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非法集资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不过,中国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冯兴元认为,中国应废除“非法集资”等“口袋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民营
企业的法律地位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史,可以说既是民营企业家的奋斗史,也几近是民营企业家的夺命史。过去曾有的“投机倒把
罪”,现有的“黑社会罪”、“非法集资罪”,都是可以根据需要装入民营企业家的夺命“口袋罪”。“非法集资罪”作为“口袋罪”,地方政府官员在感觉必要时
就可以把集资企业家往里面装。很容易造成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鼓励民资发展的政策不仅容易成为一纸空文,而且可以成为某些别有用心官员“翻
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工具。而且,许多发达国家与地区基本上不设专门的“非法集资罪”,而是把不合法的各种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两者分开处理,而且两者都属
于轻罪,即便诈骗金额巨大,也不至于构成死罪。冯兴元建议,中国要研究如何废除“非法集资”这类“口袋罪”,把不合法的各种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两者分开处
理,分别转为单独的轻罪,争取最终取消现行的各种“非法集资罪”,或者至少取消与“非法集资”有关的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