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民族为什么能避免“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魔咒
一战之后,各国代表们还在巴黎和会上为寻找新的国际秩序焦头烂额,时任英国海军大臣的温斯顿·丘吉尔,却敏锐嗅到英美在未来国际格局中的角色:
“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英美两国对全人类所肩负的共同责任。语言、法律以及民族历程,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团结一致的独特基础,这种团结一致可能会极大影响整个世界的命运。”
丘吉尔此言,看似以他的民族为中心,却并非空穴来风。
回顾往昔,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老牌殖民帝国以及后来的德国,都曾一度飞速崛起,势力遍布全球,却也都迅速衰落,沦为二、三流国家。但不列颠自十六世纪开始,却一直“活力长存“:
第一次工业革命,率先发于英伦三岛;
维多利亚时代是英国的黄金时代,其生产、贸易、殖民扩张均居世界首位;
两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的地位虽然被美国超越,但两者的文化制度一脉相承。
英语民族相续领先世界其它国家几个世纪,是不争事实。
百年后的今天,历史仍未跳出丘吉尔的判断:美国维持着全球的主导地位,英语国家的教育水准、廉政程度、经济实力,均名列前茅。
世界银行数据为例,2017年全球人均GDP为1.7万美元,而英语国家中,美国接近6万美元,英国接近4万美元,加、澳、新均在4万美元以上。而与英美关系良好的国家与地区,发展也相对更活跃、健康,邓小平总结“凡是和美国搞好关系的国家都富起来了”,甚至有学者干脆称之为“傍美定律”。
无法否认,英语民族,始自小小孤岛,却深刻改变了世界的文明版图,一度左右人类命运和历史的走向。不论是西方的其他民族,还是东方国度,都非常值得思考。
让英语民族活力长存的四大支柱
英语民族,活力长存,靠的是什么?
在丘吉尔看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就藏于英语民族独特的历史中。
为追溯答案,丘吉尔曾耗时多年,撰写了四卷的《英语民族史》,细细描绘了英语民族文化和制度的源起、演变,以及十五世纪末,英语民族主要特征和制度成型后,如何通过开辟新航路和海外殖民,将商品、技术以及文化制度散布全球。
书中,丘吉尔总结了英语民族的四大支柱:保障私产、崇尚自由、恪守法治、重视议会。
1. 保障私产。私有财产是文明的基石,也是民众自由与尊严的根基,剥夺私有财产,就是对人肉体和精神奴役的开始。
一个没有财产的人,会为了五斗米折腰,会为了填饱胃袋而舍弃尊严。只有保障民众的私产,在经济层面,努力者才会得到回报,创新才能得到鼓励,社会才会繁荣兴旺;在道德层面,民众才会有责任感和道德感,人才成为自由人。
在东方,战国年间,孟子也曾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谓异曲同工之处。
2. 崇尚自由。“英格兰人自古遵奉的原则是,自由人可以自己选择领主,战时随他出征,平时为他工作,另一方面领主则须保护他们免受强邻/侵害,在法庭上给予其相应支持。”
英格兰的自由人与领主,比较贴近现代意义上契约性质的雇佣关系,而非“从一而终”或“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的主奴关系。这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大为相似,但中国却不幸早早陷入了帝制的深渊。
3. 恪守法治。法律是保障民众权利的坚盾,而非君主惩罚臣民的家法。这种观念下,法律钳制的是强权而非大众。
早在12世纪,不列颠的统治者就深深意识到,国家的稳定与强大,在于将法治公正渗透到全国各个角落。逐渐,英国设置了王室法院、陪审团制度,并在1215年签署了《大宪章》,自此“法律高于王权”成为英国人的信条。
至于具体法律的修订,英国人与罗马人都坚持自然法:即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当权者拍脑袋“制定”的。英国人甚至走得更远,在脱离罗马统治后的1000多年中,他们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普通法,更直接体现自然法精神。
4. 重视议会。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强大到能染指一切的权力,势必会翻越红线,侵蚀他人的财产、剥夺他人的自由、毒化法律,唯有分权制衡,才能最终保障公民的权利。
1258年,在贵族施压下,英格兰成立了15人的议会,从国王手中“夺权”,后逐渐演化为上下两院,权力继续分散并向下流动。从此,参政的不单单是王室与贵族,更有平民。1688年,英国完成“光荣革命”,现代代议制民主的框架瓜熟蒂落,比欧陆国度至少早了一个多世纪。
英语民族一枝独秀的两大秘诀
不过,熟悉欧洲史的读者,难免会质疑,以上四样,非英语民族独有,却为何使英语民族一枝独秀?
可能的原因有两个:
其一,权力的分散,为自由留下绝佳生存空间。
不列颠历史上,单极强权很罕见,势力间的相互“推搡”与磨合才是常态。权力的这种天然制衡,给私有财产、自由精神、法治原则提供了绝佳的成长空间。
东方古国过早进入大一统的帝制时代,于是习惯于强调“分久必合”、“定于一尊”的逻辑。相反,不列颠历史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的武力优势,无法完全压制其他各方。
从古典时代到中世纪,在不列颠的土地上,不论是罗马人、维京人、盎格鲁-撒克逊人、诺曼底人,还是各大家族,他们的战争不管打得多么激烈,大家最终都要卸甲入座,诉诸谈判。即便凭武力令一方臣服,征服者也要表示尊敬与关照,不可欺人太甚。同时,不同民族文化中的优点也渐渐被吸收融合。
战后和平时期,国王与贵族勾心斗角,又进一步制衡了权力。贵族彼此联合,钳制王权;王权携手平民,抗衡贵族。几个世纪以来,“掰手腕”是常态,没有自上而下的绝对权势,只有英国特色的“三足鼎立”。
久而久之,在人们心中,规则与妥协,逐渐变得比武力和“一言堂”更重要。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见尤其有趣:王权和贵族矛盾越大,国王就越向平民示好,政策也就越向平民当家的城市倾斜——尤其是经济政策。这样一来,民众们越发擅长事务自治,工商业也蒸蒸日上。此外,当一个社会难以通过权力攫取暴利的时候,民众更倾向于务实谋利,而不是削尖脑袋争当政府官员。(怪不得,美国人不是很想当官,不是很想进入政府部门谋职)
而反观权力集中,则必结恶果。从社会运转角度而言,高度集权,导致决策中心“中风”,同时末端却“贫血”。从民族心灵角度而言,集权者及其代理人形同大家长,拒绝让公众自主自治,只强调服从。久而久之,民众逐渐丧失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能力与基本常识,变成了盼着一切都有人替他们做主和安排的待哺“巨婴”。
被绝对君权腐蚀过的如法国、西班牙、德国等国,至今其弊病仍若隐若现——一个民族的灵魂祛毒,道阻且长。
大革命爆发后,法国政局动荡百年
其二,英式个人主义,强化社会的活力。
英国财产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特殊性,造就了独特的英式个人主义,强化了契约精神,保障了阶层流动性。
敏锐的学者如孟德斯鸠、托克维尔,早早察觉到英国人与欧陆人的这种微妙差异。
英国人的私产观念更加个体化,即便是同一个家庭的成员,财产也有明确界限。一个年轻人得不到父母的财力支持,必须早早学会离家生存,并且努力赚得自己的财产。这使英国人早早跳出人身依附的社会,进入契约精神的时代。
而基于王室法庭和陪审团制度,英国人逐渐形成的普通法系。与说一不二的罗马法不同,普通法是一种“商量着来”的法律框架,法官无权判断罪否,而是交给12位陪审团成员来衡量。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降低了恶法的出现可能。
以上两者相辅相成,英国人努力谋生,法律上多保障、少阻碍,最终整个社会阶层流动性强,贵族与平民平起平坐,恪守同一套价值体系,双方更不觉彼此共处有何不妥,跨越阶层的通婚也是屡见不鲜。
相比之下,在法兰西,财产归属有明显的团体性特征,文化制度又强调人们“各守本分”。结果,劳动力的流动性差,工商业欠发达,社会阶层严重固化,平民与贵族差距日增,彼此鄙夷仇视。这种社会结构与心态,为后来大革命中的腥风血雨埋下了伏笔,也为激进主义的兴起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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