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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6 May 2016

你知道“永佃权”吗?

为弄清楚“永佃权”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就上网搜索,仔细查阅有关“永佃权”的有关资料。

在网络上查资料非常方便、快捷。

终于,我很快搞清楚了“永佃权”的来龙去脉。

原来“永佃权”是我国古代固有的法律!

“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清时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部分地区。在民国时期,不仅“永佃权”的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增加了一些更详细的法律条文。

中国的农民,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田地。少量人两极分化,一边是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他们出租土地。一边是没有土地,或土地极少的雇农、佃农,他们租种土地,交纳租金。

地主和佃户,大部分能和谐相处,但自己的牙还能咬到自己的舌头,在生产、生活中,地主和佃户难免也会出现矛盾,引发土地租赁的官司。

清朝《钦定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

可见,旧时代就有法律规定,地主和佃户即使发生矛盾,地主不仅不能随便辞退佃户,连无故增加租金都不行。


咸丰年间,皇帝亲下御旨,规定“佃不辞东,东不得辞佃。”

这就明确规定,佃户可以请辞不租,而东家不能随意辞退佃户。

这都是明确的法律条文,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仍不受影响


故民间有“只有佃辞东,没有东辞佃”的谚语。

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正式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完备的“他物权”制度。

其中对“永佃权”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

也就是说,租种地主田地的佃户,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长期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

原来我国在宋、元、明、清直到民国,早就将“永佃权”纳入法规了!

显然,“永佃权”在法律上的设定,使具有土地所有权地主们,不能随意解雇租种他们田地的佃户了。这个法律,既维护了佃户的权益,同时也限制了地主的权力。使得佃户们能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与治安稳定。


原来地主不能随意辞退租种他家土地的佃户,如果这样做,就是犯法的!

原来地主不能随意加租,这样做也是犯法的!

原来历史的真相竟是如此!


这完全颠覆了我原先在书本和社会上获得的地主与雇农关系的认知。

在我所受到、接受的所有教育中,都是地主可以随意辞退租种他们田地的佃户。地主们以“我家的田地,不租给你种了”,来要挟、剥削、敲诈租种他土地的贫雇农。而贫穷的佃户们,都是申诉无路,告状无门。因为封建皇权和旧社会的律法,都是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的。

历史事实居然不是这样!

同时我也明白了,几千年农耕社会得以稳定的根本原因,那就是“耕者有其田”

贫苦的雇农、佃户们,虽然没有地产权,但他们有永久的租种权-“永佃权”。

我估计,即使是现在,社会上知道“永佃权”这一历史法律知识的人,绝不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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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共匪上台绝对是中国历史的大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