此审判重庆模式,又何异于审判中国模式?
总之,薄作为当地党委一把手,无疑可谓是只手遮天。有学者认为薄熙来败在其极权人格上。这当然不无道理。但窃以为,讨论官员的道德问题其实意义不 大。依照大卫•休谟著名的“无赖假定”,应把所有的掌权者都先假定为一心只为私欲的无赖。关键是在于通过合理而又有力的制度约束,确保即使是魔鬼掌权,也 能使其既积极为民众尽职而又不能违法作恶。
试想,如果薄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的体制下,薄还能够如此为所欲为,以至于走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境地?这种绝对权力恰如大片《指环王》中魅 惑和魔力无边的魔戒。现实中鲜有人能抵挡住对绝对权力的诱惑,一如电影中人物之于魔戒。绝对权力与魔戒一样,也会害人。人们总是试图俘获更大的权力,但又 何尝不是被权力所俘获?绝对权力不止是荣耀与地位的权杖,也可能是身败名裂的陷阱。
而高度集权的体制,必然会激发和纵容为官者内心的为所欲为的冲动和快感。这种体制对为政者自律性的要求无疑也是最高的——这也这正是中国总是不断推 行旨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的运动的根本原因。然而,这种思维和做法早已被历史证明,其作用只能是暂时和局部的;要从根本上约束官员滥权,就必须通过外在 的制度约束,即麦迪逊所言的“以野心对抗野心”。
而正是此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一方面既成就了薄,但另一方面却又恰恰导致了他的优势自我膨胀为刚愎自用、野心勃勃、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以至于最后局 面不可收拾。这也说明,人的优点和缺点其实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只不过在不同的环境下,表现不同而已!这一切,套用本朝红色经典歌剧《白毛女》的台词,再 形象不过:“好的制度使鬼变人,坏的制度使人变鬼!”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薄何尝不是高度集权体制的受害者,薄家的悲剧又何尝不值得同情?尽管这首先在于他咎由自取。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薄郑重宣称:“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 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 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薄的这一席话,可谓形象地道出了法治对于制约权力滥用、保障个人权利的关键意义。只是,此言出于薄熙来之口,多少有些讽刺意味。相比被他主导的黑打 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甚至掉了脑袋的“黑老大”和李庄们,他至少享受到了公开而且至少形式上公正的审判,尤其是可以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薄在他自己沦为被告时,才又呼吁法治与人权,令人既唏嘘又愤恨。与当年刘少奇主席被批斗时才想起宪法,不无相似,尽管其“待遇”和结局不可同日而 语。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为何在自己掌权时,不能想到这一点,反而对法治等这些权力制约机制置若罔闻,甚至还极力反对、践踏之?这也正是人性的可悲之处。 须知,宪政、民主和法治这些权力制约机制,不单单有利于平民百姓,也同样有利于庙堂之上的官员.
今天上午10点,举世关注的薄熙来案一审宣判。这场轰轰烈烈的大戏,终于尘埃初定。其实,此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已无关宏旨。薄案之所以如此备受关 注,其实并不在于允许微博直播或庭审纪录公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主政重庆期间,以“唱红打黑”为符号的一系列大张旗鼓的强权、民粹和极“左”措施。这固 然为他博取了广泛的关注和不少的喝彩,但也因此招致了更多的憎恶,尤其是自由派,以及不少体制内人士。
这还在于,薄在中国官场中显得如此卓尔不群,极具个人魅力,距离权力顶峰也只差一步,无疑可谓中国政坛上一颗夺目明星。无论如何,薄都算得上能员干 吏,他精力充沛、雄心勃勃、敢想敢干;而且形象洒脱俊朗、能言善辩,并擅长表演造势,博取民心,不乏忠实拥趸。总之,即便在真正的民选体制下,薄也完全可 能在政坛脱颖而出。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尝言“薄书记是大陆的马英九”,这不仅是对其外在形象的嘉许,也不无对其政治前途的肯定和期许。
同时,他又有着马英九所不具备的雄厚政治根基和家底:其父乃新政权元勋,后来还位列真正掌握中国最高权力的“八老”前茅,又以长寿而成为“三朝元老”……其妻同为高干之后、娇美干练;爱子帅气倜傥,相继就读世界各顶尖名校……无论如何,他都会为大多数人艳羡乃至妒忌。
然而,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步步升,眼看他搞黑打,眼看他唱红歌,眼看他烈火烹油、轰轰烈烈;再眼看他轰然倒台,夫妻相继受审于世人面前,公然互讦;乃至为自辩脱罪,不惜自爆心腹属下与其妻偷情的惊人家丑……这一切,怎不令人感慨万千、一言难尽?
表面上看,薄实在很“不幸”:如果没有那一记耳光、没有王立军夜奔美领馆这些极富戏剧性的小概率“事故”,他至少可以安全着陆。但其实,正是当下这 种权力不受制约的高度集权体制,一方面既成就了薄,但另一方面却又恰恰导致了他的优势自我膨胀为刚愎自用、野心勃勃、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以至于最后局面 不可收拾。
这从薄案审判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其中的端倪——这也正是薄案公审的一大意义,即:把中国政治生活前面厚厚的幕布,无意间掀开了一角,让普通人也得以更为真切地窥见其一斑。这里姑且略举几例: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重庆市市长黄奇帆指证薄有罪的证言,被公诉人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其实早在薄出事后,黄就已多次正义凛然、痛心疾首地讨伐过 薄。但薄在位时,黄对薄是何等的毕恭毕敬。黄这种前后矛盾、自我掌脸的表现,为许多人所诟病。不过,他虽在法律上是重庆人大选出的当地行政首长,但在实际 政治地位却比薄要低得多,也仍不过是薄的高级马仔。由此说来,黄当时的表现也并非完全不可以理解。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是:即便是王立军这样的地方副部级高官,薄熙来也可以当着其他官员的面,怒掴其面,并厉声斥骂。薄熙来撤免王,无论是 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无论是检方指控的为掩盖其妻杀人,还是薄自辩的对王立军人格的不齿,都明显超越了现行法律和体制内的组织人事制度,而又几乎不受人任 何阻碍,都说明了“一把手”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又不受制约。
本来,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无论是依照宪法还是地方人大与政府组织法,撤免王立军的公安局长职务,应当由市长提请人大决定。同时,依照真实的组织人事 制度,撤免王立军还应报公安部同意,并要由重庆市委常委会依照集体讨论通过(在此过程中,对薄撤免王的提议,依照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委常委们本可以 多数票否决),最后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
但对于如此严重违法违纪的重大人事任免,至少在已经公开的报道和庭审纪录中,并未看到当时有官员表示反对;而在庭审中,检方向给法庭出示的证据中显 示,有个别官员表示当时曾提醒过薄,撤免王立军要报请公安部批准,并需要作出正式的书面决定。这一“提醒”是否真的存在姑且不论,但至少没有起到作用。
这也可以使我们更为清晰地看到,在中国,法律规定、真实制度和潜规则这三者的微妙、复杂的差异与张力。比如,公共官员任免由人大决定乃属于法律的明 文规定,而党管干部才是真实制度,站队、忠诚或砸钱跑官则是潜规则。而这也正是中国法治不彰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这至少说明,在真实的政治生活中,真正起 作用的并非是法律制度,而是(党内)内部规章制度,甚至是潜规则。
薄对其妻杀人的筹划到实施,原本都并不知情,对此控辩双方都并无异议。在薄不知情的情况下,薄妻就能够轻而易举、肆无忌惮地杀死尼尔伍德。这并非因 为薄妻其手段有多么高明,而首先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警方本来是打击犯罪、保护个人生命财产的公共部门,然而以王立军为首的警方官员,竟然不仅事后掩盖杀 人,还在事前积极谋划、协助和怂恿。而且,只是一把手夫人的薄妻,竟可以擅自带人查抄王的公办室,并非法羁押、审查不够驯服的警方领导。而一把手夫人如此 巨大的“影子权力”,则无疑正说明一把手的实际权力是何等巨大而不受约束。
也正是在这种高度集权体制下,薄才可以丝毫不用做任何表示,就有那么多商人挖空心思、不惜成本地给其家庭输送利益——薄辩称他并不知情,其实反而恰 恰说明其权力是何等的巨大;也正是在这种体制下,才会有一干女性愿意投怀送抱,与他“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而绝不仅是因为他的个人魅力……
薄在法庭上被指控的罪行,无论是涉案金额2千余万的贪贿、非法打骂、解职王立军致其潜逃,在当下中国的官场上,其实都无甚稀奇。薄被指控的罪行和其 之前被披露的滥权行为相比,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这次审判中,薄之前的滥权罪行被有意切割了。例如,薄在重庆时,大搞“文字狱”,哪怕网民匿名发几句牢骚 都可能被滥施以劳教。如果说这未必直接体现薄的意志,那么黑打企业家却无疑是在薄一手决策和领导下实施的。具体方式是以公安部门为主导、检察院和法院配 合,有罪推定、先定后审、政法一体、联合办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迫害律师……
其直接结果是,重庆不仅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还有一大批次富有的私营企业家也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他们利用“黑社会性 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都可以随意处置。而且 据称,打黑中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打黑”所没收的千亿财产,只有9.3个亿进了国库(盛洪:《重庆模 式只是“中国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共识网)。
以彭治民案为例。彭治民不仅是当地的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还是当地的人大代表。然而仅仅是因为彭对打黑提出过一些微弱的异议和批评,彭就被斥为“诽谤 打黑除恶成果”、“挑衅司法尊严”、“影响了重庆形象”。最终人们只在报上看到一个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通稿(参见 童之伟:《重庆打黑型社会管理方式研究报告系列》,国际财经网)。
薄在重庆的一系列做法,将绝对权力滥用的危险,展现地淋漓尽致。也许正是上述如此恶劣违法的手法,才会使王立军更为深刻地感知到这种体制的厉害。哪 怕是王立军这样的高级警官,也会感到一旦触怒薄,完全可能莫名横死,于是才不得不孤注一掷,选择夜奔美领馆的这招险棋、下策和不归路。事遂不可收拾。因 此,作为薄落马导火索的王立军事件,看似偶然,但在这种高度集权体制下,又何尝没有一定的必然性?
可见,薄被指控的贪腐,其实并非其主要罪行;在中国当下官场,就被指控的数额而言,薄甚至可谓清廉,至少许多百姓的观感恐怕会如此。而相比之下,薄 践踏法治的危害远甚于贪腐。因而,其实更应该起诉的是他践踏法治的罪行。否则,对推动社会进步意义不大,也难以让薄的同情支持者所心服口服。
而之所以做这样避重就轻的选择,直接的原因可能在于,上一届最高领导层中,除了胡温两位之外,都曾亲临过重庆并对薄的做法给予过肯定和赞誉;如果审 判薄在重庆的做法,无疑也是给那些领导人难堪。当然,最根本、深层次的原因恐怕在于,其实薄唱红打黑为代表的重庆模式,其实只不过是中国模式的极端化而 已,都是人治、官治而非法治。因此审判重庆模式,又何异于审判中国模式?
总之,薄作为当地党委一把手,无疑可谓是只手遮天。有学者认为薄熙来败在其极权人格上。这当然不无道理。但窃以为,讨论官员的道德问题其实意义不 大。依照大卫•休谟著名的“无赖假定”,应把所有的掌权者都先假定为一心只为私欲的无赖。关键是在于通过合理而又有力的制度约束,确保即使是魔鬼掌权,也 能使其既积极为民众尽职而又不能违法作恶。
试想,如果薄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的体制下,薄还能够如此为所欲为,以至于走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境地?这种绝对权力恰如大片《指环王》中魅 惑和魔力无边的魔戒。现实中鲜有人能抵挡住对绝对权力的诱惑,一如电影中人物之于魔戒。绝对权力与魔戒一样,也会害人。人们总是试图俘获更大的权力,但又 何尝不是被权力所俘获?绝对权力不止是荣耀与地位的权杖,也可能是身败名裂的陷阱。
而高度集权的体制,必然会激发和纵容为官者内心的为所欲为的冲动和快感。这种体制对为政者自律性的要求无疑也是最高的——这也这正是中国总是不断推 行旨在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的运动的根本原因。然而,这种思维和做法早已被历史证明,其作用只能是暂时和局部的;要从根本上约束官员滥权,就必须通过外在 的制度约束,即麦迪逊所言的“以野心对抗野心”。
而正是此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一方面既成就了薄,但另一方面却又恰恰导致了他的优势自我膨胀为刚愎自用、野心勃勃、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以至于最后局 面不可收拾。这也说明,人的优点和缺点其实正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只不过在不同的环境下,表现不同而已!这一切,套用本朝红色经典歌剧《白毛女》的台词,再 形象不过:“好的制度使鬼变人,坏的制度使人变鬼!”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薄何尝不是高度集权体制的受害者,薄家的悲剧又何尝不值得同情?尽管这首先在于他咎由自取。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薄郑重宣称:“在法庭上我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 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 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
薄的这一席话,可谓形象地道出了法治对于制约权力滥用、保障个人权利的关键意义。只是,此言出于薄熙来之口,多少有些讽刺意味。相比被他主导的黑打 倾家荡产、身陷囹圄甚至掉了脑袋的“黑老大”和李庄们,他至少享受到了公开而且至少形式上公正的审判,尤其是可以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薄在他自己沦为被告时,才又呼吁法治与人权,令人既唏嘘又愤恨。与当年刘少奇主席被批斗时才想起宪法,不无相似,尽管其“待遇”和结局不可同日而 语。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为何在自己掌权时,不能想到这一点,反而对法治等这些权力制约机制置若罔闻,甚至还极力反对、践踏之?这也正是人性的可悲之处。 须知,宪政、民主和法治这些权力制约机制,不单单有利于平民百姓,也同样有利于庙堂之上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