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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2 August 2021

徐贲:从秦制到极权,古今暴政的演化脉络(节选)

在中国古代传统中的专制暴政经常以“秦制”相称,近年来人们对秦制的兴趣有增无减,显然与现实生活的感受和联想有关。秦制的影响是专制暴政顽强存在的一个原因,柳宗元说秦亡于政,非亡于制。秦王朝的强大与信奉法家有关,它的速灭无疑为法家招来了恶名,不过法家对君主专制制度的设计理论并没有随秦王朝的灭亡而被抛弃。汉承秦制的事实,说明法家的政治理论在实际上仍然是有效的。一些有效的专制制度因素在现代极权暴政里也依然清晰可辨。“文革”中上演为法家“正名”的“批儒尊法”、“儒法斗争” 也就不奇怪了。

然而,现代极权(包括后极权)却不只是2.0或3.0版的秦制。秦制的理论基础是法家思想,战国时代的法家思想代表一种专制、暴力和权术统治的逻辑,就像马基雅维利政治学里的君主政治元素一样,需要放到特定的历史时刻中去理解。现代极权是不同历史时刻和条件的产物,我们可以在极权的意识形态和统治方式中辨认出一些法家或马基雅维利元素,但极权暴政的统治理论和方式却不是由这些元素构成的。

我们可以辨认出来的“相似”之外,还有更为重要的“相异”,相似和相异一起构成了古今不同暴政之间的那种既有内在联系,却又有本质变化的演化脉络。在这个演化中,极权主义的专制政党及其意识形态扮演了绝顶重要的角色:从家天下到党天下,从尊君到尊党,再到尊党魁(领袖个人崇拜)、从君权的一己之力到党权的组织体制之力,都使得秦制法家理论的三个核心“势”“术”“法”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有了新式表现。极权统治的核心不是法家那种条理分明的系统理论,而是集帝王学、党国主义、机会主义和犬儒主义之大成的教条拼凑。它不可能像法家那样有可以传世的理论,但却比秦制暴政更能长久地维持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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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兵马俑。摄:Fei Yang/Getty Images

一、秦制的“势”“术”“法”

为了认识旧式秦制暴政的本质,必须知道,秦制法家理论三要素的排序是“势”“术”“法”,而不是在历史中实际先后出现“法”“势”“术”。这让我们看到秦制与现代极权的一个共同特征:有法不等于法治,法不代表公正,也不代表正义,法不过是专制独裁和暴政操控臣民的手段。今人区别“法治”与“法制”,大抵指的是,法制追求的是秩序,法治追求的是正义;法制的目的是治民,法治的主要目的是制约政府的权力。专制的“法制”体现君主的意志,君主在法之上,而现代“法治”中的法则是至高无上的。

这个观念区别在古代即使不是不存在,也可以在此忽略不计。秦制的法,如李斯“督责之术”所主张的,是有别于崇仁义、兴礼乐的定制度,是君王随心所欲的“法制”。这样的法全凭皇帝一己的需要,必须由皇帝说了算,而今天的法则还需要盖上一个“人民代表”的橡皮图章。

“势”就是权力,在秦制里,那是绝对的君权,对现代极权则是绝对的党权,党的最高领袖便是这个权力的最高一尊执掌者。“术”是统治手段和方式,古代掌控在君王手中,现代掌控在党魁手中。法家的术是君主控制“臣”的手段,极权的术是党魁控制高层官僚体系的手段。“法”也是统治的手段和方式,是为势和术服务的工具。古代法的对象是“民”,而现代法的对象则是除最高层统治者之外的所有人,包括权力的理论(如“四项原则”),法定的条例和规则(如《宪法》),也包括随各种临时性的政策和文件。法家的术和法是不同的:术是秘而不宣的,而法则是公诸于世的;虽然不同,但都为了起到让人害怕并乖乖服从的统治效果。

“势”“术”“法”的秩序也揭示了法在专制统治中的实际作用,虽然号称法治,法却是敬陪末位的。而这与法家政治元素在历史中的出现先后是不同的。历史中的法治思想渊源最早,发展较先,尊君思想随之而起,约略同时,然后才出现势的思想,而术的思想出现最晚。

韩非是法家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在他的君王专制理论里,“势”是第一位的。他在《忠君》里说,君主要做到独断专行,才能称得上是王。“势”为一个国家内在的威权,如果运行得当,便一定会让政令根深蒂固,让民众言听计从。法家尊君,不是尊其人,而是尊其所处的那个称“势”的权位。专制的国王、总裁、元首、总书记也就是这种性质的权位,无论谁坐在这个位置上,都是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一尊”。阿伦特在分析极权主义权力结构的时候,将其比喻为一个洋葱,一层层剥到芯子里则是空的。极权的最高领袖之所以为“一尊”,并非因为其德其能,而是因为他处在那个中心的位置,谁占据这个权位都是一样。

同样,法家尊君,非尊其人,而是尊其所处的权位。管子“法法篇”曰,“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韩非说,势就象云雾一样,龙、蛇“不托于云雾”,不能腾飞,如同普通的蚓、蚁一样。同样的,尧、舜没有势,就如同普通老百姓一样,不要说对付不了掌握势的桀和纣,就连三个普通的人都管不住。专制君主凭君的权位发号施令,臣民是服从他的权位,而不他这个人。君主个人的道德才能与他的权位并无直接联系(《韩非·难势》)。极权体制里能坐上这个权位的个人,都要把自己打扮成高尚、睿智的领袖,好像除了他在没有他人配得上这个位置,因此就需要个人崇拜。

这样大权独揽的权位会给天下带来政治风险,尧和舜有这个权位,能治天下,桀和纣则乱天下。像尧、舜或桀、纣都是极端的例子,他们都是“千世而一出”的极少数,而绝大多数的统治者都是“中者”——当然,“中者”也总是像把自己打扮成史无前例的英明领袖,掩盖其平庸甚至蠢材的本质。因此,韩非认为,若坐等尧、舜,岂不是“千世乱而一治”吗?那将是“百日不食以待梁肉,饿者不活。”(《韩非·五蠹》“越人善游”,而“中国之溺人”不得救。怎么办呢?办法只有一个:不要把希望寄托于“千世而一出”的贤人身上,所以要用制度来代替对尧、舜的依赖,使治天下者“抱法处势”这样,即使“中者”亦能使天下治;“中者”常有,天下常治”(韩非·难势)。“中者”就是波列日涅夫或小学博士一类的平庸之辈。

法治结合人治或代替人治,这样的政治观念可以运用于专制,也可以运用传统的“德治”或现代的“共和”。法家之所以说是为专制服务,不仅在于它的尊君思想,而且在于它的“势”和“法”之间还有一个“术”。而术和法都是帝王的统治工具。韩非曰,“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术是用来管理“臣”的,法是用来管理“民”的。韩非云,“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又曰:“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定法)。在法家的政治组织观念里,法代表君王意志的绝对权威,同时也是按照君王意志对民的行为规范。

术和法虽然都是“帝王之具”,但在内容和方法上是有区别的。术的内容是不确定的,皇帝用术来驾驭大臣,天威难测,要整他们,随时可以想出新的办法,编造出新的借口,不能预先让他们知道了有所防备,才能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法不同于术,法以刑书刑鼎公布于天下,让天下百姓皆知。孔子也认为固当有法,但不赞成法度公布于民,认为这样贵族会失去其原有的权位,而封建政治的基础便会就此动摇。仅就使民知法而言,法家是一个进步,也是“礼治”与“法治”的一个区别。

法家思想与秦制有关联,但不能完全等同于秦的专制,法家也不应该简单地成为专制的误称。秦制和法家思想的一致在于,都是明言重法,实质是尊君。现代极权也是这样,言必称法治,实质是尊党及其领袖。尊君和尊党的用意越明确,离开法治就越远,而距专制就更近。

法治与专制是有区别的,法治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为君臣共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专制以君以党为最高权威,可以按他们的意志更改法律,甚至改变作为国本的宪法。以此标准来看,则秦制或一党专制都无真正的法治思想,更未曾有过法治的存在。这两种政府都是貌似法治,其实与法治根本互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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