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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6 June 2016

人肉搜索GFW筑墙者是网民不得已的反抗 作者:温云超

中国的网络“人肉搜索”,主要是因司法不独立司法缺位导致正义不彰的代偿性产物,正面意义多于负面作用;从手段上看,也多是通过网络等合法的平台来检索公开的资料及信息,并非非法获得。环球时报社评在评论南京邮电大学几位GFW(中国国家防火墙)筑墙者被“人肉搜索”事件以“‘假洋鬼子’撕下斯文外衣时就这模样”(http://opinion.huanqiu.com/shanrenping/2016-05/8915441.html)为题,称“人肉搜索”是公然侵犯个人权益的“私刑”。这种说法不符事实且于法无据。
具体到这次针对南京邮电大学几位GFW筑墙者进行的“人肉搜索”,所获取的资料全部来自于当事人自己或所学习工作过的机构发布至互联网的信息,包括南京邮电大学的网站信息,并无通过不法方式获取,侵犯其人权或隐私之说不符事实。致信致电违反公序良俗的人物自己公开的联系方式发表对其言行的意见看法,亦是民主社会常见做法,更不用说在司法公义不彰的中国。
南京邮电大学陈伟辩称他和李晨阳、沈婧、张伟、杨庚等五人的发明“一种针对特定网站类别的网页指纹识别方法 ”,只是为了识别加密流量是否访问了特定网站,并非用于GFW项目,“该专利里面提到对网络行为监控,是指在不破解信息(也无法破解),保护用户隐私的情况下,对用户行为的推测。”。但在相关发明的文档中,明确称是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因,“对目标人群的网络行为进行差别和监控”。据此,显然可以判断这个发明将用于GFW或是相关的网络监控项目,陈伟、李晨阳等人的发明,在中国当下信息管制及网络封锁的背景下,不能视为简单的网络技术研究。如发明投入GFW实用,除了使用流量混淆的加密翻墙,翻墙行为都能被锁定,尽管仅凭这个发明的方法未必能识别具体的翻墙方式。粗略来看,发明可用于:检测网络加密流量是否有翻墙访问特定网站的行为(而加以封锁);配合其他检测方式判断翻墙方式简化检测;检测特定的上网者有无访问“不良”网站;检测所有访问特定网站的上网用户。
在中国当下的司法及舆论环境当中,普通民众在信息审查和网络封锁方面权益受到侵害并无有效及足够的救济渠道。2007年中国维权律师刘晓原到北京海淀法院起诉搜狐隐藏博客文章违约,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而驳回,刘晓原上诉无果。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及互联网管理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律文书”。
面对GFW,中国网民无力救济,只好被动翻墙。面对GFW的筑墙者,中国网民更完全没有有效方式加以反制。通过私力救济,即“人肉搜索”形成公众压力,是普通网民不得已而采取的反抗方式。
至于该社评说发起“人肉搜索”的笔者“此人在中国国内上大学起就不断因各种原因受处分”,纯属抹黑污蔑,环球时报及“单仁平”不妨再拿出些报纸版面,罗列笔者受到处分的情况及证据。另外,百度百科关于“温云超”的辞条亦有类似的抹黑污蔑性描述。笔者将保留对环球时报、该社评作者“单仁平”、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李彦宏追究法律责任及追讨名誉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