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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20 March 2014

向官员丢鞋,到底可不可以? —— 谈台湾社会的“公民不服从”(当然可以!)

晚近台湾各类社会运动,几乎都以“公民不服从”作为号召,强调“官逼民反”,认为有关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社会公平正义的丧失,民众因此拥有上街头抗议、必要时违法(如泼漆、泼水、丢鞋、集会游行未经申请等)的“公民不服从”权利。“公民不服从”是一个夹在合法抗议和社会革命中间的灰色地带,最早给我这个概念的人,是作家龙应台。

官员龙应台和作家龙应台不一样,这已经是常识。作家龙应台1985年在《中国时报》人间副刊写了一篇文章《难局》(收录于《野火集》),用了许多例子来说明“公民不服从”,包括西哲苏格拉底不愿逃狱、不愿破坏雅典法制,以至最终在狱中吞毒而死,包括“公民不服从”的鼻祖、美国人梭罗因为反对战争而拒绝纳税以至入狱。

然后,龙应台用了读者熟悉的感性词语,描述了许多像你我一样的欧美(必须是欧美)市井小人物遭遇到守法但受难、违法却彰显正义的“难局”。文章结论,同样是读者熟悉的诘问形式,她问:“可是,法制、社会、荣誉、传统——之所以存在,难道不是为了那个微不足道但是会流血、会哭泣、会跌倒的‘人’吗?告诉我。”

作家龙应台从“人”为先设,法制、社会、荣誉、传统等为后设的角度,说明了公民不服从的真义。就是说,当代民主政治仍不完善,即使公民拥有选举权,拥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但由于诸多原因,仍会发生人民自由民主权利遭到公权力侵害的不公平、不正义情事,这个时候,当“人”的权益与“法制”存在冲突时,“人”的地位更高,人民为求公平正义得以彰显所采取的违法行为,因此具有正当性。

作家龙应台自1999年出任台北市文化局长之后,进入官员龙应台时期,2012年出任“文化部长”之后,网民对她更有“龙太后”的“昵称”。自此,官员龙应台屡屡被拿来与作家龙应台做比较。

台湾民主运动者施明德在2006年发起的“百万人民倒扁运动”,成功聚集上百万人潮在台北“总统府”前凯达格兰大道周遭盘聚,抗议陈水扁政府的贪腐,对此,官员龙应台的反应,遭到彼时政治学者江宜桦(目前担任台湾“行政院长”,已为官员江宜桦)的反对。

学者江宜桦认为,百万人民倒扁运动兴起之后,陈水扁的统治正当性减弱,但没有人预期他会主动放弃权位,因此有人担心倒扁运动只会带来社会不安,甚至怀疑倒扁运动可能反而不利台湾民主政治的发展,江宜桦说,龙应台发表的文章,是此中意见的代表。

官员龙应台彼时认为,程序合法、谨守规范的群众运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慷慨激昂、冲破体制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则不宜发起。龙应台还将民主的能动性解释为四年一次的定期改选。对此,学者江宜桦批评说,民主的核心意义是“统治者不得滥权”,而不是“滥权者可以得到任期保障”。

专研政治学、主攻自由主义的学者江宜桦,当时旗帜鲜明地支持倒扁、支持公民不服从、反对官员龙应台,但倒扁风波过后2年,学者江宜桦被层峰看中,2008年出任研考会主委、2009年“内政部长”、2012年“行政院”副院长、2013年“行政院”院长,可谓平步青云,此时已华丽转身为官员江宜桦。

官员江宜桦,也难免被拿来与学者江宜桦做比较。2013年夏天,是台湾一个愤怒之夏。7月3日下士洪仲丘惨死于陆军禁闭室,7月18日,拒绝区段征收的竹南镇大埔里四户民宅被苗栗县政府强制拆除,这两件小人物的悲剧,引发全台关注,以及一连串社会抗争风潮。8月18日,声援大埔四民宅的“农阵”(台湾农村阵线)组织在凯达格兰大道聚集了2万群众,抗议集会结束后,又转往“内政部”联合办公大楼包围静坐,至隔天下午才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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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3年8月,“农阵”(台湾农村阵线)在台“内政部”前抗议大埔强拆)

抗议民众攻破公署,终于让“行政院”院长、官员江宜桦坐不住了,“农阵”打出的口号“今日拆大埔、明天拆政府”,让江宜桦硬了起来。他说,任何民间团体不能将自己的看法当成绝对正义,凡是与其诉求不同就当成恶法,公民社会的民主讨论不该如此!他还呼吁抗议民众,要以和平方式取代暴力或不理性方式。官员江宜桦非常明确地说,这场抗议“不是公民(civil)不服从”,因为civil不仅是公民,同时兼具文明之意。他对抗议团体毁损公物、攻击公务人员(指泼水)等行为表示遗憾。

官员江宜桦对“公民不服从”的界定,理所当然遭致许多学界人士的批评,认为civil在此根本就是“法律的”、“政治的”意涵,与“文明”没半点关系。但何以2006年倒扁行动被江视为公民不服从、2013年的大浦抗争不是,官员江宜桦反对大埔抗争的原因,究竟是抗议者的目的或手段,他并没有进一步说明。

如果从江宜桦对大埔农民抗议的相关说法来看,首先,他认为“任何民间团体不能将自己的看法当成绝对正义”,这是公民不服从构成要件的“正义”判定,根据学者罗尔斯(John Rawls)的主张,唯有已取得高度社会共识的“最基本”正义原则遭受严重且明确的侵害时,才能构成公民不服从的正当诉求。江宜桦估计是采取了罗尔斯的立场。

但根据台湾政治学者陈宜中的研究,1990年英国人民反对人头税、2006年法国人民反对就业法践踏劳公基本权益,虽然都属于公民不服从运动,但抗议者的诉求,都落于社会的高度共识之外。再且,公民不服从者的主张,经常是一种带动社会进步、超乎当时社会共识的价值(如金恩博士的种族平等主张)。就此,江宜桦、罗尔斯的立场,显得太过保守。

其次,更值得讨论者,是江宜桦对抗议者采取手段(泼水、破坏公物)的批评。台湾社会运动者,近来越来越经常采取“丢鞋”的抗议手段,“抗议苗栗青年联盟”的参与者陈为廷,因涉及以鞋丢掷苗栗县长刘政鸿,目前正被依公然侮辱罪名提起公诉。“丢鞋”究竟能不能被视为一个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正当”违法手段,确实是一个问题。

反对者、官员江宜桦,对此只表示了“遗憾”;被鞋丢到脑门的苗栗县长刘政鸿坚持必须起诉;中央大学(台湾)教授洪兰说:“我们有责任教孩子明辨是非:踹部长的门、喷红油漆、丢臭鞋,这些是暴力行为,都是不对的。”

但网上看到支持丢鞋抗议者的说法:丢鞋是负责任的—当抗议者抛出鞋子的同时,他也曝露了自己所在的位置,光明磊落;丢鞋是尊严的—放弃一双完整的鞋,决意光着一只脚一跛一跛回家,宁愿放弃尊严,也要教对方收到坚定的抗议;丢鞋是严肃的—我们或有20件衣服,却只有3双鞋,将它扔出去,这是拿出身家,向贪婪的人发出严肃的怒吼;丢鞋是优雅的—无须预谋,没有预藏武器,只需弯腰脱下、奋力掷出……

还有评论者认为,如果扔鞋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暴力”,那么,残民以逞的县长强拆民宅、逼死屋主;军队里一群长官将无辜的士兵凌虐致死,难道不是更可怕的暴力。事实上,真正的暴力,是国家暴力。

这个我原本陷于迷糊的问题,陈宜中提出了一个有趣的答案。他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说,将反对者的诉求和采取的手段联结在一起,愈能诉诸主流价值,动员能力就愈强,其违法行为在公众眼中也就愈情有可原。反之,若诉诸乏人问津的非主流价值,在公众眼中的正当性就低,如果采取较激烈的违法手段,就很难得到社会大众和法官的谅解。

也就是说,公民不服从仍是一个演进中的概念,对其“正当性”的认定,还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丢鞋究竟是不是可以、是不是正当,要视社会支持度而定,而社会支持度的判定,就看你能号召多少人上街、促成多少舆论呼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