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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7 March 2014

支付宝的“快捷支付”有隐患,还是不用此方式为妙

以下为支付宝微博的全文:来自支付宝资金结算部员工唐俭的一篇投稿
今天一早上班,突然看到新闻说自己的工作“被违法”了。工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处长王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11年开始长达3年,快捷支付一直处于‘违法’状态,而银行为此承担了相当法律风险。”
看了全文,我的理解是,工行的这位领导认为今天对快捷支付采取的限额确实不够,必须要取消才能回到“合法”的地步。看到这里,我想趁午休简单跟您交流一下。我叫唐俭,是支付宝资金结算部的一个员工。
1、工行这位领导说,“2011年开始长达3年,快捷支付一直处于‘违法’状态”。请问快捷支付违反了哪个法?
工行领导所指的法应该就是报道中提到的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俗称86号文。86号文是怎么出来的,我想请您去咨询一下工行的各位大领导,就应该会很清楚这个文是怎么出台的。
回到86号文,快捷支付首笔支付前,支付宝会将姓名、卡号、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通过专线传递给银行,由银行直接进行验证。全部匹配验证 通过后, 支付宝还会向银行验证通过的手机号码发送动态验证码,只有客户验证码回填成功后,才能支付成功。这种通过非公开的专线校验的方式相比走公开网络、容易被木 马劫持的跳转网银方式要安全的多,也是通过网络渠道最安全的方式。跟86号文里要求的“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并没有冲突。所以违法到底违法在哪 里?
如今快捷支付已经是第三方支付行业最重要的支付方式,银联也有自己的快捷支付方式,工行也搞了自己的快捷支付,叫e付通,开通形式和验证方式和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完全一样。那您的意思是大家都违法了?
2、工行这位领导说快捷支付一直是“违法”的,但至今包括工行在内的全国170多家银行都跟支付宝进行着快捷支付的合作,是不是说,工行一直是在知法犯法?全国170多家银行都在知法犯法?中国所有的主流金融机构都在知法犯法?
3、 谈到“违法”,就算快捷支付是违法的,那么四大行带头限额就是合法的?我学法律的同学跟我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 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属于垄断行为。在中国金融行业中,四大行处于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根据银行报告,2012年中国银 行业累计发行借记卡32.03亿张,其中四大行的市场份额达到50.67%。已经形成了事实垄断。四大行限制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同时不限制银行自己的网上 银行支付。这是非常明显的打压支付宝,扶持自己的网上银行。这个行为已经明显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
另外,《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一个月内,四大行相继出台同样的打压同一企业——支付宝的政策,显然已经符合“合谋”实施垄断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4、 工行这位领导说,四大银行限制快捷支付是为了用户的安全,与余额宝之间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联系。好吧,那么支付宝事实的安全是怎样呢?支付宝从最开始创立 就是“你敢付,我敢赔”,还通过保险公司对快捷支付一直给予被盗无理由100%赔付的承诺,请问工行领导,工行这么为用户安全考虑,工行对于用户被盗赔过 几次?用户的工行卡被通过POS机盗刷,工行有跟支付宝一样为自己的用户提供全额赔付的保障吗?
5、工行这位领导说,“通过网银渠道向支付机构转账,没有任何限制”,“银行仅仅对快捷支付业务调整了限额,并非对储户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转账都 设置限额”。那么请问工行的这位领导,手机支付的时候你给我插个U盾试试?每天2500万笔移动支付,你让用户都去手机上插U盾?
快捷支付是移动支付的基础,不仅仅是因为快捷支付已经占据了目前用户网上支付60-70%以上的比例,而且因为直到现在,在移动端,快捷支付几乎是 最好的能够使用银行资金进行移动支付的技术,如果今天限额甚至明天取消,那么绝大多数人以后在手机上付款的那么一点小小的乐趣将从此被剥夺,中国在移动支 付上的全球领先地位将彻底丧失。
好吧,我学识浅薄,草草而就,希望能给您启发,祝您工作顺利!
附:工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处长王鈜观点
《21 世纪经济报道》访问工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处长王鈜指出,该行调整快捷支付限额,与打击余额宝无关,而是涉及安全考虑。他指,从监管部门於2011年加强电 子银行信息管理开始,银行就一直在跟支付机构沟通。希望他们能接受,客户开通快捷支付首笔业务时,到银行签约的安排。但支付机构坚决不同意,他们认为客户 体验是第一位的。这意味自2011年开始长达3年,快捷支付一直处於“违法”状态,而银行承担了相当法律风险。短期内,限额政策可能招致部分支付机构反 弹。王鈜指,工行会一直坚持,因事关客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