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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17 July 2014

解决自戕和自戕式戕人事件频发的唯一办法

这些天,中国好多个城市不平静。
2014,7,15日晚,广州一辆公交车爆炸起火,致2人死亡,32人受伤。
16日一大早,江苏泗洪青阳镇的7名访民,在北京中国青年报社门口喝下农药集体自杀。事因他们家中房屋被强拆,多次上访,但不仅问题没得到解决,还被当地政府强行带回后关进黑监牢,且不给家人发任何拘留通知。从黑监牢出来后,他们便再次赴京,做出此举。
而就在此之前几天,杭州、长沙接连发生了两起公交车被纵火事件。7月5日,杭州一辆载有80馀人的公交车在行驶途中被人纵火,造成32人受伤。警方查明, 来自甘肃国家扶贫重点开发县的34岁农民工包来旭是唯一嫌疑人,他因为“教育、文化先天不足,贫困的逼迫,功利思想的催化,寒门上升通道日益狭窄,加上个 人性格的缺陷,身体状况的恶化,被抛弃感越来越严重”,而产生了厌世情绪,便想通过制造恶性事件“扬名”。
7月11日,长沙一辆公交车在行驶途中,突然被人用倒在车上的易燃液体点燃。车厢起火虽然没有造成乘客被烧伤,但肇事原因却令人唏嘘:30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森只因没有找到工作又没钱,于是想“搞点事去坐牢蹭饭”。
这些事件,或者自戕,或者戕人,都带有“行为艺术”的特性:为了引起社会对肇事人的注意。自戕和戕人,都不是他们的根本目的。这些自戕者和自戕式戕人事件 的制造者,在此之前大多都曾有过相似的经历:为了自身的某种利益,曾经走过所有合法的和所有有可能获得救济的路径——行政(从居委会、街道、区、县到市、 省、国家的各级党政部门),司法(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各个层级、各种司法程序),上访(一次又一次的信访、面访和领导接待),舆论(大大小小各种媒体和 网络),等等,但他们最终发现,所有路径全部都是“此路不通”。最后,他们无路可走,唯一的途径只有孤注一掷,走向绝望,牺牲自己,或者与“敌人”同归于 尽,或者拉上公共场所的无辜民众为自己“垫背”,“报复社会”。
上述事件中,7人喝农药自杀事件最具代表性。他们“找过国家信访部门,联名发贴按指印诉过冤情,但换来的却被拘禁,被关押,被殴打,被折磨”。山穷水尽、 哀告无门,他们对政府和法律彻底失去信任,唯有集体自尽。而且连自尽的地点选择都具有强烈的悲壮感:他们深知在政府机关门前难以自杀成功,甚至即便自杀成 功也会被“消声”,因而选择了不同于一般官媒、尚能发出独立声音的中国青年报门前。
中国社会这些年来类似的事件实在不胜枚举。为了讨一个说法而挥刀砍进上海警局的杨佳,房屋被拆诉冤十年未获解决而到政府部门制造连环爆炸案的钱明奇,因低 保被取消无数次上访得不到解决而制造公交起火致48人死亡的厦门陈水总,因在东莞遭遇公安不公正对待一直不能解决而在首都机场制造爆炸的冀中星,包括近年 发生的西藏100多位僧人自焚和新疆极端势力制造的一起又一起暴恐事件,莫不是如此。
官员和体制做的孽,全部由当事人自己和与作孽者毫无关系的无辜百姓来承受。这是中共极权罪恶中的罪恶,积年累月,血债累累。
有解决的办法吗?有,而且很简单。但是中共不愿意去做。
这个简单办法就是,归还民众自由公开地表达各自诉求的基本权利。这也是解决所有自戕和自戕式戕人事件的唯一办法。如果他们可以在街头、在媒体上、在网络 上、在议会里、在政府门前,大声地、毫无畏惧地公开表达对政府、对官员的不满,他们的这些合理合法的表达就能引起了全社会的注意,他们的诉求也就能得到重 视和解决,即使得不到解决,至少也能抒解他们的情绪,他们就不会走上极端。
自由地表达各自的诉求,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是,在今天的中国,却是一种奢望。如果谁胆敢去实现这个权利,谁就要进监牢。丁家喜、张 宝成等公民,只不过在北京街头拉着横幅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而且他们所表达的诉求完全符合中共的政策,却一个个都被判了刑。自从1989年以来,民众要求游 行示威的申请就从来没有被批准过。谁要是上街,谁就是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街头举牌要求官员公开财产会被抓,在自己的车上写“请官员不要公开财产”,也 要被抓。在网络上声援一群村民,也要被喝茶。
当人们的正当诉求无法表达,人们无法生活,嘴巴又被堵上,他们能不走上绝路,去自杀、自爆、炸人、砍人吗?
如果中共不改变这种做法,如果中共不把表达的自由还给人民,未来这样的自戕和自戕式戕人事件还会越来越多。最后,终有一天,这个社会会天翻地覆,人民群众会揭竿而起,中共必将把自己逼上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