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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6 July 2021

極權政府反壟斷 絕大的諷刺


不是說反壟斷不好,但由一個極權政府來反,是否太諷刺了?

7月24日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對騰訊的反壟斷處罰,罰款只是五十萬元人民幣,但同時勒令騰訊不得與「上游版權方」作任何獨家的或排他的版權協議,已存在的協議則須在30天內解除等。《鋅財經》等媒體稱,這是「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市場競爭狀態的第一案」。

音樂作品的版權持有人把播放權賣給誰或不賣給誰,作價高或低,本來都是市場裏的自由買賣,政府不應介入;不過,如果買賣使版權都給壟斷了,市場再沒自由,競爭減少甚至消失,消費者不但選擇受到局限,也無從直接通過買賣反饋喜好,有效回應需求的資訊鏈斷裂,商品或服務要改善也受到影響。

市場不再有效率,壟斷者的利潤當然袋袋平安,對消費者以至商品質量來說卻不是好事。對今天中國社會以至政權而言,經濟上的選擇已經如此重要,反壟斷已經如此正當,那麼,主宰經濟甚至社會民生種種活動的政治權力,是否也應該不容壟斷呢?如果經濟活動高舉自由選擇作為至高價值的前提,在於相信個體可以作出最適切的選擇,為甚麼在政治上這個假設又不適用了?

中共經常以「歷史和人民的選擇」作為統治正當性的說詞,其實,成王敗寇,所謂「歷史的選擇」這種論述,不過在蠱惑人心,避開真正的選擇議題。過去的歷史發展如果能夠作為今天甚至未來政權的正當性,則不必遠至湯武革命,或陳勝、吳廣揭竿起義,即就是中共自身也須面對難解的矛盾:為甚麼在1949年前就不必服膺於「歷史的選擇」,不以當時的政府為正當?為甚麼在1949年奪得政權後,卻又祭出「歷史的選擇」來經營其統治正當性呢?

至於「人民的選擇」更屬無稽之談,中國《憲法》第二條雖然寫明「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人民管理國事務等,卻須「依照法律規定」。這個「法律規定」的前設,變得和「上游版權方」的協議一樣,窒礙着人民的選擇。且以全國或省級的人大代表而論,為甚麼只許間接選舉而不能像縣、鄉級的選舉一樣採用直接選舉?答案很明顯,還不是因為政權更易操控間接選舉嗎?以香港區現屆人大代表為例,選出人大代表的「選舉會議成員」不到1800人,政權控制這一批人,當然比控制全港近八百萬市民或逾四百萬選民容易。

至於操弄候選人資格,更屬控制上游中的上游。在香港,經歷過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市民作出選擇,建制派遭到大敗後,便拿出所謂「愛國者」的標準來堵截。所謂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國家安全處的審查,明明就是侵犯人民的平等被選權利,其決定卻立法訂明不容司法覆核,權力變成絕對,和極權還有甚麼分別?這樣的制度下,選舉的權力不正是壟斷到一小撮人手中嗎?與其說這是「權力屬於人民」,不如說「權力屬於幾個人」或者「權力屬於受政權操控的幾個木偶」吧。

可悲的是,如此的權力壟斷,只是製造貪腐的溫床。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6月底公布,十八大(2012年11月)以來,立案審查的案件達385萬宗,查處了逾四百萬人。在中共眼中也許這是打擊貪腐的政績,可以作為百年黨慶的政績,但這也同時折射出貪腐之烈,人民更會追問的是,有多少還沒公布呢?

「權力是最大的腐蝕劑」,2019年初習近平在中央紀律委員會上談到繼續反腐敗鬥爭時有此說法,這話當然很對,是抄襲還是呼應一百卅多年前英國阿克頓男爵(Lord Acton)的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一定導致腐敗」,當然自有公論。更大的問題是,習氏對此提出的對策,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矛盾得使人啼笑皆非,他簡直就是說:權力導致貪腐,反腐所以要再加強權力。

壟斷最重要的政治權力於一身,不但容不下批評或異議,連另類的生活或自主的族群也要打壓,正是極權的特徵。如此極權卻要反壟斷,若這不是諷刺,甚麼才是?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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