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东涉嫌强奸案余波未了,又有了最新进展。
据最新消息,刘强东案女方律师威尔.弗罗林(Wil Florin)已经致函明尼苏达大学,称将要起诉校方。起诉的理由是学校对其他所有学生都有防性骚扰培训,唯独没有向该项目参与者提供这项培训。弗罗林律师认为,刘强东参加的博士项目,招募的大多是男性中年高管,志愿者则大多是年轻女学生。学校「将自己的金钱和政治利益置于女性学生安全之上」。
在其指控中,弗罗林律师表示:
- 卡尔森学院的副教授崔海涛将受害女生招募为此次项目的志愿者。但在警方开始调查此次案件时,崔却告知一位目击证人,此次指控会对整个项目造成重大影响,很有可能会终止项目。他还联系了受害女生的父母,试图「淡化」此次事件。
- 在入学时,中国高管没有像其他所有入校学生一样接受有关性骚扰问题的培训。
- 被招募来协助这些中年高管的志愿者大都是年轻的女性学生。明大鼓励志愿者参与社交,且早应当获悉这可能会涉及到饮酒以及「性敌意环境」。
- 明大没有按照联邦法律要求,为受害女生提供支持或咨询。
在此之前,美国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检察官迈克.弗里曼(Michael Freeman)宣布,不对涉嫌强奸的京东创始人刘强东提起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持续3个月的调查之后,刘强东涉嫌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刘强东确定免于牢狱之灾,在刑事法律上无罪。
检察官弗里曼说:「经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局性犯罪小组的彻底调查,以及四位对性侵犯案件拥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检察官的仔细审查,确定此案在举证方面仍存在严重问题,除了合理的怀疑,这些问题使任何的刑事指控都很难得到证实。」
从法律专业主义角度,刘强东涉嫌强奸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强奸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刘强东就能全身而退了,在受害女生起诉明州大学之后,必将起诉刘强东本人。
在亨内平县检方公布不予起诉刘强东的决定后,女方律师威尔.弗罗林对此公开批评,弗罗林律师称,虽然检方决定不予起诉,但女方将继续向刘强东发起诉讼,刘强东和其代表的京东集团应向「当晚发生的事情负责」。
上述情况说明,不论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聘请一位尽职专业的律师是多么重要!
刘强东案和辛普森案
刘强东案,不由让人想起1994年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尽管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是辛普森杀害了前妻及其男友高曼,但由于关键证据被排除,导致定罪证据不足,陪审团最终裁定辛普森无罪。
在辛普森案中,对于警方最关键的证据血迹DNA检测,辩护律师最有力的质疑是,采集血样者之一是实习警察,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将辛普森血样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达3个小时,自己去喝咖啡,其中1.55cc血样去向不明。律师质疑消失的部分血样制造出了犯罪现场的辛普森血迹DNA。由于有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收集的血样并未严格按照办案程序直接送交鉴定部门,而是由警察带着血样搜查辛普森住宅后再送检,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怀疑,即存在DNA污染或伪造的可能性。而辩方当庭播放负责侦办辛普森案的警官富尔曼发表种族歧视言论的录音带,更是增大了这种合理怀疑。
不要认为这种怀疑不可能存在。发生在1989年的美国纽约中央公园强奸案,五名黑人少年被重判,就是在看似证据确凿之下定罪,后来真凶出现,成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之一。
刘强东案中,尽管发生性行为(即出轨)的证据非常明确,但是违背女方意志(即强奸)的证据却较为薄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符合逻辑的完整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检方起诉,法官和陪审团也无法形成内心确信,只能宣判无罪。
这就涉及到司法理念问题,究竟是宁愿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恶人(宁枉勿纵),还是宁愿放过恶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宁纵勿枉)?
显然,美国司法选择了「宁纵勿枉」。这种选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一个恶人的危害更大。诚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
从长远来看,保障普通人不被公权力滥用侵害的正义,大于牺牲个案正义的损失。即使个案可能有不正义之处,但相比强大的公权力滥用的危害,美国司法者宁愿选择个案的不当。
嫌疑人脱罪,还能有什么惩罚?
辛普森杀妻案脱罪后,后来甚至还出了一本详述如何杀妻的书《如果我干了》。很难想像并非小说家的辛普森,如果并非凶手,是如何能描绘那么多杀妻细节的。
很多人只知道辛普森是恶人脱罪,逍遥法外的典型。但很多人并不知道,他最终还是受到了惩罚。
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由于定罪证据不足,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杀妻不成立,但随后受害者高曼的父母以非正常死亡为由民事起诉辛普森,陪审团认为辛普森犯罪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受害者家庭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辛普森虽然在刑事上逃脱了牢狱之灾,但却因为巨额民事赔偿而几乎倾家荡产。
刘强东案不予起诉的结果,有可能是放纵了犯罪,让受害女生成了避免不公正审判的牺牲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救济渠道。因为受害女生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从受害女生律师致信明州大学拟起诉校方来看,下一步应当就是起诉刘强东了。
刘强东逃过了牢狱之灾,但即将面临女方律师宣称的民事诉讼。我认为,受害女生如果发起民事诉讼,大概率能胜诉。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由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涉及人身自由,定罪标准非常严格,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确定性接近100%。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只要较高的盖然性即可,即超过51%。
刘强东案的法律责任,并未终结,刘强东可能面临巨额民事赔偿。
怎么看待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结果不等于人心所向,不予起诉不等于确定未实施犯罪。
刘强东涉嫌强奸案,是一个身价数百亿、掌握巨大权力资源的富豪和一个21岁孤身海外的女留学生之间的博弈。
刘强东涉嫌强奸案,目前为止,法律事实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强奸发生」。但客观事实是什么?我们只能说:只有刘强东和受害女生知道。
刘强东案发生在2018年8月30日晚至31日凌晨,当时,刘强东携妻儿到明尼苏达大学参加管理学院为中国企业高管举办的暑期课程学习。8月30日,刘强东在一家日本餐馆举行晚宴,在该校就读的受害女生(21岁,系该项目的志愿者)受邀参加,被安排坐在刘强东身边。随后发生的事,双方就各执一词了。
据女方的说法,当晚她被不断灌酒,以致酩酊大醉,毫无抵抗能力。受害女生想要回家,并请刘强东的助理帮她叫一辆出租车。她走出餐厅时,以为那是助理叫的出租车,刘强东也上了车。助理坐前排,刘强东与受害女生坐后排。司机带他们去了一处豪宅,受害女生下车后发现自己不认识这个地方,随后再次提出她想回家,并拒绝进入豪宅。他们又回到车内,「他把我拉进车,」她后来发信息跟朋友说,「在车里,他开始对我动手动脚,我让他停下,他不听。」当晚约11点,他们到达受害女生位于大学附近的公寓,刘强东跟随女生强行进入公寓,待了四个小时并洗澡,随后实施强奸。刘强东告诉她,她可以成为邓文迪那样的女人(这可能是邓文迪被黑得最惨的一次)。
8月31日凌晨,收到受害女生信息的同学兼好友打电话报了警。凌晨3点,警察到达公寓,分别对受害女生和刘强东单独进行了问话。但受害女生由于害怕,向警方表示「误会,没事。」刘强东被送回酒店。直到当天下午受害女生在老师和律师的帮助下,第二次坚定信心并报警,导致刘强东被拘押。
而刘强东一方的说法,则从头到尾都是女方主动亲热,事后反覆索要钱财,完全是相反的版本。刘强东的代理律师Jill Brisbois表示,刘强东在餐厅聚餐前不认识女方。刘强东和女方在聚餐时都喝了酒。刘强东没有喝醉,女方也没有任何行为迹象表明她喝醉了。
双方都承认发生了性关系(这点刘强东无法不承认,因为女方保留了沾有精液的床单),但究竟是强迫还是自愿,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如是自愿,可以坐实刘强东婚内出轨。刘强东带着妻儿赴美游学期间和别的女生发生性关系,道德上难逃谴责。但强奸罪的关键是违背女方意志,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且是事发时女方的意志,而非事后反悔。
真相必然只有一个,可当晚房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没有第三人在场,强迫或自愿,到底哪个才是真相呢?
强奸案受害者如何才能将恶人绳之以法
强奸犯罪,作为一种严重暴力犯罪,会给被侵害女性带来的巨大心理冲击和伤害,受害者在遭受侵害后往往出现急性应激障碍(ASD),临床表现为茫然、注意狭窄、意识清晰度下降、定向困难等。通俗理解,受害女性在被强奸后会茫然无措。因为羞耻心和担心后续名誉及人身伤害,还会出现控告犹疑,举证不定。而该类案件因为其隐秘性,隐私性,一般缺少第三方目击证人。所以,强奸嫌疑人如果掌握巨大财富和权力资源,极易钻法律空子,操纵法律从而脱罪。
根据美国Department of Justice和FBI 2009到2015年的数据统计,强奸案只有31%会报警,最终只有7%会被绳之以法。这凸显了遭受性暴力侵害维权的现实困境。而在全球范围内,性暴力犯罪是一种频发,严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严惩,既是对犯罪的纵容,也会让受害者陷入长久的伤害。
强奸案通常发生在私密场所,在双方各执一词情况下,很难认定犯罪事实。如果仅凭女方指控强奸即可定罪,那么任何男性都没有了「免于恐惧的自由」,都可能被构陷入罪。
因此,法律上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则。刘强东案就是典型。即现有证据既无法认定强奸,也无法认定自愿,则推定是自愿。
刘强东案中的受害女生保留了沾有精液的床单,说明她还是有一定的证据意识的。但是,沾有精液的床单只能证明发生了性关系,而不能证明强迫。违背女性意志才是强奸的最本质特征。
根据我作为法律人的实务经验,我想对强奸案受害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第一时间表明拒绝的态度,不要试图假装亲密以稳住嫌疑人。或者基于羞耻心,被强奸后强作镇静离开现场。这么做反而会产生对认定强奸极为不利的视频或目击者。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方在事发前后和嫌疑人有亲密举动或事发后一切如常,则强奸就变得非常可疑了。
第二,宾馆房间、酒店包厢、独立办公室等尽管是相对封闭的区域,但是门口有工作人员(服务员、同事等),受害人在遭到强奸时大声呼救,逃离现场,让工作人员听到或看到,就能产生证人,证明性行为违背女性意志。
第三,一定要在事发第一时间报警,不要洗澡、不要洗衣物,从中可以检出嫌疑人的DNA。如果嫌疑人未持凶器,受害人一定要反抗,如抓、掐、咬等,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通过对嫌疑人、受害人身体(包括指甲内的残留物)、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指纹、DNA、脚印、压痕、齿痕等的鉴定,可以还原是否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行为。
第四,报案后,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就一定要陈述事实。不要因为害怕或羞耻而隐瞒事实,在以后的多次询问中,要和第一次陈述保持一致。否则,办案机关会认为受害人说谎,导致强奸不被认定。刘强东案之所以不予起诉,关键原因即在于此。
第五,如果受害人内心确信性行为是违背自己意志的,就不要接受嫌疑人一方的任何财物,更不能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
如果更多女性明白遭遇强奸一定要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就能让嫌疑人受到法律的惩处,更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一个社会最大的悲哀不是恶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沉默。
(本文作者周筱赟,系供职于广强律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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