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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18 September 2015

美式自由

长期在美国生活的人都会发现,美国是充满各种繁文缛节的社会,以至于有人说,美国虽然号称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其实是个“毫无自由的国家”。比如说吧,在美国父母不能随便打孩子,在大街上拿着打开的酒瓶是违法的,老板面试员工时不能问人家的年龄、党派、教派、有没有肝炎、残疾,在办公室不能在女同事面前说黄段子……总之,到处是地雷,一不小心就踩上一个。
一方面,到处都是脱衣舞俱乐部,另一方面,在办公室说个黄段子都可能被起诉,这里面有矛盾吗?其实没有。去脱衣舞俱乐部是一个成人的自由选择,但在办公室听到黄段子,不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当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伤害他人的自由时,他就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而且是“信息充分前提下的同意”
(informed consent)。自由的真谛,恰恰在于这种“同意精神”,而不是为所欲为。试想如果一个人开车想怎么闯红灯就怎么闯红灯,喜欢哪个美女直接就把她拽到家里去,他倒是自由了,但代价却是别人的不自由。所以,自由的悖论恰恰在于,自由的保障,来自对自由的限制。
也就是说,美国那些碍手碍脚的繁文缛节,恰恰是这个国家之所以自由的前提。在某种意义上,越多的繁文缛节下面,保障了越多的自由。成熟的自由制度里,权利和责任总是具有对称性

在FDA网站上,光今年5月的前10天,就发布了10多个食品的收回令和警告令,比如,一个关于冰淇淋的收回令中说:该产品中含有花生,而商品标签中没有说明这一点,那些对花生敏感的人食用该冰淇淋后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所以该厂的该型号冰淇淋一律收回。
在类似的收回令中我们看到,这些企业是多么“有责任心”,当然,这跟良知没什么关系,就是怕被起诉而已,因为法律不仅保护企业追逐利润的自由,也保护消费者不受侵害的自由。对消费者来说,法律对企业越“吹毛求疵”,我们就越高枕无忧。美国过去30年里由产品安全引起的伤亡率下降了30%,这与政府对企业严加管制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