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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20 April 2014

中国法院扣押日本28万吨轮船 赔偿民间二战损失

记者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处确认,上海海事法院已通知律师,昨天(19日)下午正式将日本三井株式会社一艘28万吨的轮船扣押,作为赔偿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二战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威船案

原载于《社会观察》2005-10期

船案发生之始

1895年,陈顺通在浙江宁波这个商贾云集之地出生了。他,就是陈春的祖父。

宁波自秦代始就以贸易兴盛而闻名,经商者众多,这其中也包括陈顺通的父亲陈忠廷。一直以来,陈忠廷都是靠一条八卦船贩运海货土产维持家业的,终年饱受风餐露宿之苦。可儿子陈顺通却并不甘于就此平庸,14岁便背井离乡,闯荡上海。谙熟船艺的陈顺通很快便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

谁也不曾想到,35年后的他将会是中国第一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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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中国船王”陈顺通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担任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负责主管全国的交通、水利、农林、矿冶等建设事业。为报答往日的救命之恩,特举荐陈顺通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而陈顺通也因多次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而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了第一艘自己的船——“太平”号货轮,他憧憬着有一天可以独资创办自己的船运公司。经过努力,陈顺通终于在1930年9月1日,成立了中威轮船公司,并成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中威轮船公司利用运费上涨等有利因素,在以后的6年里,不但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而且相继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分别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等新式巨轮。其中的“顺丰”号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更是高达2万吨。由此,陈顺通成为中国第一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在当时还曾当过他的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其在上海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意外造成的事故,“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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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轮船公司的“太平”号轮船

然而,一场令陈顺通无法预知的阴谋正在悄悄地走进。

届时,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陈顺通没有想到一纸租船合同噩梦般改变了他曾构画的一切,“中威”海运业务不得不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这一消息对陈顺通来讲如同晴天霹雳,因为这也代表着他所有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陈顺通东京之行一无所获,而他在上海为维修船只而建的中威机器厂亦被日本占据。这个沉重的打击令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场。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

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于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不甘于巨额资产就此被日本吞噬的陈顺通,于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凭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信函,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颁布的新宪法中有国家承担战争赔偿的规定,给临终前的陈顺通索赔希望。弥留之际,他再三叮嘱长子陈恰群:“我得实际产业并不多,主要的产业在日本,是“顺风”和“新太平”两条轮船及赔偿金,算上利息,是一笔可观的巨款。那要靠你去争,争到手,就得继承我的遗愿,位中华扬威。”

于是,一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时间长达一个多世纪、金额达3亿美元,持续祖孙三代的超级诉讼至此拉开了帷幕。

漫长的诉讼之路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为了尽快完成父亲的临终遗愿,陈抵香港第一件事就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于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发给父亲的那封信函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谁知,日本政府在经过1961年至1964年这长达三年所谓调查后,做出了这样的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1964年4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眼见数次交涉无效,陈恰群心急如焚,最后决定利用发律手段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气愤至极的陈恰群在物色律师人选时,聘了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著名律师绪方浩。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恰群在被问到“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这个问题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便花费了5个月时间对其确认身份。因国民党政府已与日本签订了免除国民党战争赔偿,恐日本会以赔偿问题已一揽子解决为由推诿,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事还得到周恩来总理亲自关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

经过数十次庭审,1947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划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能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只有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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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匪终于做了件替民谋利益之事。实在是百年难得一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