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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26 October 2016

胡平:《论言论自由》

  
     序言
    
  本文旨在论证言论自由,这一工作具有某种别致之处。在完全没有言论自由时,进行这种论证恐怕是不可能;然而,在完全实现了这一自由时,论证它似乎又成为不必要。这个特点常引起人们的误解:以为言论自由问题是一个取决于当权者意志的问题。这种误解导致了对于在理论上讨论言论自由这一工作的忽视,其结果是完全窒息了言论自由这一原则的价值和活力。这种不幸的误解是如此之深,以致于当我们提出这个极为重要、极为敏感的课题时,很多人以为那是令人厌倦的老生常谈,是无济于事的书生空论。事实上,一个国家如果没能实现言论自由,原因就在于那里的人民对言论自由缺乏觉悟。因此,在健全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工作中,澄清言论自由的含义,阐明它的价值就成了一件头等重要的事情。
    
     第一章·言论自由的含义与价值
    
  1·“给我一个支点,我能举起地球”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宪法上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第一条。一个人失去了表达自己愿望和意见的权利,势必成为奴隶和工具。当然,有了言论权利不等于有了一切,但是,丧失言论权利则必然导致失去一切。众所周知,在力学中,支点的作用是何等重要,仅管支点本身不能够作功,但唯有在它之上,杠杆的作功才成为可能。据说,杠杆原理的发现者阿基米德说过这样一句话:“给我一个支点,我能举起地球。”在政治生活中,言论自由不正是这样的一个支点吗?
    
  2·言论自由的含义
    
  什么是言论自由?那就是发表各种意见的自由。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统统包括。如果说言论自由仅止于以当权者意志许可范围之内为限,那么试问:古今中外,还有哪一个国家的言论是不“自由”的呢?这样一来,我们神圣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条款,岂不成了最无聊的废话?
    
  3·对“自由”一词的说明
    
  也许有人会反驳我们的定义,他们说:把自由理解为不受限制是很肤浅的,应该理解为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因此,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胡言乱语,它必须遵从事物发展的必然性。
    
  一句反问就足以指出上述批评的漏洞了:因为,显然,人们遵从事物的必然性而行动也无疑是正确的,那么宪法上为什么不写上“行动自由”一条呢?可见,作为“言论自由”概念中的自由这个词的含义,并不能与那个著名的哲学命题——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中的自由含义混为一谈。在“言论自由”中,我们恰恰是在“自由”这个词的最简单的含义,即摆脱外来限制的含义上使用它的。
    
  至于人们平时所说:任何自由有其限制。那是指事物本身内在的规定,非指外来的强制。我要自由的开怀畅饮,但我的酒量本身就成为自由畅饮的一个限制。所以这一点丝毫不影响我们对言论自由的定义。
    
  顺便一提,有人把“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看作是无政府主义,这是把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等量齐观。不错,“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会导致无政府状态。但是,如果连“想怎么就怎么说”都加以禁止,那就变成了专制主义。今后,我们要反对什么主义一定要对它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再不能重犯过去反对修正主义时犯过的那种错误了。
    
  4·关于“言者无罪”
    
  中国有句老话,叫作“言者无罪”。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既然只有当权者才有可能对别人判罪,而当权者们当然不会对他们所赞同的言论兴问罪之师。所以,非常明显,言者无罪尤其是肯定了唱“反调”无罪。这再次证明了我们在第三节中关于言论自由的定义是完全正确的。

   5·不可把言论与行动混为一谈
  
  有人说: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都不允许人们从根本制度上否定它的政权,所以那种针对根本制度的反对意见应该禁止。
  
  这又是一个言论与行动不作区别的典型论调。试问:《资本论》难道不正是从根本制度上否定资产阶级统治的吗?它为什么能够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公开出版呢?可见,在谈论政治问题时,千万不可把言论与行动混为一谈。
  
  6·关于遵从义务
  
  “但是,难道可以不遵从公民的基本义务了吗?”
  
  并非如此。不过,我们务必要明白什么叫遵从义务。显然,履行义务是指行动,不是指思想、言论。义务这个概念的意义就是应该从事的行为,把“义务”一词加之于思想,本身就是不通。
  
  把某种事情规定为义务,这意味着:不论单独的个人对该事持何种态度,他必须予以实行。既然当个人的看法与规定的事情相一致时,实行会是理所当然;那么,履行义务尤其是指当个人不同意这一事情时,他也应该实行。可见,规定义务所以必要,正是因为大家看法不一定一致。反之,在众人意见永远完全一致之处,便无需规定义务了。简言之,规定义务就是在承认意见可能有分歧的基础上,要求行为的一致。因此,它当然允许人们在行动上实行的前提下,对规定为义务的事情本身提出不同意见以致反对意见。把提出反对意见视为违反义务,这是根本没懂得“义务”这个词的含义。
  
  7·宪法也是可以批评的
  
  有一种批评意见可能需要给予较多的注意。有人说:言论自由因为上了宪法而成为神圣,当然宪法本身就神圣。所以,人们虽然有发表各种意见的权利,但是不允许从根本上批评宪法。
  
  这种责难似乎使人们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一方面,根据言论自由的定义,它不能排除批评宪法的言论在外;另一方面,根据宪法反对宪法又是不可思议。其实,这种自相矛盾还是由于混淆言论与行动之间的界限造成的。我们说宪法不可违犯,意指人们的行为;我们说宪法可以反对,意指人们的言论。法律本来就是为了统一人们行为准则而设,之所以人们的行为需要一个共同遵从的准则,正因为他们的思想并不总是一致。宪法的权威性、强制性,本身就体现在对持异议者们行为的约束力,因此它并不否认人们持异议的合法性。民主原则不仅要求在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同时也要求保护少数人坚持己见的权利。任何承认民主原则的法律、包括宪法,都不应排斥或限制言论自由。相反,它必须以真正的言论自由作为它们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前提;同时作为必不可少的调节,以矫正可能出现的错误,防止可能的弊端,并为今后改进与发展提供余地。
  
  但是,有人会争辩道:宪法是全国人民所公认的,怎么能允许批评反对呢?这种指责是空洞的。一个全国人民都赞同的原则,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批评反对;只要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哪怕只有唯一的一个,提出了反对意见,那就表明这个原则并没有受到全体人民的赞同。所以,这里的问题依然是少数人的意见与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冲突的问题。
  
  事实上,宪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被每一个公民所完全赞同。何况,对于第一代人所一致同意的宪法,对于第二代人、第三代人来说,首先是作为一个既成事实,在未经他们思考,因而就谈不上经他们一致同意以前就已经存在、就对他们具有效力,他们当然有权进行新的思考、表示新的意见。只要遵从一定的义务,人们可以对宪法提出各种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这正是宪法本身所赋予的。
  
  8·续前
  
  上节那种批评意见的错误,关键还在于他们习惯于把党的问题,与国家的问题不加区别,对党章与宪法的意义不加区别。
  
  一个党员有权利批评党的某项决议,批评党的某些领导,甚至批评党在某一时期的路线。但是,他无权批评党章规定的基本纲领,因为加入政党出于自觉的选择,它以事先承认党章的基本纲领为前提。所以,不赞成党章基本纲领的人就不应成为该党的党员。然而,宪法对公民的关系就不是这样。个人成为某一社会制度下的公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自觉选择的结果。既然不存在有意识的选择,我们又怎能以某种信念去强求于他们呢?他有服从宪法规定的行为规范的义务,但并没有承诺赞同宪法纲领的责任。所以假如他仅仅通过言论去批评和反对宪法的纲领,并不构成撤消公民权的理由。马克思早就指出: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
  
  其次,党员所以必须承认党章的纲领,不仅因为他入党出于自愿、退党可以自由,还因为党章并不制裁非党员。如果我们硬是不准公民批评宪法,那么,我们就必须不仅给予人们加入和退出国家的自由,而且还必须取消宪法对不承认其纲领的人们的惩罚职能。到头来还是言者无罪。这无异于把宪法变成党章,把国家变成了党。结果必然是:为了协调承认宪法纲领的人们与不承认宪法纲领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得不再制定一套只涉及行为规范、不涉及思想方式的新条约。这其实就等于又建立一套宪法,而先头那部惩罚思想方式的宪法是不适用的。
   
  9·言论与行动是有明显界限的
  
  言论与行动是有明显界限的。这点必须一再强调:有些人把公开谈话、发表文章都算行动,显然是一种诡辩。难道说,宪法上堂而皇之的言论自由条款,人们长期流血奋斗所追求的那种神圣权利,到头来竟然仅仅是背地发牢骚、私下写日记吗?
  
  10·关于诬陷、诽谤与煽动罪
  
  只有当言论直接与行动相关时,言论才可能作为一种犯罪,所谓诬陷、诽谤、煽动就属于这一类。我们必须为诬陷、诽谤、煽动作出明确的定义,提供切实的标准。
  
  诬陷罪的定义是:意图陷害他人受刑事处分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告发。注意:诬告必须是指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虚假告发,其目的是使被告人受刑事处分,所以诬陷罪的标准是很清楚的。
  
  诽谤罪指散布虚假的、足以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的行为。这里,可能引起混乱的是“侮辱”一词。所谓侮辱人格,是指有损于我们社会公认的共同生活准则,不能以被害人本人的主观意愿来评断。但是,什么又叫做“有损共同生活准则”呢?搞得不好,“恶毒攻击罪”便会借诽谤而还魂。为了防止有权势者滥用“诽谤罪”,我们在此提出一种考虑:因为一切公民,至少是一切革命同志,不论职位高低,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要断言某种言辞属于侮辱,那必须适用于一切公民;同样的言辞,倘加之于平民百姓头上算不得侮辱,那么加之于领导者头上就同样构不成犯罪。采取双重标准,“礼不下庶人”是必须禁止的。记住这一点,诽谤罪就不那么容易遭到滥用了。
  
  最后,什么是煽动罪?煽动罪是指促使人们从事某种非法行动。此处须注意两点:一、是促使人们从事某种行动,而不是促使人们相信某种事物。没有这一条,谈不上煽动。二、所促成的行动须是非法行动,而不是合法行动。没有这一条,构不成犯罪。二者缺一不可。
  
  比如说,凯恩斯的《通论》一书,虽是直接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大毒草,但该书却不属煽动;又如,号召集会游行,虽是明显的煽动,但并不构成犯罪,因为集会游行都是合法行动。
  
  煽动罪并不只限于反革命性质一种。比如为了泄私愤而煽动斗殴也属于煽动罪。
  
  需要提醒的是:作为法律用语的诬陷、诽谤、煽动等罪名,与日常用语中的诬陷、诽谤、煽动等词汇,含义有些不同,前者要狭窄一些,这也是不可混同的。
  
  11·驳所谓“资产阶级言论自由”
  
  我们已经阐明了言论自由的确切含义。现在唯一可能招致的责难之辞,是批评我们提倡“资产阶级的言论自由”。这种批评也许最容易答复,因为批评者们自己就说不清楚究竟什么叫“资产阶级言论自由”,什么叫“无产阶级的言论自由”。
  
  所谓“资产阶级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以下两种情况:一、只允许资产阶级有发表意见的自由;或是二、只允许发表从根本上不侵犯资产阶级利益的意见的自由。前者是限制发言者的身份,后者是规定言论的性质。不过,这种情况其实都叫言论不自由,而不叫什么“资产阶级的言论自由”。众所周知,在当今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里,这两种情况都并不存在。既然如此,认为有一种与之相对立的“无产阶级的言论自由”又是从何谈起呢?
  
  在一个稍有现代国家观念的人看来,当权者对持不同意见者的镇压乃是最粗暴地滥用权力,即使这个人坚决反对那个持不同意见者的观点。然而,照那些受封建专制主义影响太深的人看来,当权者对持不同意见者的镇压是最自然不过的权限之内的应有之举;即使他心里对持不同意见者的观点深表同情,他们也倾向于肯定这种镇压是“合理的”。可悲的是,不少同志头脑里,根本没有关于任何权力都应受制约这种最起码的认识,根本不懂得什么叫公民权利;不懂得政府权力只能用来保护公民权利,而决不允许用来侵犯公民权利。尤其是有些人还把这种幼稚的见解贴上马克思主义标签,用含糊混乱的词句代替对复杂事物的深入分析。一方面,他们并不很懂得什么是资产阶级的;另一方面,他们则又把他们所不懂的一切统统冠之以资产阶级之称。所谓“资产阶级言论自由”与“无产阶级言论自由”的杜撰,不过是这种偏执闭塞的一种典型的表现而已。
  
  12·关于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认识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呢?必须看到,民主,正如列宁所说,是一种国家形式。决定国家实质内容的是它的经济结构,是它的生产关系;简言之,是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资产阶级民主的欺骗性就在于它用形式掩盖了内容。法国进步作家法郎士有句名言,颇为辛辣的揭示了这一点,他说:“我们的法律是平等的,百万富翁和叫化子都不准在桥洞下过夜。”从形式上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里,劳动人民和资本家一样享有各种政治权利;然而,从实质上看,由于广大劳动人民身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就使得他们的政治权利没有真正坚固的物质保证。显然,一个失业者是没有办法竞选总统的,虽然他名义上享有这种权利。
  
  民主制是一些最基本的原则,例如言论自由,本身并无所谓“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之分。资产阶级民主制与无产阶级民主制在某些形式上有类似之处,否则,为什么都称为民主制呢?但是,由于他们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完全不同,所以一个叫资产阶级民主,一个叫无产阶级民主。另外,民主的某些原则,如言论自由,固然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得到传播,但它本身是全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优秀成果。我们不能把这笔遗产拱手送给资产阶级。事实上,在民主革命时,我们就把争取言论自由作为一个斗争任务;新中国一成立,我们就把言论自由毫不犹豫地写进了共和国的宪法,可见言论自由本身是正确的。不要忘记,马克思在登上政治舞台的最初几篇论文中,就有两篇以上论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诚然,当时他还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是,没有一八四二年,就没有一八四七年[注],一个仅仅停留在坚持言论自由这一观点上的人,当然还不够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是,如果一个人连这一立场都未曾达到,甚至还反对言论自由,他就更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毕竟,马克思主义产生于资本主义西方。作为深受东方专制主义熏陶的中国知识分子,往往很容易理解和接受这个学说中对西方文化的批判和否定的部分,不容易理解和接受其中的继承和肯定的部分。在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后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对封建专制思想进行一次再扫荡,这个严重的教训难道不足以提醒我们,有必要从更全面的角度出发去进一步认识马克思吗?
  
  [注]一八四二年即马克思发表出版自由问题论文的年代,一八四七年为《共产党宣言》发表年代。
  
  13·言论自由不是封建社会的广开言路
  
  正如上面所说,言论自由原则主要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得到深入传播的。由于中国没有经历过成熟资本主义形态,致使不少人对言论自由的真正含义缺乏理解。事实上,某些同志所理解的民主,不过是一种开明的专制;他们所理解的言论自由,不过是封建社会的进谏纳谏、广开言路。这里我们有必要指出这一点。
  
  封建社会的进谏纳谏之说,并非真正的言论自由,因为臣民的言论范围实际上是被帝王的意志决定的。由于各个历史条件的不同及各个帝王个性上的差异,这个范围有时稍宽,有时极狭。但无论如何,这种界限毕竟是存在的。一个国家有无言论自由,不在于当权者是不是愿意倾听和容忍批评意见,而在于他们没有权力惩罚那些持反对意见的人。
  
  有些帝王,出于草创基业的广揽人才,出于初坐江山的兢兢业业,出于虑及后世的远见卓识,出于声威显赫时的宽大胸怀,都可能对批评意见甚至某些反对意见表示宽忍。但是把这种态度称为言论自由,那就是犯了实质性错误。这只是开明的专制而已。某些帝王能够比较明智的使用权力,并不会改变封建帝王权力的无限性这一本质,并不意味着人民已经享有了不可剥夺的言论权利。这种开明专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始终是罕见的例外,而且,它们几乎总是一种极端的专制破产后的结果,同时又总是下一场极端专制来临前的准备。风筝飞得再高也不是自由的,因为线的另一端控制在放风筝者的手里。专制下的言论路子再宽也不是自由的,因为控制言论的权力在帝王手里。
  
  只有当权者没有权力惩罚持不同意见的人时,才有了真正的言论自由;只有在人们的言论权利无需乎善良开明的君主保护也能独立存在时,才有了真正的言论自由;只有在人们学会了抵抗权力对言论的干涉企图时,才有了真正的言论自由。
  
  14·毛泽东同志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
  
  毛泽东同志对于言论自由有过不少正确的论述。这里,我们打算再次引证它们,以唤起更多的注意。
  
  毛泽东同志指出:要让人讲话。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只要是不违反纪律,不组织秘密集团的,都要允许人家讲话,讲错了也不能罚,不能搞“一言堂”,要搞“群言堂”,要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要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他明确指出:即使对于发表了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人,只要无破坏性行为,仍要给予言论自由。意识形态上的铲毒草是一回事,整人是另一回事。如此等等。并且,他还对实行这些原则的意义作过很多说明。
  
  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这些原则未能实行,其中既有理论上的混乱,又有心理上的原因,很值得玩味。理论上最大的混乱在于:我们不给反动派言论自由,而发表反动言论的人就是反动派。下面我们将会谈到,这种说法实际上包含着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它必然导致“强权即真理”。多年来,善良的中国人民却干起了自相残杀的蠢事,整个政治文化生活中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上述那套似是而非的逻辑实在是起了莫大作用。批倒这一谬论实际上是论证言论自由的一个焦点。
  
  心理上的原因就在于所谓“恐右症”。留心这些年中国政治生活的人们不难发现这么一种怪现象:毛泽东同志的某些话,即使片言只语,被人们热切地视若神明,连怀疑一下都是大逆不道;而他的另外一些话,即使是三令五申,也被人视若无睹,连讨论一下都是自找倒霉。一般说来,凡是比较左的,凡是可能被人用来很方便地显示自己“革命坚定性”的词句,属于前一种命运;凡是比较中肯的,凡是可能被人反驳为“立场有问题”的那些话,则属于后一种。“要文斗,不要武斗”的“最高指示”未能阻止住全面内战,“言者无罪”的精神没有减少“思想犯”、“言论犯”的庞大数目。在言论自由问题上,至今仍是不甚了了,此说彼说,莫衷一是。还是有些人违心地发表赞成言论不自由的主张。这不能不一再使人想起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衣》。那里面,人们由于怕被别人说成“傻子”而宁肯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在我们这里,人们则由于怕被别人说成“立场不稳”而宁肯不相信自己的理智。历史毫无例外的证明:除了过分强大的外敌入侵外,任何一场民族灾难都含有自作自受的成份在内,而有意地违背自己理性的呼声则构成悲剧的开端。但愿我们今后不要重蹈覆辙了。
  
  15·必须全面阐明言论自由
  
  引用权威的言论,目的有二:一是证明某论点出自某权威,或证明它为某权威所首肯;二是利用权威的地位,唤起对方对该论点的重视。但是,引用权威的言论不一定能代替说理,我们不能也不应该指望单靠权威的名字去使对方心悦诚服。简言之,权威并非论据。因此对于言论自由问题,我们还必须给予进一步的论证。这绝不是向风车宣战的多余之举。事实上,它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迫切的理论任务。
  
  我们深知,有不少人,其中包括一些有头脑并肩负重任的人们,从内心深处对言论自由是不以为然的。在那些喜欢言论自由的人们中间,对于这个原则所凭借的理论根据和实践基础不一定就了解得很充分;最后,在言论自由的热烈赞同者里,对于这一原则的致胜之道即它的力量来源,也未必都很明确。为此,我们将充分重视他人的一切考虑,力求作出一个详尽无遗的论证。
  
  澄清一切可能的混乱,说服一切可能的论敌,这肯定会使文章变得很长。但是鉴于这个问题的严肃意义,读者也许会有看完它的耐心。为了使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再也不为因言治罪的恐怖所威胁,为了彻底搬掉这座压在中国人民精神上的罪恶之山,我们倒是担心,恐怕我们还议论的太少、太不充分了呢。
  
  16·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
  
  首先,言论不是法律惩罚的对象。这是实行言论自由的第一个原因。我们在一段时期内剥夺某些人的言论权利,那是根据他们剥削和压迫别人的行为,根据他们破坏法律的行为,并不是根据他们的思想或言论。法律只能惩罚外部的行为。马克思指出:“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们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他还指出:那种追究倾向的法律,即那种“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们的行为如何”的法律,是“对公民名声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阱”。
  
  经验告诉我们,惩罚思想的法律实际上是把一切公民都看作嫌疑犯。一个人诚心诚意地追求真理,但是他无法担保自己就不会陷入谬误。他可以在行为上谨慎,却不能在思想上不大胆。有人说思想解放无禁区,有界限。这些人忘记了,思想本身就是无限的,像宇宙一样,当你发现了界限,就意味着你已经超越了这种界限。这些人忘记了,认识界限便意味着要对界限两个方面加以思考;这就是说,我们必须考虑,什么是不应该思考的。各种原则,不论正确与否,只能是思考的结论,不可能作为思考前的先天戒令。惩罚思想的法律企图给思想划一道界限,本身就是自相矛盾,其结果只会导致思想的僵化与窒息。所谓“守法”就是在法律范围内行动,这是办得到的。然而,难道可以要求一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思考吗?难道可能做到禁止人们想其所想吗?思想是自由的,它不可能不是自由的。“我想”就是说“我想我要想的”;“我想我所想的”,就是说“我想怎么想,我就怎么想”。这与“我想怎么干,我就怎么干”根本不可同日而语。
  
  每一种行为都来自一定的思想,但是,每一种思想却不一定导致一定的行动。古人云“三思而后行”,语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现,不一定都是行动的信号。人们越是充分运用语言工具自由的交流思想,越是能达于正确的认识以支配较为理智的行动。因此,镇压言论往往不是防止错误的行动,倒是防止了深思熟虑的行动。其结果必然是:假如压力有足够大,人们则消极被动;假如压力小了,人们就任意乱动。这就是说,限制言论并不是限制了行动,而是限制了思想。严格说,是限制了思想的交流,限制了思想的成熟,限制了思想的发展,从而扼杀了理性。
  
   既然惩罚言论并不是惩罚行动而只是惩罚思想,那就是认定某种思想有罪。如果有反动思想就足以判罪,那么我们为什么只以公开发表的言论为依据呢?为什么不可以在一切家庭中安放窃听器?为什么不可以拆阅私人信件、检查个人日记?另外,思想有时候还可以通过语气,通过表情,或是通过沉默来表示,为什么不可以惩罚那些“非法的哭”、“别有用心的笑”和“反动的一言不发”呢?的的确确,这一切法西斯丑行在全面专政旗号下都发生过、实行过,因为它们确确实实都是惩罚思想的合法逻辑的引伸。这一切劣迹昭著的做法,不过是“思想有罪”这条蜥蜴身上的尾巴。只要我们保留了“思想有罪”的躯体,那么仅管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砍掉那根可恶的尾巴,它还是要长出来的。无怪乎年轻的马克思对于“思想罪”这一套是那么愤慨了。
  
  同时,言论不像行为那样便于事后查证,除非是见诸文字。捏造事实进行诬告还可以核实,捏造某句话进行诬告几乎永远无法确证。前些年间,因诬告某人说过什么话而将他人判罪的冤案那么多,即便实行了“反坐法”,我们也不能搞清楚这类事情是否属于诬告,其结果只能是继续增加冤案的数目。
  
  也许,有些坚持要惩办言论的人会说:我们要重证据,我们反对个人生活的非法监视,我们只是要对那些证据确凿的公开发表反动言论的人处罚。诚然,这样做会较少地激起人们的反感,但是它所依据的理由,如果被说穿的话,是加倍的可耻。首先,如果思想反动就必须专政,那么放弃对个人生活的监视检查便是十足的失职。其次,按照这种说法,我们所惩罚的并不是一切思想反动的人,而只是惩罚了那些愿意公开的、愿意负责任的发表自己反动观点的人。我们惩罚老实的人,却放过狡猾的人;惩罚那些多少还相信我们的人,放过那些完全敌视我们的人;惩罚那些愿意讲道理、因而便可能承认真理的人,放过那些拒绝一切对话的人。事实上,我们是鼓励了人们搞阴谋,怂恿人们当两面派。这难道不是更应当遭到谴责吗?
  
  17·即使言论可以惩罚,其标准也无法确定
  
  其次,惩罚言论还有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即确定标准的问题。注意这个标准不是用来鉴别是非,而是用来区分敌我。所以“六条标准”显然不适合这个目的。再者,这是一个付诸刑罚的法律标准,所以就不能使用意义不确定的政治标准。换句话,我们必须确保,违反这个标准的必定是自觉的反革命;还要确保人们在使用这个标准时不会发生歧义。制定这个标准,可以有两种考虑:一种是使它趋于严格、确定,另一种是使它趋于灵活、全面。前者拘泥于字句,后者则追究倾向。可惜的是,这两种方法都不中用。
  
  按照第一种考虑,我们明确地规定那些字句是禁止的,否则便是反革命。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执行起来不会有歧义,因而可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造成冤、假、错案。缺点是太死板,很容易被人们钻空子,几乎完全不能起到禁止的作用。人类的语言是那么富于变化,奥妙无穷,躲过几个字的忌讳,避开几句话的障碍,人们照旧可以表达一切思想;不同的词句可以表达相同的意思,一样的词句可以造成不同的效果。因此,若是根据这种标准去实行,便注定毫无用处。
  
  第二种方法同样经不起推敲。一个追究倾向的标准,其本身必定是不具体、不确定的,它必须通过执行者的理解能力来实现,这就导致了人治而取消了法治。众所周知,暧昧模棱的法律不成其为法律。如果同是真心拥护法律的人们对于同一法律的含义可以作出各种各样的解释时,法律就会无效了。
  
  譬如说,我们规定:禁止一切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人民的言论。这似乎是不错的,但,怎样判断一种言论是否属于这种类型呢?除非是一个人直言不讳的表明这一点,不过那只可能是极为罕见的。因此,他们必须根据他们的认识能力对各种言论加以鉴别。可是,多数的意见未必就是真理的标志,领导者也不是绝对正确的上帝。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谁有资格充当至高无上的仲裁人呢?追根结底,只有那些人数更多、权力更大的一方把自己的判断强加于对方,这就是“强权即真理”的逻辑。且不说坏人掌权,指鹿为马;就算是好人掌权,仅仅是一时的鉴别不清,就足以造成扼杀真理的可悲后果。事实上,不管我们怎样真诚地表示,我们要禁止的是那些真正反动的言论;然而我们实际上所禁止的,总是那些在当时当权者看来是反动的言论,未必就是真正的反动言论。在这里,主观上的良好愿望、负责精神都是不相干的;只要我们承认还没有穷尽真理,还不是全知全能,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采取这种武断的态度。
  
  现已证实,在过去二十年间,我国曾经有过惊人数量的冤、假、错案,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因言治罪所致。这些错误的严重后果远远超出一般人的估计。古人说:“杀一儆百”。现在看来不对,杀一实在可以儆千、儆万,以致更多。天安门事件不过错抓了三百多人,还不及全国十亿人口的三百万分之一,就足以造成全国性的白色恐怖!从过去的错误中,我们应当吸取什么教训呢?至少有一点,那就是再也不要搞因言治罪了。
  
   18·续前
  
  不过,有少数人不这么看,他们说今后只要注意更加严格地区分就行了。这种议论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这岂不是说,过去所以发生那么多冤、假、错案,都是由于当时人们主观上就不想“严格区分”造成的吗?是的,要干工作,难免不犯错误,不能因为可能犯错误而不去干工作。但因言治罪不在此列。实行因言治罪并不是革命的必要;取消因言治罪也不意味着取消思想斗争。“杀敌三千,自伤八百”,在革命事业中,自己队伍的战士遭受一部分牺牲也是常事。但牺牲有两种,一是死于前方的锋矢,一是死于后方的冷箭。如果那些冲在最前面的勇士,仅仅是被猜想为其间混有几个坏人,后方自己营垒中便向他们发出一阵毫不留情的扫射。这难道也是可以辩解的吗?
  
  
  19·给言者判罪不符合判罪的正当意义
  
  
  有人力主对言者判罪,但是很少去考查这种判罪的意义。在本节中,我们不妨对此也略作分析,或许有助于加强言者无罪的论据。
  
  一般说来,判罪是为了起到以下作用:或是抵偿,或是改造,或是隔离,或是威胁潜在的罪犯。杀人偿命,贪污罚款,这是抵偿,但是,抵偿总是以相同的性质的事物相抵(除了在没有相应的事物时)。据此逻辑,对于一种言论的抵偿就应该是另一种言论。既然如此,在一个各种意见都可以自由发表的地方,既允许批评,也允许反批评,那就不再存在用其他手段进行抵偿的根据了。把说了某种话的人抓到监狱里去显然就不是为了抵偿。可见,从抵偿的角度出发,因言治罪是没有道理的。
  
  谈到改造。言论属于思想问题,只能说服,通过判罪强行压服绝不能改变人的认识。须知,改造的理论立足于通过改变环境和生活方式而达到促成思想转变的目的。因此,它只对于生活在必然产生坏思想的那些坏的环境及坏的生活方式的人们才适用;这对于一个从事正当职业、过着与平常人一样生活方式的,而仅持有不同看法的人就毫无意义了。
  
  至于隔离。由于言论一经发生,便具有独立的生命,而判罪只能隔离言者,不能隔离他已经发出的思想。一个见解倘若被众人所摒弃,隔离言者就没有必要;倘若被人接受,隔离言者就没有用处。有人说,隔离言者能够防止他把某种思想进一步扩散,所以还是有意义的。然而,错误思想不是毒草,不是子弹,它们不能主动地伤害别人的意识。除非一个人认为某种见解确有道理,否则这种观点对这个人就毫无影响。特别是,这里所涉及的见解都是不占支配地位的“非正统”见解,它们就完全没有强迫他人注意和接受的势力。如果这种处于劣势地位的见解也能引起影响他人意识的作用,那必然是别人在将它们与官方的意见仔细比较后,确实为前者所说服,这往往是该见解含有新鲜真理的标志。换句话,真正荒唐的言论无需乎防扩散,而那些倘不禁止就会征服人心的思想往往是正确的思想。
  
  当然,有人会说:群众大多有一种好奇心,所以特别容易对非正统的见解感兴趣。但是,我们要说:除非是在一种“一言堂”的气氛下,人们才会专对任何一种不同意见格外重视。只要各种意见都能自由发表,人们就不会专去注意那些反对意见了。必须看到,那种依靠刺激人们好奇心而取得影响的意见,是建立在它们缺乏正常发表机会的前提下;一旦反对意见的发表成为习以为常的事情时,人们对它的好奇心就自然消失了。因此,有人指出,压制不同意见往往是替它们作反宣传,并非没有道理。
  
  再者,防扩散的意图无非是禁止人们接触错误思想,它完全是出于把群众当成阿斗的监护人立场,出于把群众视作孩童的“父母官”立场。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培养出一批“单打一”、见不得世面的教条主义者。也许有人会说:我们还是愿意让群众接触一些反面东西的,以增强免疫能力。不过它们必须经过我们的选择,同时,我们还是必须把发表反面意见的人抓起来。可是,如果他们选出来让群众提高认识能力的反面教材,先就印上了“供批判用”的字样,那么他们这种可嘉许的意图就差不多没法达到了。单单为了驳斥一个人的观点而读他的著作是不会有什么收获的,那正像看一场错综复杂的反特电影,事先就告诉了观众谁是特务,结果对观众思维的推理能力不会有任何帮助。尤其是,假如我们同时又把发表了反面意见的人抓起来,效果就会更糟。那不是在启发人们辨别什么思想正确,什么思想不正确;其实是在警告人们,什么是你们可以想、可以说的,什么是你们不准想、不准说的。那不是在解放思想,而是在设立禁区;不是在提高认识,而是在压抑理智。所以,实行隔离的政策不仅必然会压制真理,而且必然会促使广大人民智能衰退。
  
  事实上,有些人一直欣赏一种“善意的”愚民政策,出于一种自称是为了人民好的愿望,采取一切力量进行控制人民思想的愚民工作。为了使人民思想纯正,宁可使他们头脑简单。其结果,只能造成一个停滞、呆板,起码是进步特別缓慢的社会。这样一个贫乏、单调、静止的社会形态,也许正是某些人心目中的“理想国”。但是,人民是不会喜欢它的,并且,它必将在今天这样高度变化迅速发展的世界中遭到无情的淘汰。
  
  最后,我们再考查一下,对言者判罪是不是为了威胁潜在的罪犯。如果正是出于这种目的,那无异于默认以下几点。一、当权者认为自己是唯一神圣的,他把一切批评他的人都看作“罪犯’。二、当权者们不仅把自己所奉行的一套方针看作是绝对正确、唯一正确,而且他还认定:每一个人对这种正确性都会自然而然地有坚定的信仰,干脆说,那应当是与生俱来的天赋观念。因此,凡是对这一套加以思考、怀疑,加以探求、讨论,产生不同或相反意见者,必然都是居心叵测,怙恶不悛。所以除了以重刑伺候,恐怖威胁外,别无其它选择。三、当权者们承认,有一个相当数量的人们是反对自己的;至少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反对意见公开发表,那么很可能就造成一个相当的多数,所以有必要使这样潜在的敌人感到恐怖而实行杀一儆百。四、当权者们对于和反对意见展开辩论、赢得人心方面没有自信心,所以才采取这种不诉渚于伸张理性而乞灵于封锁理性的手段。
  
  这里的主要之点在于:这种恐怖所施加的对象是言论,是思想,因此它就绝对不能证明自身是正当的。一个当权者镇压了某种行为,怎样判断这个镇压是否正当呢?可以根据人们赞成或反对意见之多寡来衡量,但是如果所镇压的不是一种行为而是一种观点,那就无法证明了。一切不同意见者都被看作潜在的罪犯和罪犯的帮凶,他们正是被叫去看杀鸡的猴子,只有赞成者才可以直抒己见。在这种前提下,指鹿为马又有什么做不到的呢?不错,这种恐怖有时确能巩固权力者们已有的地位,但它不是通过扩大人民对自己的信赖与忠诚去达到这一目的;相反,它则是以增加人民对自己的隔阂与敌意去达到目的。所以,这种政策,对于那些立志与人民为敌的政权来说,可能是必须的,仅管其效果等于饮鴆止渴。但是,它对于一个真诚地为人民谋利益的政权,则是完全有害的;哪怕在某些时候,这种手段似乎不失为一种快刀斩乱麻的应急措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对言者判罪的做法,完全不同于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是完全没有任何理论根据的。
  
  20·实行不实行言论自由的利弊比较
  
  下面,我们将对实行言论自由与不实行言论自由各自的优劣利弊作一全面的比较。
  
  20·1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认识真理
  
  首先,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认识真理,发展真理。这又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说,在实行言论自由的条件下,新真理不会因多数人的一时反对而扼杀在摇篮中;其二是说,在各种言论自由发表的地方,人们会更乐于思考,思力会更敏捷,因而更容易发现新的真理。
  
  任何真理,在成为众人的认识之前,往往先从少数人的认识开始。真理发展,并不像竹子,新长出来的竹节总是承续着旧竹节;它倒像灌木,常常要从侧面生出枝条,有时甚至从地里另冒一丛。因此,即使对于一个掌握了很多真理的人,他也不能武断的宣称:从今以后的一切新真理,必然都是他们所掌握的旧真理的简单的向前延伸。所以,他也无权充任衡量真理的最高法官。因此,压抑一种我们认为错误的意见,可能是在压抑新鲜的真理。
  
  有人说:真金不怕火炼,真理想禁也禁不住的。这话不一定正确。须知,真理象火一样,是完全可以扑灭的,只不过它又可以重新点燃而已;历史上有的是真理被封锁而使人类文明倒退的悲惨先例。尤其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根据真理最终会战胜迫害为理由,证明迫害“独特见解”是正当无害的。似乎迫害成了一个筛子,似乎对一切我们一时认为反动的观点予以禁止,只会消灭掉那些该消灭掉的毒草,并不能消灭有生命力的真理,甚至还有助于让真理发出更大的光芒。这显然是一种诡辩,是一种对暴政的阿谀。不错,人类进步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但是,我们不仅关心进步,而且还更加关心进步的速度。任何导致阻滞、延缓进步速度的事物,都必须坚决反对。
  
  只有在对真正的反动言论也不判罪的情况下,新真理才有茁壮生长的可能。真理的天鹅在其初期常常被人视为丑小鸭。如果我们一方面鼓励人们畅所欲言,一方面又宣布对“恶毒攻击”者严惩不贷,那就好比一个司机,一只脚蹬油门,另一只脚同时猛踩刹车。西汉路温舒说得好:“鸟鸢之卵不毁,而后凤凰集;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进。”(此处的诽谤作批评、攻击解,不应与法律概念中的诽谤相混。)这是很有辩证思想的:那些坚持要给言论定一界限的人,不论其动机多么虔诚,也无论这个界限本身多么正确,它也必然会压抑言论,封锁真理,扼杀理智,阻止进步。
  
  勤于用脑和勤于用手一样,是习惯的产物,有赖于长期的鼓励与培养。在因言治罪的气氛下,唯不动脑筋者最安全,这本身就意味着对理性的惩罚、对思想的惩罚,它极大地束缚了智力的发展。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它所能达到的也无非是造就一大批头脑简单、思力薄弱、缺乏创造精神的好人而已。依靠这种人是千秋万代也搞不了现代化的,是迟早要把整个国家弄到“开除球籍”的地步的。
  
  试想一下,假如有这样两个不同的社会。在一个社会里,人们唯恐不能标新立异,唯恐在发现新真理上落后于人;而另一个社会则相反,人们唯恐发表了什么与众不同的见解,唯恐思想走在人前而被人非难打击。在前一个社会,即使最胆小的人也不在乎坦率地说出自己的一得之见;在后一个社会里,就连最勇敢的人在发表自已最有把握的新观点时,也不得不犹豫再三。那么,哪一边会百花齐放?哪一边会百草凋零?哪一边会生气勃勃?哪一边会死气沉沉?哪一边人们会越变越聪明?哪一边人们会越变越麻木?岂不是再明白也不过了吗?
  
  实践证明:凡是实行因言治罪的国家,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停滞与腐化,其程度恰与因言治罪的程度成正比。这些年来的人类智慧的绝大多数新成果,大至科学中的新理论,小至服装上的新样式,都诞生于言论自由的国度。这能不引人深思?有人会攻击我们美化资本主义。也许我们更懂得社会主义的优越,正由于这一点,我们才格外注意到实行言论自由等民主的巨大意义。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加言论自由,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加言论不自由。目前的局势是,在发展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后者甚至还表现出种种差距。答案无非是两种:凡是认为言论不自由比言论自由好的人,他只能把后者目前的不发达状态归之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大大不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以,即使加上一个很好的言论不自由也无力扭转差距。凡是认为言论自由胜过言论不自由的人,则可能把后者的落后归之于言论不自由上面。因此,这些不喜欢言论自由的人,内心深处才是迷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呢。照我们看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有极大的优越性,但由于我们长期忽视政治民主化建设,不实行言论自由等等,致使有优势而得不到发挥,反而落到了后边。由此可见,把我们赞赏言论自由说成是美化货本主义,实在是不合逻辑。
  
  20·2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真理发展
  
  第二,实行言论自由,真理可以从与谬误的斗争中吸取很多有益材料。
  
  众所周知,一个基本上谬误的思想,其中也可能包含有部分真理,至少它常常含有能引起进一步思考的有价值的因素。不同思想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有时是非常奇特、事先难以料想的。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恐怕不是真科学,可是它却是刺激达尔文发现自然选择原理的一个诱因。抛砖可引玉,谬误可以引出真理,唯心主义可以引出唯物主义,反动思想可以引出革命理论。这一点在哲学史、科学史上屡见不鲜,人们都是承认的。不过某些同志似乎有一种奇怪的逻辑,即这种向对立面吸取和补充自己的情况只发生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因为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在批判地吸取西方资产阶级理论后创立的);似乎从一八四七年马克思主义正式诞生后,全世界的资产阶级便一齐成了傻瓜,再也拿不出半点有价值的思想来了。这种把马克思主义看作是包含未来世界一切答案的天书,显然是宗教崇拜的一种表现。事实上,革命导师历来都是提倡向资产阶级学习、向资本主义学习,当然不是学习他们的一切,而是学习其中有价值的东西,包括对错误的东西加以分析批判。但是,不实行言论自由则显然会失去这些好处。
  
  这些年来,我们闭关自守,似乎真理都在我们这里,干了不少蠢事,走了不少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弯路,不正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吗?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国家,就是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方面都落在了别的许多国家之后,这应该怎么解释呢?一是由于不实行言论自由,不让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有正常表现的机会,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失去了向不同思想吸取、补充和激发自己的种种好处。二是由于不实行言论自由,把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新阐释、新理解,更不用说对某些观点的重新评价,统统斥之为修正主义,压于阴山之下。其结果是常常混淆了是非,败坏了信誉,从根本上窒息了马克思主义的无限生机。
  
  2O·3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造就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第三,即便对于我们深信不疑的某些真理,也应当允许别人批评,这正是造就真正马克思主义者的途径。
  
  就人类的认识过程而言,不存在着任何天赋自明的真理。任何一个理论在没有充分研究以前,就声称你信仰它,显然是自欺欺人。接受真理必须经历一个怀疑、比较和研究的阶段。毛泽东同志早期相信过无政府主义,鲁迅当初欣赏过尼采,人们都不觉得奇怪。那么,我们又怎么能要求今天的人们从一开始就要信仰马克思主义呢?凭什么根据可以断言,那些对马克思主义表示怀疑、动摇甚至提出反对的人,尤其是青少年,就一定不是出于认识上难免的错误,属于正常认识的必经阶段,而必然都是罪大恶极、反动透顶,非加以判刑以致处死不可呢?
  
  知识不能遗传,信仰不能遗传。前一代人通过长期实践而获得的知识,通过正反两方面经验而建立的信仰,就算它们完全适合于下一代,但下一代人倘要接受,也必然经历一番他们先辈们经历过的那种探求过程。在先辈经验的帮助下,这个过程可能会短一些,但无论如何不会不存在。然而,因言判罪恰恰就是某些人把他们所认识到的真理,强迫那些尚未认识到的人,强迫后来的子子孙孙,作为一个先天性的公理加以无条件地接受。这既不符合客观的认识规律,又很难不引起理性尊严的反抗。
  
  评剧《刘巧儿》就是一个有力证明:巧儿反抗她父亲包办的婚事,并不是因为她父亲指定的对象柱儿不好。其实,巧儿后来自已选择的爱人不是别人,恰恰就是柱儿。巧儿反抗的是父亲的包办做法。即使父亲是出于好心,即使父亲指定的对象是好人,这种包办的做法也是完全错误的。并不是巧儿不尊重她父亲,而是她父亲完全不尊重巧儿。在包办态度下,只有那些懦弱无能、毫无主见、注定没有出息的人们才会一味顺从。真理也是如此。强迫别人接受真理,强迫别人无条件地接受我们自以为正确的信仰,必然会引起理性的反抗,破坏真理的声誉,使真理走向自己的反面。人类认识事物自有其客观规律,无视这种规律,不论出于何等真诚善良的动机,也是要遭到惩罚的。
  
  我们要造就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这就要求真正实行言论自由。人们只有在充分了解不同见解之后,才能确立对真理的信仰。人们只有在能够与错误思想进行平等论战中获胜时,才算是真正掌握了那门理论。剥夺了对方的发言权后再去批判对方,很难避免武断、简单化与强词夺理。这不但有损于坚持真理,有损于批评谬误;更重要的是它会彻底破坏人类的理智能力,残害人类追求真理的崇高意向。失去个把真理并不那么可怕,然而,失去了获得真理的能力就太可怕了。这并非故作危言。事实上,我们已经造就了一批自己长着脑袋但却需要别人塞进“思想”的人。他们只习惯于“一言堂”的空气,一旦各种不同意见都摆在他们面前,他们就会无所适从。因为这时候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出来宣布哪一方是真理,而他们自己则从不懂得用自己的头脑来思索。这些人既没有兴趣去真正理解上边规定的信仰、观点究竟是什么意思,甚至连它是对是错都懒得去问,只要是布置一套唯一的教义就好;最怕有不同观点的争论,一见争论,便惊呼“思想搞乱”了,似乎那倒是头号的罪过。去年的一期《历史研究》不过是刊登了两篇观点对立的学术文章,立刻就有人深感不安,写信抗议道:到底以哪一篇为准昵?
  
  英国大诗人密尔顿说得多好:“在圣经里,真理被比喻作一道潺潺的泉水,假使它的水不许永恒的流动,那水就会腐化为一个顺从和因袭的泥泽。一个人在真理的上面可能是异端者,假使他相信事物,仅仅因为他的牧师是这么说的,或者因为国会是这样决定的,再也不知道别的理由了。那么虽然他的信仰是真实的,他所坚持的真理本身也就变成了他的异端。”
  
  朱熹诗云:“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真理之根必须深扎于现实的土壤之中才能永保生气。人类社会是一种生长性的机体,穿不得一件束缚发展的紧身衣。作为正确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真理也必然是不断发展的,精神自由、言论自由则是保证这种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有人会说,芸芸众生并不需要深明哲理,但是他们却必须有正确的信仰。为了使他们的信仰正确,我们就应该把一些原则作为不容怀疑的公理教给他们;为了使他们信仰坚定,我们就应该禁止那些敌对的观点。这种说法至少有三种错误:一、它借口迁就那些落后的、对真理不求甚解的群众,而压制和打击那些愿意探索真理的先进群众。它不是把落后的人们尽量争取到先进的人们的水平,而是强迫先进的人们降低到庸人的水平;它不是促进人们不断成熟,而是封闭了人们走向成熟的一切道路。二、它意味着把人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占有一切真理,另一部分则只应张开嘴巴来接受。它让我们怀疑大多数人的认识能力,却又让我们必须无限信赖一小部分人的绝对正确。一部分人永远是保姆,另一部分人则永远是婴儿。三、它认为了解反面意见只会动摇正确的信仰,认为反动的思想比正确的思想更有力量。要纯正必须无知,要正确必须愚昧,要坚定必须痴呆。这种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绝无共同之处,这是一种纯粹的愚民政策。宁夏共产主义自修大学的青少年为什么惨遭毒手?就是因为他们愿意研究共产主义学说,而照那里的“红衣主教”看来就是大逆不道!共产主义不是真理吗?信仰就是了,何须研究?既然想研究。一定是别有用心。这便是某些人的逻辑。
  
  不错,世界上确实有一批懒得思考、宁愿把终身信仰什么学说的选择推卸给他人代庖的人。这种谢惠敏式的人,倘生在中国便自称信仰毛泽东思想,倘生在苏联便会拥护勃列日涅夫主义,倘生在印度就会是一个佛教徒,倘生在利比亚就会是一个穆斯林。这类人虽然未必都是废物,至少算不得精华;即使不曾盲目从恶,起码不能自觉为善;可能无须乎谴责,但绝不应当提倡。如果根据他们的长度制成克罗克拉斯提之床,理智就完了,真理就完了。没有头脑的人将摇头晃脑,有头脑的人倒会失去脑袋;残酷的清洗将永无休止,文明的进步将遥遥无期。
  
  真理无敌,真理的标准之一便是它能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获得胜利,赢得人心。赞成言论自由由的人都是出于这种对真理的力量无限信任的乐观主义者,这也是古往今来一切具有民主主义思想的人们的共同观点。墨子说:“光至影亡。”杰弗逊说:“真理是伟大的,如果听其自然,它也会传播开来的……当真理得以任意对抗错误时,错误就不再具有危险性了。”当初,莱茵省会中反对出版自由的辩护人有过这样一种论据:他们认为,坏的出版物有如“万恶所宗的妖女之歌”,能对群众起强大作用;对好的出版物而言,“它如果不是绝对不可克服的障碍,至少也是很难克服的障碍”。对此,马克思辛辣地讽刺道:这岂不是说,好出版物是无能的,坏出版物则是全能的,好出版物和无能的出版物是一个东西;这岂不是说,好就是无能或无能就是好吗?另外,众所周知,马克思还有句名言:“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结论是很清楚的,如果我们不实行真正的言论自由,不允许对马克思主义真理进行批评,我们就不能造就出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20·4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第四,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反之则有害于这种团结统一。
  
  马克思早就指出:“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所以它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乍一看去,这正好与某些同志的常识相反。人们不正是出于加强团结和统一的目的,才去惩罚异端邪说的吗?不少同志一向认为国家要统一必须有赖于人民的信仰的一致。这种观点并不正确,首先它不现实。马克思主义者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在人口中只是一个少数;社会主义方向被大多数人所拥护,但不能说毫无例外。一个国家倘若坚持用信仰与非信仰去区分人民与敌人,势必缩小自己的基础,无异于为渊驱鱼。如果我们把不信列为首恶,那么自然要把清洗看作必须。文化大革命中人们打派仗,有一个错误的支配思想,那就是不承认不同观点的人们可以和平共处。历史证明,凡是否认持不同政见的人们有可能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处,势必造成分裂和内战。就这点而论,文化大革命中的派仗倒很有些类似于中世纪的宗教战争。在安定的目标下,导致了连年的混乱与内战;在统一的目标下,导致了日甚一日的分裂与内讧。最后的结局,不但没有促进人民坚定一致的信仰,反而造成了多数人对一切教义信条的怀疑、厌倦和漠不关心。这一点肯定是发起者始料未及的吧。
  
  团结,本身就是说要和不同意见者团结。统一,倘就其广泛意义而言,并不强求信仰上的一致,而只是要求对一个共同法律的服从。必须看到,一个守法的不同政见者于整个社会的统一有积极意义;至于它所带来的消极意义,如果硬要用强权予以镇压,无疑会得不偿失。培根说得好:“有时医疗比疾病还坏。”事实一再证明:镇压言论,且不说它丝毫无助于改善不同意见者的思想,完全无补于赢得中间派的人心;单以这种行为在自己营垒所引起的争论就足以说明它是促成分裂、猜忌而不是促成团结统一的了。最糟的是,镇压者为了平息自己队伍中的批评意见,常常不得不进一步扩大镇压的范围,形成一种在滥用强权方面逐步升级、欲罢不能的危险趋势。这种起先以镇压不同信仰的有限打击,常常演变到镇压不同策略的地步。它所造成的分裂与破坏,比起最初几个不同政见者的批评来,不知要大多少倍。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是异常复杂的,凡是想凭藉强权的力量取缔一些我们看不顺眼的事事物物,非陷入难以自拔的泥潭不可。所以,实行言论自由,其实有利于国家的团结与统一;不实行言论自由,反而有害于团结和统一。事物的辩证法就是如此。
  
  20·5实行言论自由与巩固政权
  
  第五,实行言论自由与巩固政权。
  
  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不怕公开的反对派,我们只怕背地的反对派。这当然不是说我们愿意有反对派,但是,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历来如此。反对派既是客观存在,要否认也否认不了;那么与其将他们赶入地下,不如将他们请到前台。
  
  允许反对派公开存在,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有利于我们从正面批评他们;二是能够从他们的反对中学会少犯错误。这都有利于巩固我们的政权。
  
  第一点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前面也有所提及,此处无须细论。我们重点要讨论的是第二点。因为,反对派为了反对我们,除了提出他们的一套主张外,他们必定要特别注意抓住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大作文章,以此争夺人心;他们一定会特别注意发现和利用部分群众对我们某些方针政策的不满进行渲染。这就对我们大有好处。敌人总是选择我们的薄弱环节进攻,这就促使我们注意到自己的不足之处,从而采取办法改进。一个聪明人从他的对手那里学到的东西,有时比从他的朋友那里学到的还多。如果我们惩办这些不怀善意的持反对意见者,会无谓地造成部分人民的猜疑与恐怖,而且也失去了这些于我们未必无利的反面教员,从而加深了犯错误的可能性。
  
  历吏毫无例外地证明,禁止含敌意的批评就保证一定要犯错误。伟大的列宁所以能一直坚持一条正确的路线,这是和他不取缔反对派的英明措施分不开的。列宁以后的无产阶级领袖大都在不同程度上离开了这一列宁主义的原则,因而或多或少地都犯过一些错误。这一点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
  
  一个奉行改革方针的政权尤其要注意充分实行言论自由。可惜的是,偏偏是这些政权最爱忘记这一点。由于一个政权只有在能够有效地运用权力时才能进行改革,所以它很容易把一切批评或反对意见视为大敌而想方设法予以压制。殊不知这样做才是最有害的,伊朗巴列维国王的失败就是一个最近的例子。巴列维要建设现代化的经济,这就得罪了传统的习惯势力;他又采取不民主的传统统治方式,这就又得罪了具有较多新思想的知识分子与青年。他不认真实行言论自由起码招致了三个方面的祸害:一、无法了解所制订的措施是否实际,不知道自己能够安全行事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二、不能调动那些赞同改革的人们的积极性;三、没有来自下面的独立的舆论,不能真正有效地牵制与纠正各级官吏们的腐化与怠惰。因此最终两面受敌,遭致全盘失败。
  
  古人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则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的确,言论自由是一切不满情绪的渲泄剂,是预防动乱的溢洪道。人民,尤其是中国人,决不会天生爱闹事的;除非当他们的痛苦无人过问、自己的要求无人理睬,而且连他们诉说自己的意愿都受到压制,从而差不多没有正常手段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最基本的利益时,才有可能闹事。允许人民自由地发表自己的一切意见,能够表明国家具有消除这些问题的意愿,从而为通过正常方式解决问题提供了前提。这就会消除或极大地冲淡部分人们的离心离德情绪,赢得他们的信任,结果自然就使局势大为缓和,使动乱失去基础。
  
  人民通情达理无疑是国家安定进步的基本前提。而要让人民通情达理,就必须造成一个尽可能说情说理的政治条件。切切不可以为实行言论自由会破坏秩序,恰恰相反,珍视言论自由者必定珍视秩序,因为一个稳定的秩序实在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既然实行言论自由并不会破坏秩序,那么我们可怎么能以加强秩序为名去限制、去取消言论自由呢?诚然,实行言论自由会加强一部分不满于某些现状者改变社会现状的要求(这种要求可能是革命的、正确的,也可能是反动的、错误的),但是由于有言论自由等民主方式,他们之中绝大部分就一定会更乐意在尊重现行秩序的前提下进行这种改革。即使社会拒绝了这种改革要求,他们也会认为那是因为大多数人还未曾充分认识他们主张的正确性造成的,因而进一步通过言论自由去阐明自己的观点,而不会去从事破坏秩序的暴力行为。反之,不实行言论自由则会使一切不满于现状者(其中有坏人,也可能有极好的人)认定:除非打烂整个秩序,他们的要求便永无实现之日。从而真正地埋下动乱的种子,那才是真正危险的。
  
  不过,倘若仅就巩固政权而论,我们倒并不否定实行因言治罪也有其作用。政治战略和军事战略一样,致胜的捷径是分而治之。尽管一个政权在公开的反对派和暗地的反对派二者间宁可选择前者,但是如果能够使得反对派根本不成其为一种力量,显然就更为可取。我们知道,要使具有某种思想倾向的人们形成一股政治上的力量,首先有赖于彼此交流信息——其中最基本的方式便是语言文字。因此,允许反对意见的公开发表,虽然不一定会增加持反对意见者的数量,却能够使他们凭藉语言上的共鸣,形成一种精神上的团结,从而形成一种可见的现实的力量。作为每个持不同政见者将会从这种精神上的一致中,体会到自己并非孤零零的,由此获得一种自信心和力量感。反之,禁止一切反对意见的公开发表迫使一切人们重复当局的观点,即使不能为当权者赢得多少新的真诚信徒,也不能减少内心中持异议者的数量;但确实能够使持反对意见者们彼此隔膜、互不相信,处于精神上的分散状态,这就会加强人们的相互猜忌、孤独、怯懦和恐惧的心理,促使向当局者降伏,从而根本无法形成一种政治势力。
  
  不可否认,上述效果是相当强烈的。历史上一切丧尽人心的政权所以还能存在一时,所以还能表现出虚伪的强大,都是出于这种效果。在忍受了“四人帮”十年暴政后,中国人民都对此有切肤之感。然而回顾起来,这种因言治罪的做法不是曾经一度为多数人所认可、所推行吗?当时人们的动机不是为了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吗?这里面包含着极为深刻的教训,其中一条便是绝对不要把追求政权的巩固推到极限。任何一个政权,即使确实是被大多数人民衷心拥护的政权,也不能如此。追求政权绝对巩固,不可避免地造成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必然会腐蚀,会变质,它势必要造成血腥的独裁,演变为人民利益的对立物。
  
  对于上面引出的教训,我们有必要进行更详细地论证。问题在于:巩固政权不能视作目的,正如革命本身不能视作目的—样。如果为了巩固政权而牺牲了人民的自由幸福,那么这种巩固又有什么合理性呢?镇压言论,正如我们前面分析过的那样,至少也会造成停滞。因此,我们就不能藉口巩固政权而推行因言治罪。
  
  一个政权只有在符合人民愿望时,才有存在的理由。这就必然要求,最起码的,人民可以毫无顾忌地表示对这个政权的真实态度;换言之,这个政权就决不能禁止人们发表反对自己的意见。一个有权禁止一切反对意见的政权可以担保永远被“人民”所拥护,因为它把所有反对自己的都排除在“人民”之外。请大家想一想,如果一个政权宣誓要忠于人民,但是究竟谁算“人民”、谁不算“人民”,又必须由这个政权自己来划定,而它正是以别人是否拥护自己为标准,这不是一种赤裸裸的循环论证吗?假使这套逻辑可以成立,天下就没有一个不受“人民”拥护的政权了。
  
  由此可见,一个政权,只有在充分实行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获得了多数人的支持,它才能证明巩固自身是正当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巩固一个政权时,无论如何也不能搞到禁止反对意见自由发表那种地步。一旦搞到那一步,我们就失去了巩固这个政权的最后根据。
  
  意识到上面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那些在革命中诞生的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为什么有时竟变成了专制主义者得心应手的工具?这种现象恐怕是近代史上最严重的悲剧之一。我们不准备在此处详细论证这个问题的一切方面,我们只想指出下面一点,多少可以当作造成这种悲剧的一个基本原因。那就是,当初人民在巩固这个政权时做得过了份,他们甚至忘记给自己保留在言论上批评反对它的权利。
  
  本来,这个政权确实代表了人民的意愿,确实赢得了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把这个政权应有的权力视为无限。他们既把这个政权当作是自己利益的代表,于是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反对这个政权就是反对人民,巩固这个政权的权力就是巩固人民的权力。这时,他们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即:他们抹煞了言论和行动的界限。他们的想法无非是与其等到敌人进行反革命活动而造成破坏,不如当他们有反动言论时就加以剿灭。这样,他们就赋予了这个政权以神或半神的性质。同时,人们又感到:作为一个个人的意志是与整个人民的意志有区别的东西,个人的意志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而后者既然被政权所体现,那便意味着个人没有反对这个政权的权利。这里,他们又一次犯了抹煞言论与行动界限的错误,在行动上履行了服从决议的义务时,竟然把阐明和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也给放弃了。这种逻辑的结果是:政权成了人民意志的人格承担者,而真正组成人民的那无数个个人却一个个成了无足轻重的东西。共性成了唯一的存在,个性却成了不真实的东西。换言之,政权成了人民;人民本身倒变得不一定是人民,只要他们的意见与政权不合的话。在一个“人民神圣”的地方,人民是可能被判有罪的,其罪名就是人民反对人民。
  
  正是根据这种逻辑,一个最初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如果它无限地巩固自己,甚至连言论上的反对都加以禁止,就包含着走向自己反面的必然趋势。这样一种不受任何牵制的无限权力,本身就必然对掌权者产生极大的腐蚀,几乎是担保掌权者非犯错误不可,而且必然是越犯越大。同时。这样一种无限权力对于一切野心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它既能助长某些人的权力欲,又为那些权欲熏心之辈提供了冒险的机会。另外,根据这种逻辑,人民对政权只能拥护不能反对。起先他们确实是真诚拥护的,也难有依靠这种大多数人的诚心拥护,才使这个政权逐渐拥有了无限的权力。但是由于人民中的每个分子都把政权看作人民化身,把当权者的意见看成人民意见的完美体现,认为自己个人是不应该持有与这个“人民的意志”不同的见解,这就导致了他们在与政权意见不合时仍然采取赞同的态度,这实际上就放弃了一个公民的最基本责任。
  
  不少同志在公开发言时,几乎总是赞同领导者的意见;但在私下场合或内心深处,却又常常抱着另一些不同的见解。有人奇怪,为什么这些同志并不因其双重人格感到良心不安?原因之一便是:这些同志把自己的真实观点看作仅仅是代表个人的不成熟的见解,而把领导者的意见习惯性地当成是代表人民或大多数人的“总意志”。因此,在郑重其事的场合,他们认为重复领导者的观点才算是“立场正确”。除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他们根本不打算把自己的真实观点公诸于世。似乎牺牲自己个人的观点就像牺牲自己个人的一点什么财物一样,非但不是耻辱,简直还是一种光荣,是一种顾全大局负责精神的表现。殊不知,如果每个人都不直率地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那个体现大多数人意见的“总意志”也就无从产生,正如同没有各个分力就不会有合力一样。
  
  一个公民,放弃了发表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的责任,实在是放弃了公民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放弃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我们非但不坚持阐明自己的观点,甚至一味地支持政权对一切异端言论的镇压(这二者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凡是认为自己不应该公开发表个人见解的人,必然赞同对一切持异议者实行镇压);那么,一方面是促使政权离开人民,一方面是自己给自己制造恐怖。沿着这个斜坡下去,政权就会成为一种异化的力量,野心家们攫取权力就会演变成必然之势,一个最初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权就会变为专制主义者手里的工具。
  
  这里,我们必须指出:镇压不同政见的做法决不是必要的。因为这种行动一般都不是发生在革命政权真正受到威胁之时,恰恰相反,只有当这个政权已经相当巩固,它才能够进行大规模的清洗,而不致招来混乱和失败。有人说斯大林在三十年代搞“肃反”是必要的,否则苏维埃政权会垮台。这些人忘记了,在列宁在世时的一九一七——一九二四年,苏维埃政权所面临的内外威胁无庸置疑地比三十年代大得多,列宁并未进行过“清洗”,苏维政权也照样渡过了难关。所谓“必要论”又有什么根据呢?
  
  历史证明:当一个革命政权真正面临巨大威胁时,它常常本能地意识到:必须超越信仰、超越意识形态去发展统一战线。所以,它并不搞什么因言治罪。只有当这个政权相信自己已经巩固,其中某些派别或个人出于加强自己一派一己的权力,才会把不同的政见视为大敌的。然而,在大兴“言论罪”“文字狱”时,它又必须造成一种虚假的紧张空气,从而使一些善良的人们相信它即要采取的清洗是必要的,甚至是被迫的。似乎一切不同政见,哪怕仅仅是策略上的分歧,也必须毫不留情地予以镇压,否则事业就会失败,国家就会灭亡。那种认为镇压不同意见是“必要的”一套观点,从来不是合乎事实的。
  
  既然一个革命政权在它面临强敌时,尚且能够实行相当广泛的统一战线,那么在它掌握了更大的权力时,有什么必要去缩小这种统一战线呢?政权和人民毕竟不是一回事,在适当的范围内,加强政权是为了保护人民;但是若超过了这个范围,无限度地加强政权,就会使政权摆脱来自下面的监督,因而就可能反过来伤害人民。应该承认,确定这范围的界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这个界限显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我们所提出的言论自由却无疑要坚决肯定,无论如何总不能连自由批评的权利给否定了,因为它是人民的第一个权利,是最基本的必须予以保证的权利。一个政权要是禁止批评反对意见的发表,它就没有任何理由为自已辩护了。
  
  有一句谚语说:唯有穿鞋子的人最知道鞋在什么地方夹脚。一个政权是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最好的判断者就是人民自己。不是说人民不能反对政权,而是说政权不能反对人民。所谓“人民”不是在这一个个个人之外,人民的意志无非是一种合力,人民的意见常常是有分歧的。也许,有些人的意见更能体现整个人民的利益,而另一些人的意见甚至可能完全违背整体的利益;但是这后一种意见仍然属于人民的意见,因为它本来就是一都分人民的意见,即使是唯一的一个人也是如此。你可以说这种意见不代表人民的意见,也就是说,不代表大多数的意见,但决不能因此就不承认这种意见也是来自人民这一最简单的事实!
  
  必须指出:个人发表自已独立见解的权利乃是不可让渡的。一个人有权利批评一个被他之外所有人拥护的政权,而那个政权并没有权利根据他这一点就加罪于他。事实上,只有确保每个公民在自己的意见处于绝对少数时也不受罚,人们才能真正做到畅所欲言;只有在大家都毫无顾忌地表明对政权的态度时,我们才能真正看到这个政权到底是否为多数人所拥护。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政权实不实行言论自由,是衡量这个政权实不实行民主的最起码的标准,也是这个政权有无自信心的最起码的标准。既然人们都知道,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那么,一个政权,无论它多么英明正确,也不可能在一切问题上,赢得一切人的一致赞同。所以,有批评反对意见的存在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没有公开的批评或反对意见则是最不自然的事情。一个到处受攻击的政权,当然未必是好政权;但是,一个连半点反对意见都听不到的地方,那里的政权恐怕就更不妙了。
  
  权威和自治都是相对的,凡是需要权威的地方,必然需要一种对这种权威的制约;凡是需要权威集中与强制的地方,必然需要一种相应的牵制与平衡。言论是表达个人意愿最起码的方式。一个排斥了言论自由的政权,就是一个最彻底的绝对权力,一个十足道地的无限权力。对于这样一种权力,人民既没有力量纠正它早期不严重的错误(除非这个无限权力自己愿意纠正),更没有力量阻止它后来的扩张(如果它继续扩张的话)。这样一种无限权力排除了一切通过人民的力量以正常程序进行自我调节的可能性,人们几乎只能坐视它把国家引向往何地方。历史上有过那么多悲惨的先例,证明了拥护一个不容反对的政权是多么危险;告诫我们在拥护一个政权时,不要忘记了保留自由批评的权利。不幸的是,后人常常轻视前人的经验;后人常常有一种盲目、过分夸大的自信心理,以为自己再也没有前人的种种局限性。他们常常以为在发现新大陆,结果却每每落入旧陷井。
  
  列宁早就告诫过我们:“无产阶级不会因夺取了政权就变成圣人。”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任何国家政权都有摆脱人民的监督控制、由人民公仆变为人民主人的趋势,可惜这一切都被我们的同志忘得干干净净。他们总是说:“我们是无产阶级,我们是社会义国家。”似乎无产阶级就是不会犯错误的圣人,似乎社会主义国家不再是一种国家;因而历史教训对我们就往往都不适用,什么“权力的制衡”、“言论自由”一类的原则对我们就毫无意义。割断历史的人往往自以为高出历史,其实却在历史之下。谁忘记了历史教训,历史就会教训谁。就这点而言,谁能说历史不公平?
    
  20·6实行言论自由是全面权衡的结论
  
  总结上述五个方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实行言论自由的种种好处。还须一提的是,言论自由原则是对事物的消极方面作出的一种规定,它无非是肯定了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而已;言者无罪也是如此,它只是规定了不要对言者办罪而已。允许一种意见发表,并不意味着不准对这种意见批评。对于持反动观点的人不予办罪,并不意味着不能用道德力量、舆论力量去反击;更不是说,当反动思想转化为违法行为时,我们不去制止。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是,小人要动手,老子也动手。因而,凡是由于反动言论的发表造成的不良作用,我们应该也完全能够通过其它多种手段去有效地消除它。从这里,我们就引出了第六个方面。
  
  没有一种政策是十全十美的,每个原则都可能带来某种弊病。但哪一种原则带来的弊病比较容易纠正,比较容易由其它措施予以补充?非常明显,实行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事实上,它唯一的弊病就是会引起反动思潮的公开出笼。但是这一弊病我们可以通过刑罚以外的其它手段予以有效的清除,而且借此转害为利,所以实行言论自由就是非常可取的。反之,实行因言治罪,在最好的情况下,它的全部好处也不过是控制了某些毒草出笼;但是同时它势必会伤及香花,会造成智能衰退。即使在领导者英明无比的前提下,因言治罪这柄两面出锋的利剑,一定会更多地伤及自己;而且它总隐含着向自己反面转化的危险,总存在着为野心家利用来镇压人民的可能。这些都是它最明显不过的弊病,远远超过了它可能带来的好处。尤其糟糕的是,一旦发生了这些弊病,人们几乎没有任何别的方法可以补救。不实行言论自由,就是堵死了用正常手段调节社会的最后一条路子;从而迫使一切追求社会进步的人们铤而走险,暴力成为唯一的解决矛盾的手段。可见,不实行言论自由是多么地有害!
  
  这第六方面的比较也许具有更大的说服力。我们并不奢言实行言论自由毫无弊病,并不妄称实行因言治罪一无是处。世界上没有那么极端的事情。不同意我们观点的人也许还可以指出一些言论自由的弊病,也许还可以证明出几条因言治罪的优点,但那并不足以动摇我们的基本观点。除非他们也能够同时做到以下两点:一、全面地权衡两者的优劣利弊;二、寻找出纠正可能发生的弊端的有效的补充措施。我们期待着论敌们能举出更多的理由,不过我们担心他们做不到。
    
  21·实行因言论治罪的严重后果
  
  最后,我们还要进一步强调实行因言治罪的一个也许是最严重的后果——它对人民心理、对民族性格的强烈影响。一百多年前,马克思针对普鲁士政府的出版检查制度提出了有力的批判。他说:“起败坏道德作用的只是受检查的出版物。最大的罪恶——伪善——是同它分不开的,从它的这一根本劣点派生出其他一切没有丝毫德行可言的缺陷,派生出它的最丑恶(就是从美学观点看来也是这样)劣点——消极性。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欺骗自己,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拥护这种自我欺骗。至于人民本身,他们不是在政治上有时陷于迷信,有时又什么都不信;就是完全离开国家生活,变成一群只管私人生活的人。”对比前些年的现实,不幸的是,这番话多像是对我们自己状况的一种预言!
  
  多年来极左思潮支配下的中国,没有言论自由。说假话象一场巨大的瘟疫,夺去亿万人纯洁正直的心,在一切公开场合,我们都听不到一句肺腑之言。说假话既不再引起内心的不安,也不再招致他人的非议。人们不再觉得说假话可耻,再不感到说假话可怪。工人们不再有自豪之感,因为他们也不敢直抒己见;农民不再是淳厚朴实,因为他们也习惯了说谎的技巧;那秉性刚直的豪杰志士,消磨了英雄血性;智蒙初开的儿童,一开始就懂得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假话不仅成风,简直成习,甚至成了某些人的第二天性。人们不禁怀疑:语言是为了表达思想,还是为了掩饰内心?是为了交流感情,还是为了欺骗对方?是为了扩展精神,还是为了歪曲灵魂?
  
  语言是人类精神自我肯定的最基本的形式。人倘若终其生都不曾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见解,那就是一辈子不曾做过人。一个民族,在那么长的时间里一直不能发出自己真正的呼声,这是何等奇耻大辱!这种耻辱的经历,会给一个民族的心理刻下多深的伤痕!鲁迅先生如生在今日,一定会在阿Q身上添上说假话的劣根性,仅此一点,就足以使著名的“精神胜利法”失去“光辉”。言论自由好比空气,唯有失去它时一般人才会感到它的存在价值。言论不自由所造成的损害也正象窒息,看不见刺眼的伤口。中国人民饱受言论不自由之苦,损失之大、后遗症之深,举世罕见。如今,我们必须花极大的气力,才能彻底摆脱这一精神伽锁。言论自由就是我们必须促其切实实现的一项基本任务。唯有彻底地实行言论自由,才能重新树立起开朗正直的民族心理。没有一个健康的精神状态,四个现代化是无法实现的。
  
  至于消极性,人们更是深有所感:压抑言论就是压抑精神,压抑精神的直接后果就是消极。这里,我们且不谈及那些已经完全消沉的人们,我们要问的是:那些对消极现象深恶痛绝的人们自己又发挥了多少积极性呢?塔西陀说:“无精打彩这种现象本身就含有一种神秘的魅力,所以,我们虽然起初憎恶死气沉沉,久而久之,我们就会对它恋恋不舍了。”这种懒散被动的气氛,有如一个巨大的冷却设备,无言地但有力地冷却着人们的热情,而且具有传染病的扩散能力。无庸讳言,今天的中国人效率之低实在是很惊人的。不改变这一精神面貌,又怎能去赶上先进国家呢?必须看到:这种消极性首先是精神遭受压抑的后果,唯有靠进一步解放思想,真正实行言论自由才可望医治。
  
  然而,我们有些同志似乎不这么看。一方面,他们要求人民不要对国家大事发表议论,象棋子一样安安静静地服从上面的安排,不管有多少具体问题也必须默默地忍受;对于人们,尤其是年青人如此渴求精神上的解放很不以为然。另一方面,他们又要求人们在埋头生产等方面,表现出最大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显然,这又是一种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一厢情愿。人是有机的整体。只有做到了畅所欲言,才有可能心情舒畅;一个在精神上感受压抑的人,怎么能在生产或钻研技术之类上表现出意气风发呢?必须认识到这一点:精神自由不仅能产生真理,还能产生热情;只有在精神比较自由的地方,人们才能表现出较高的热情与较高的效率。没有伟大的热情,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伟大的功业。
  
  不实行言论自由,推行“善良的”愚民政策,可以赢得人民一时的迷信,但必然最终导致彻底的不信。十多年前的盲目信仰与今天的“看破红尘”,当初人们的普遍献身精神与今天人们只顾私人生活的严重倾向,形成了多么尖锐的对照!有人归咎于现在的人心不古,以为重新加强当年那一套控制言论、惩罚思想的办法便可奏奇功,殊不知目前的种种表现,恰恰正是过去那一种办法的自然后果。实践已经证明:控制言论的政策是多么缺乏远见、缺乏魄力,这种政策已经在实际上遭到了应有的失败和惩罚。历史要求我们必须采取一种大胆的开放方针,游离于世界文明发展主流之外是没有任何出路的。
  
  22·因言治罪与进步
  
  当英国还处于“日不落帝国”的鼎盛时期,英国人就说过:宁可失去一个印度,也不愿失去一个莎士比亚。我们并不打算对这句话进行全面评价,我们只是准备说出这样一种事实: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当她能够孕育出众多的天才人物,为人类增添异彩时,才称得上光荣,才称得上伟大。把达尔文的生存竞争应用到社会领域当然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社会不存在激烈的竞争。落后必将挨打,落后必遭淘汰,这是客观规律。
  
  在思想专制的淫威下,我们民族的最大损失莫过于她的精华人物所遭受的厄运。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可曾有过什么民族,象我们已经做到的那样,以一种近乎狂热的劲头,扼杀着自己的优秀儿女,摧残着自已土地上的鲜花吗?这里边也有生存竞争,只不过是沿着相反的方向即退化的方向。加之这一切罪恶都是假人民之手、盗革命之名进行的,因而来得格外彻底,格外无情。回顾这幕悲剧的全过程,我们深感当初大多数人接受了因言治罪的错误原则,实在是引起这场连锁反应的一个最大错误。
  
  
  23·自由是如何被破坏的
  
  
  任何事物被破坏,总是从边缘开始。这是一个规律。
  
  历史一再证明:镇压言论,总是从那些被当时大多数人真心真意地认为是反动的言论开刀。这样,大多数人不仅意识不到这种剥夺的非法,反而会支持、去主动参与实现这种剥夺。没有大多数人这种自动充当为工具,这种剥夺本来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一旦人民参与了这种非法的剥夺,就意味着言论自由原则被冲开了缺口。从此后,这种剥夺便会日甚一日。人们既把非法的刑罚加于他人,就使自己处于失去法律确保的可悲境地。越是参与对他人言论的镇压,就越是失去了自己畅所欲言的权利;而越失去了畅所欲言的权利,就越是裹胁参与他人运用这种权利的迫害。这种恶性循环的结果,必然是螺丝钉越拧越紧,泥塘里越陷越深。到头来会让几个篡夺大权的骗子所恣意驱使。
  
  一九七六年清明前后,全国各地的“愤怒声讨天安门反革命事件”的集会,就是这种沿斜线加速下滑到底部的标志。象这样一种亿万人民自欺欺人的集会,恐怕在整个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这场伤我民族精华、伤我国家元气的惨痛教训,难道还不足以使我们识破因言治罪的凶恶本质,下决心实行彻底的言论自由吗?
  
  正象鲁迅《狂人日记》里的狂人,在感到自己要被人吃的时侯,才终于省悟自己过去也吃过人。这些年来,因为有思想有嘴巴而身受迫害的人们,又有几个过去不曾迫害过其它那些敢讲真心话的人呢?多亏了“四人帮”的飞扬跋扈加快了“因言治罪”这一血腥原则的逻辑推演过程,迅速地暴露出它的全部本质。否则,我们某些同志,恐怕至今还把因言治罪当成一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宝呢。正象鲁迅所说:“你们要不改,自己也会吃尽。”这便是历史向我们提出的忠告!
  
   第二章·言论自由的力量与实现过程
  
  1·各国实现言论自由无不经历曲折过程
  
  黑格尔说得好:同一句格言,从年轻人(即使他对这句格言理解得完全正确)的口中说出来时,总是没有那种在饱经风霜的成年人的智慧中所具有的意义和广泛性。后者能够表现出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
  
  应该承认,最初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认识是很肤浅的。在不少人看来,这个原则既抽象又空洞;有些人压根不了解它究竟是什么意思;相当多的人则把等同于封建时代的进谏纳谏;从来不承认真正的反对意见也有发表的自由;即使在理解其含义的少数人当中,也往往低估了它的价值。今天就不大相同了,人民成熟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重又提出这个原则,就已经表达了它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
  
  从历史上看,言论自由在其他一些国家扎下根来,也无不经历了一番曲折。英国一六八八年光荣革命后,民主才开始站住脚。资产阶级民主最典型的美国也是如此,含有肯定“言论自由高于一切”的宪法修正案,是在革命胜利后十五年才得到通过的。民主政治的实际推行,并不是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内,而是在第三任总统杰斐逊任内才真正开始的。也许,一个民族只有通过自己的直接经验才能真正领会一种原则。
  
  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历来以“中央王国”自居,不善于学习他人长处,以古老文明自傲,不乐意承认他人智慧的民族。这当然不是说我们中国人对因言治罪的苦头吃得还少,恰恰相反,中国人这方面的苦头是吃得太多了,然而人们却错误地接受了教训。连绵不断的“思想罪”、“文字狱”,不仅没有促使人们追求言论自由,反而使得不少人相信言论自由根本就是不可能的,言论是必须控制的,全部问题不过是在于谁来控制。换言之,很多人相信:只有专制的方法才是唯一行得通的统治方法,区别只在于坏人专制还是好人专制而已。
  
  2·从评法反儒看封建余毒的影响
  
  人们自然不会忘怀前些年喧嚣一时的评法反儒,那确实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三千年封建专制的旧观念势力的承续性。把毫无人性的法家思想披上“阶级斗争”的革命外衣,把加强集权的专制主义说成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从韩非的“禁奸之法,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行”那里学会了“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全面专政”,居然还会有人相信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另外还有相当一批人,虽然在理论上也厌恶这一套杀气腾腾的王霸之道,但可悲的是,他们又竭力说服自己那是“必要的”。自命为最新的人却有着最旧的思想。正因为这种思想是最旧的,所以它很容易获得习惯势力的有力支持;正因为这些人以最新的面貌出现,所以他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近代文明的优秀成果(诸如言论自由)当作早已过时的玩艺儿丢在一边。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家的名誉随着秦王朝的覆灭而一蹶不振,但法家的思想却在帝国儒家中取得了越来越大的优势,尤其是在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原始儒家中的人道主义思想由于政治权宜的考虑,被视为迂腐之谈,在事实上被否定。这种持续两千年之久“儒表法里”的状态留下了一笔极恶劣的遗产,那就是在政治上说一套做一套。这笔遗产直到现在仍在生息,言论自由问题可谓突出一例。
  
  并没有几个人公开地出来反对言论自由,他们也并不详细地向人民阐明他们所以要实行言论不自由的种种理由和规定,他们自己也从来不对这一问题进行稍微深刻一些的思考。然而,他们从内心深处则始终认为言论自由不过是在台前说的,在台后则应该是另外一套。这些人的思想方法,从本质上讲,仍然处于封建时代的政治思想公式之内。只是通过这十多年的动乱,这份遗产才开始受到了真正的批判。因为这套口是心非的理论受到了自食其果的惩罚,这柄两面出锋的宝剑,本来以为是对付别人的,结果却大大伤害了自己。这时,人们才意识到言论自由是多么具体,意识到真正的建立起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是多么重要!
  
  一个国家要巩固、强盛,有赖于坚定不移地执行富于远见的、有魄力的方针。就连资本主义世界的情况也毫无例外地证明了:那些实行言论自由的国家比起不实行言论自由的国家要更稳定、更长命些。难道我们还允许让一种目光短浅、为了一时权宜而牺牲长远目标的慢性自杀政策继续下去吗?
  
  3·法律与权力
  
  在一个长期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里,人们通常看不到法律的意义和力量。一些当权者们通常不愿意让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一些人们则通常不相信法律能够制约住权力。今天,不少领导者,尤其是自己身受无限权力之害而又重新担任要职的领导者,大都从自己的切肤之痛中感到了用法律制约权力的必要。他们重新掌握权力后便着手进行限制权力的工作,这是真正的英明。但是,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我们还没有理由认为所有的领导者们今后就都知道谨慎地使用权力;也没有理由认为只要当权者自觉地防止不滥用权力,民主便算是有了保障。因而我们必须论及事物的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那就是法律能不能制约住权力,以及怎样才能制约住权力的问题。
  
  “四人帮”任意践踏法律的暴行使人们深感我们法律存在的种种缺陷,但它却更使人怀疑法律究竟有没有力量。比起“无法可依”来,“有法不依”乃是更严重、更本质的事实。如果“有法不依”的现象不能有力地制止,解决了“无法可依”也是枉然。更完善的条文毕竟只是条文,如果没有强制力就一文不值。因此,我们必须严肃地考察法律的作用和力量。
  
  众所周知,强权并非公理。然而,遗憾的是,公理也并非强权。人们不能单凭公理,不要力量便会克敌致胜。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的条文不是神符,它不能自动地起保佑人们的功用。归根结底,这些条款的力量在于人民对它的一致领悟和实行它的坚定决心。因此,要健全民主和法治,我们必须认识到下面几点:
  
  一、民主和法治是可以实现的;
  二、理解民主原则的确切含义;
  三、养成用法律眼光观察问题的习惯;
   四、具备捍卫民主和法治的意义和勇气。
  
  
  4·当代专制主义的奥秘
  
  首先,我们必须坚信,民主和法治是一定可以实现的。长期的专制统治容易使一些人民丧失对自己力量的信心,这种消极悲观心理反过来又成了实现民主的极大障碍。要消除这种悲观的心理,关键在于指出专制统治的秘密所在。当代专制主义最重要的特点是:它不是象古代那样,公开作为人民的敌对力量而存在;相反,它倒是以最直接地表达民意作为自己存在的理由。它的统治的奥秘,与其说基于暴力,不如说基于欺骗。因为它的暴力工具,归根结底,也是依靠对组成这种暴力工具的人民进行欺骗的结果。过去的专制主义者则有所不同:沙皇治下用以对付内部的暴力工具,一是靠由特权阶级子弟组成的近卫军,一是靠野蛮凶残的哥萨克骑兵;拿破仑三世的暴力工具成分则主要是流氓无产阶级。用这类枪杆子去镇压人民是不大需要编造“保卫人民民主”之类的藉口的。
  
  所谓欺骗,有两层意思。其一是说,在专制怪物最初崛起之时,它骗取了一个占多数的人民的真心支持。读过《第三帝国的兴亡》的人大概都不会怀疑,当初的德国人,尤其是青少年,确实是非常狂热地拥护希特勒的。回顾林彪、“四人帮”发迹之初,中国人也犯过类似的错误。这一小撮专制魔王把自己打扮成“最高举”的“旗手”,利用人们的幼稚、轻信和不清醒的热情,一时间确实很有力量。由此应该看到,“权力”从来就不是什么超自然的东西,它不是一种异于我们自己力量的敌对之物。近代大部分政治学理论承认,权力的来源只有一个,那便是一个相当多数的人们的自觉支持。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当这伙专制魔王的反动面目越来越暴露时,他们还是显得很有力量呢?为什么当绝大多数人民从心里都反对他们时,还是拿他们毫无办法呢?这就是第二层欺骗:那便是通过禁止言论自由的手段隔断了人们交流经验的途径,从而造成一种他们继续为多数人所拥护的虚假外貌。
  
  认识事物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真理最初总是在少数人手里。当最先觉悟的人们起来反对专制主义时,由于大多数人民的不觉悟,反而会把他们看成“反革命”。于是,专制主义者便利用因言治罪的手段成功地扼杀了最早起来反抗的人。由于专制主义者垄断着一切言论阵地,他们很容易做到歪曲事实真相,在被镇压的勇士头上泼污水;不仅迫害这些先知先觉,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真理的传播,从而大大推迟了广大人民觉醒的过程。
  
  根据同样的道理,专制主义者还可以借人民之手镇压第二批、第三批觉醒者。随着事态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不得不逐渐有所怀疑。但是,他们之中不少人会犹豫,因为一个人(除了特别坚强,特别有见识的少数人外)在没有和其他人交换认识前,是很难对自己的某一观点有多大信心的;而在言论不自由的气氛下,这种交换认识又是不可能。所以就决定了不少人虽然从心底怀疑、反感,但未必敢于正式表明自己的观点。
  
  专制主义者长期以来推行愚民政策,宣布一种理论,在抽象地肯定“人民神圣”的动听词句下,动摇每个个别人的自信心,力图使他们每个人都感到自己的判断是靠不住的。另外一些人,虽然识破了他们,但由于看到前面那批反叛者的命运而不得不感到畏缩,他们摸不清力量对比而不敢有所表示。
  
  除了上述几种人外,社会上毕竟还有一批善良而愚蠢的人们继续蒙在鼓里。每当受骗者的行列里站出来几个觉醒者,就总会又有一些新的更年青的上当者加入进去。此外,每个民族当中都有一批只求自己苟安,根本不关心国家命运的糊涂虫。并且,在强力压制思想的前提下,随着怀疑思潮的蔓延,社会上还会流行一种“看破红尘”、玩世不恭的遁世主义或犬儒主义。
  
  所有上述人等,尽管差别很大,有些事实还构成对专制主义消极怠工,但是他们都仍然不得不按照当初他们真正拥护专制主义者时无形中订下来的卖身契行事。即是说,他们必须按照那批专制主义者的命令去斗争、去镇压那些敢于公开站出来反抗的人。因为当代专制主义的逻辑之一便是不容许中立,所谓“不站在革命一边就必然是站在反革命一边”,无情地强使人们成为其统治的全部行动与罪恶的帮凶。这样,即使在专制主义者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大部分人心的时候,他们仍然可以在表面上成功地控制住局面。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那个用以镇压和威胁人民的暴力工具却也还是由人民自己组成的。
  
  当代专制主义这套统治术的登峰造极的杰作,就是 一九七六年四月七日、八日全国各地出现游行集会。在当时“四人帮”丑态毕露、凶相毕露,党心、军心、人心都不在他们一边,然而他们仍旧导演了一场“举国上下亿万军民愤怒声讨天安门反革命事件”的大闹剧。是“四人帮”手中有法力无边的魔杖吗?是那个印把子能抵挡千军万马吗?不是。说穿了,那全是一种自我威胁、自我恫吓,权力的异化莫过于此了。由人民自己组成的力量反过来成了压制人民自己的对立物。在这种异化过程中,垄断言论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认识到这一点,就是认识到了当代专制主义的奥秘。
  
  杰出的革命民主主义者潘恩说过一段富于哲理的话:“愚昧的性质是很特别的,一旦被扫除之后便无法再起。……虽然可以使人保持愚昧,但却没法使不愚昧的人变得愚昧。”只要我们从亲身体验中,懂得了专制主义的根源,我们就再也不怕专制主义这个怪物了。
  
  5·民主是我们时代的本能
  
  粉碎“四人帮”后,越来越多的人们提出了民主和法治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光明的标志。民主是可以实现的,因为大多数人民身受了不民主之苦;法治是能够实现的,因为大多数人都迫切地感到了它的必要。民主仍然是我们时代的主流,而且它比过去的时代还更深远、更广泛。现代专制主义的兴亡史揭示了一个具有讽刺意义的事实:当成千上万的人民为专制主义的磨上加水时,他们还以为是在准备“真正的”民主呢。这件事实既说明了民主在当代世界是无人敢于正面挑战的强大势力,又说明了专制主义百足之虫的死而未僵。它提醒我们从理论上阐明民主的确切含义,对于实现民主是何等重要;同时它也告诉人们,民主毕竟是整个时代的呼声。
  
  也许,我们顶好把民主比作我们时代的本能。它有着永不衰竭的力量,它可能由于缺乏经验而找错了实现自己的对象;但它很快就会发现这种错误,从而迅速地转向另外的对象,一直到它在正确的目标中获得了满足为止。
  
  民主的原动力就是人民要求主宰自己命运的愿望,但这愿望只会随着物质财富的增加精神交往的频繁而日益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几十年内就会使专制主义者们的一大法宝——隔断全人类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变得无从施展。新的一代比老的一代总是表现出更多的自主意志,几乎每一代人都能够在比自己小十岁的那一代人身上发现不少自己所不熟悉的倾向。综观二十世纪世界政局,有两个显著之处,一曰变,二曰快;多少王冠滚滚落地,人类几度绝处逢生。很多事物,在昨天还是不可想象,到今天就成了不可避免。人民在迅速成熟,进步毕竟比灾难跑得更快。这一切都使人们有理由对民主和法治的前途怀抱更大的信心。
  
  6·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何在?就在于为一切爱好民主的人们提供一个集合点。比如说言论自由,一旦更多的人们理解了它的确切含义,那就等于为他们的统一行动确立了共同纲领。只要发生了权力侵犯言论的事情,一切爱好民主的人们就不约而同地,在禁止权力压制言论一事上采取共同的立场,尽管他们对面临取缔的言论本身可能持有极不相同的看法。如果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的言论受到压制,才想起言论自由;而当别的言论,特别是那种刚好为他所反对的言论遭到压制,他就不去抗议,甚至推波助澜,那当然是不能保障言论自由的,言论自由的要求恰恰是:无论你同意或反对某种见解,你都应当承认那种见解有发表的权利,你都应当捍卫发表那种观点的人,离开了这一点就无法做到保证少数,就无法阻止权力镇压真理。伏尔泰以其特有的锋利写过这么一句话,应当引起一切真正热爱民主的人们的思索:“我坚决反对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这话的权利。”只有这样,权力镇压言论才能被有力地制止。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条款,妙就妙在它是一些不可歪曲的简单原则,人们一旦理解它的含义,就能够完全准确的地实行它。文化革命中提出的要用毛泽东思想衡量一切,但那仍是每个人按照他所理解的毛泽东思想去衡量一切,因此不但不能有统一的认识与行动,反而必然引起彼此都诚心信仰毛泽东思想的人们的自相残杀,反而让“四人帮”之流借机爬上高位。世界上的好人多坏人少,然而好人却常常让坏人欺负,原因就在于好人们不善于找到一个集会点,一个共同点,致使他们彼此相残,坏人坐收渔人之利。实行法治正是为了克服这一悲剧。实行法治要求人们用法律眼光衡量一切,由于法律条款的明晰性,保证了一切诚心拥护法律的人们获得共同认识,保证了人们在重大问题上采取比较一致的立场,而使他们之间的分歧放在一种更符合理性的基础上去逐步解决。
  
  比如说,根据法治精神来对待李一哲事件,问题有什么不好解决的呢?首先根据言论自由,无罪释放,至于大字报是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人们尽可争论。如果有些同志确实认为那是“反革命言论”也可以的,只是他们无权根据这一点而对李一哲判罪,须知,在一切判断之上,还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那些逮捕李一哲的人才是真正地犯了法,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治。 
  
  7·必须从法律观点观察问题
  
  应该承认,养成法律眼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与其说是改变观点的问题,不如说是改变态度的问题。乍一看去,法律似乎是不偏不倚,它与人们出于是非之心而形成的好恶之感似乎显得很不协调。那些热情有余、冷静不足、缺乏阅历、没有远见的人,很容易把法律看成是坏人的避难所,是虚伪的中立区,是束手束脚的障碍物。至少,也是一种大可不必象书呆子一样信守不渝的纠察线。比如说言论自由,既允许发表革命言论、又允许发表反革命言论,照这些人看来不是太岂有此理了吗?当然,他们也会说:对于发表反动言论的人确实也没有必要非抓不可,但是就是抓了又有什么了不起呢?这就是他们的想法。要文斗不要武斗的道理恐怕比言论自由更容易领会,但在“文化革命”中,它却从来没有被严格地执行过。在那“一句顶一万句”的时代,这句话连半点也不灵,你说怪不怪?原因就在于,当时不少人认为打坏人有什么不可以?就算是不合政策也无损于大方向;相反,你批评我们打坏人才是虚伪,骨子里是反动。在这种思潮之下,老奸巨猾者(如林彪、“四人帮”)故意火上加油,投机取巧者存心做得过火,意志薄弱者宁“左”勿右;致使武斗之风愈演愈烈,几乎不可收拾。
  
  相形之下,言论自由的原则本来就更复杂些,当然更难以实行了。且不说一些幼稚的人根本不知言论自由为何物,且不说不少似懂非懂的人总是固执地认为言论自由,不包含反动言论在内;就连那些明白言论自由原则含义的人当中又有多少人认为必须严格执行不打折扣呢?这倒不一定都归因于人们诚心漠视法律,事实上,他们不了解法律的重要意义也是一个极重要的原则。之所以人们不去坚持不折不扣的执行言论自由,是因为他们未曾意识到它的全部意义。“四人帮”利用大多数人的这种幼稚,通过践踏法律把自己造成无限权力,干尽了伤天害理的罪恶,为人民提供了大量的反面经验。这使得今天的中国人民有了最好的机会来认识法律的价值。
  
  是的,一个民族只有通过自己直接的痛苦经验才会获得教训。但是,如果我们认为单凭痛苦经验本身就一定能担保大家都汲取教益,那恐怕就失当了。如果单凭多灾多难的经历就确保了民族的聪明成熟,我们中华民族早就该位于世界最前列了。这里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前提:那就是我们必须善于总结这些历史教训,从理论上给予深刻的分析与概括,并且坚持不懈地把这些教训传播下去。
  
8·不重视让言论自由深入人心是过去民主运动的重要缺陷
  
  这里,我们不得不又一次回顾历史,回顾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进行的英勇斗争。后人指责前辈是不恰当的,但后人既然站在前辈的肩膀上,理应看得更远一些。从康有为、梁启超起先进的中国人,在为了使祖国强盛的努力中没有一人不曾考虑过民主;百年来的革命斗争,包括那些不彻底的妥协或改良,无一不包含有争取民主的内容。这些争取民主的斗争曾经取得了那么巨大的胜利,我国人民在享受民主方面曾经走了那么远。然而,一九七六年的清明节却迫使中国人民清醒地意识到:我们已经完全失去了民主!人们不得不苦苦思索,这是为什么?
  
  一座大厦,既经建成,一般来说就是很难摧毁的。但是如果它的地基本来就十分不稳固,那么只要不费多大力气破坏了地基,大厦就会完全倒塌。民主也是如此,对于整个民主而言,言论自由就是它的基石。如果大多数人对言论自由的含义和价值都缺乏认识,整个民主结构就无异于建在沙滩上的大厦。
  
  事实正是如此。我们的前辈们在为民主而斗争的时候,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他们没有能让民主的最基本原则——言论自由,深入人心。既然大多数人们都不懂得言论自由的完整含义和重要作用,包括一些很有知识很有能力的人都是如此,这就为专制主义者提供了最有利的突破口。
  
  从我们在前面几节的分析中,人们很容易发现:如果人们始终享有真正的言论自由,那么专制主义者就一定不能干下那么多的罪恶。然而,如果人们一开始就懂得言论自由的全部内容,他们就决不会放弃这种最起码的防卫权利;只要他们开始时不去主动参与对他人言论自由的剥夺,他们自己也就不会受到那个由他们之手所造成的无限权力的威胁。言论自由既是民主的第一个要求,又是它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人们能够公开地为民主而战时,差不多都有了某种程度的言论机会,于是他们就很容易忽视巩固这项原则并使之深入人心的工作,结果却遭到了釜底抽薪的致命一击而全军覆没。也许,他们以为言论自由的原则太起码了,但唯有最起码的东西才有最重要的意义;也许,他们以为言论自由的原则太呆板了,但唯有最呆板的东西才是最牢固的东西;也许,他们以为言论自由的原则太简单了,但唯有最简单的东西才容易被大多数人领会。民主的力量源泉只有一个,那就是人们的觉悟。
  
  最严峻的事实在于:我们已经为民主斗争了一百年了,但就是在今天又有多少人懂得了言论自由的真正的含义和价值呢?无怪乎封建主义可以几度复辟了!结论是:正是由于言论自由原则最起码、最呆板、最简单,我们就最急需让它深入人心,最急需让人们了解它的全部内容、全部根据、全部价值。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为物质力量。请想一想:假如大多数人都真正懂得了言论自由原则,那么不管他们在其他方面的认识有多大差别,但是在反对权力镇压言论上将会采取共同的护宪立场。这就可以给权力施加一种最必要而又最重要的限制,给理性的进步提供一个最基本而又最关键的途径,给人民的权利赋予一个最起码而又最根本的保证。
  
  有了言论自由这个眼,民主这盘棋就全活了,民主化的过程就会保持不可逆行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在当前,不厌其详地、坚持不懈地向人民阐明言论自由原则。难道这是条件不许可的吗?难道这是办不到的吗?难道这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工作吗?仅管我国目前的政治民主还不十分完整,但无论如何,我们毕竟有条件进行这种阐明言论自由的理论工作。
  
  9·过程与歧途
   
  民主既是一个过程,我们当然就不能指望它一开始就抓住最基本的东西。有经验的教练在培养初学的新手时,他并不要求运动员每场必胜,因为那不现实:但他必须对运动员的击球姿势及对技术要领的领会,从严要求,否则便难避免走歪路。这就是说:当前我们必须充分重视对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的研究与讨论,其中言论自由又是这一系列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所以必须置于更先的地位。
  
  被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热情称赞过的美国人权宣言,提出了一种值得借鉴的观点,它指出:为了保护民主所赐予的幸福,就绝对必须“经常回到基本原则去”。这意味着民主的保存在某种程度上要取决于人们对民主的存在根据具有领悟并取得一致见解。所谓“经常回到基本原则去”,就是指批判地认识我们赋予民主的基本原则的意义。正是如此,言论自由的原则的前途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要依靠我们澄清这一名词的确切含义。这基本上是一种理论任务,也许比起其他的众多理论任务来,它是更为基本的。在这项任务尚未完成前,人们几乎不可能完善地解决好任何一个其他理论任务。事实上,这项任务的解决就意味着为其他任务铺平道路。历史已经惩罚过我们一次了,因为我们的前辈忽视了这项最基本的任务。如果今天我们不吸取教训,不去详尽地阐明言论自由原则的意义,让它真正地深入到更多的人们心中,历史必将再一次惩罚我们。
  
  也许有人会嘲笑我们的议论是空谈:“言论自由诚然好,但要是当权者不实行又怎么办呢?”我们说:如果有谁发出这种责难,那表明他还完全没有了解我们的思想。我们特意指出:一个国家有没有言论自由,不在于那里的当权者愿意不愿意实行,而在于那里的人们会不会坚持。众所周知,在许多不发达国家,政变简直是家常便饭;然而在真正具有民主传统的国家,发生政变甚至是不可想象的。这一对比有力地表明了决定一个国家能否采用民主的关键,不在于当权者的信念或素质,而在于人民对民主的意识程度。
  
  有些人对我国目前民主化的程度不很满意,另外一些人反驳道:假若换上别的一些人掌权,情况难道不会更糟吗?我们不能认为这种反驳是很好的,但平心而论它也含有部分真理。换句话说:我们目前在民主化方面取得的种种成就,是和领导者执行一种较为正确的路线分不开的。假如这条路线变了,从目前状况看,再发生倒退并非不可能。依目前人们的民主觉悟程度,恐怕还不足以抵御这种倒退(如果它是自上而下的话)。这种假想也许更有助于促使我们认识到:进一步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首先是让更多的人确实领悟言论自由等原则的含义与价值,是一件多么迫切的任务。这既是防止倒退的根本措施,又是保证继续进取的必要前提。一切关心我国政治民主化前途的人们,恐怕都要注意到这一点。
  
  10·新兴国家“有法不依”现象的历史原因
  
  差不多每个新兴国家都自称为民主的、共和的,他们都有一部大体完备的宪法。然而,如果查阅他们宪法实施的记录,大部分国家恐怕只有不及格。那些具有较深的民主传统的国家则不同,那里,任何人,直至总统、总理,也不敢公开破坏法律。为什么法律条文在一些地方形同废纸,而在另一些地方却胜似神符,其中原因值得深究。
  
  原因之一是:新兴国家一般都没有经历那种相应的发现经验的过程。好比一群热衷于踢足球的人,在别处看到了正式足球场地的各种界线,回来自己也照样画了一个;但是他们(至少是大多数)却并不懂得那些界线到底是什么意思,一踢起球来自然还是照老样子。那些界线的存在意义不是给完全忘却,就是按照势力大的一方加以任意解释。别人那里则不一样,那里的人们本来就是尝够了没有规则乱踢一气的苦头才相约要定个规矩的。在那里每一条线的作用和意义都是经过争论后由多数意见决定下来的,不仅是运动员,包括大部分观众都很懂得这些界限的意义。因而在那里,人们踢球时都不得不注意不去违反有关章程;一旦谁违反了势必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连自己方面的运动员都不敢包庇伙伴的犯规行为。这不仅与自己方面大部分人的正义感有关,更重要的是受着深明规则的观众的制约而不得不如此。
  
  以言论自由为例,美国宪法最初并未规定人们有言论自由。在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执政期间,甚至还通过这样的法令:凡发表反对国会议员之类官吏的言论者应该判罚。当时,以杰弗逊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提出言论自由的主张,因此人们自然都明白:所谓言论自由就是包括批评攻击国家领导人的自由。经过长期激烈争论,言论自由的意见获得了胜利,并于不久之后写进了宪法修正案。由于美国人民经历了这样一种发现言论自由原则的经验过程,所以言论自由原则在大部分美国人心目中就是含义分明的。他们自然就能够在权力侵犯言论时采取共同立场,这就使得任何当权者也不敢公然地实行因言治罪。
  
  新兴国家一般就没有这种发现言论自由原则的经验过程,他们只是简单地把言论自由的条文抄过来了事,致使大部分人对这一原则的确切含义和重大价值都不明白。既然如此,那又怎么能保证它不受忽略,不受歪曲,不受践踏呢?当吴晗写作《海瑞罢官》而惨遭迫害时,全中国有几个人意识到这是践踏言论自由,这是侵犯公民权利,这是违反宪法,从而是一个民主共和国的领导者可能犯的最大错误,必须坚决反对?大部分人的反应恰恰相反,很多人压根就没有从这个朗如白昼的权力镇压言论的事件中联想到宪法上还写着一条叫做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不少人咬定镇压这个反动言论非但不是违反言论自由,倒是最好的保卫和运用真正的人民言论自由;一部分好心肠的人虽然看不惯这种残酷,但他们总是竭力说服自己“不要书生气十足”,在严酷的阶级斗争面前,怎么还想到那些温良恭俭让的规则如言论自由之类的迂腐空谈呢?大多数人想法既是如此,我们怎么能反过来抱怨言论自由原则没有用呢?
    
  11·民主革命不彻底的后遗症
    
  新兴国家的民主革命大都煮成了夹生饭,由此带来不少后遗症。最大的麻烦莫过于:人们拟定了法规,但并不理解那些法规的确切含义与重大作用。这样造成的危害是多重的:
  
  一、由于大部分人不懂法规,所以在实际事务中还是不循章法。
  
   二、但是由于形式上有法规存在,因而造成了词句与现实的巨大差距,引起不少有头脑的人们的幻灭之感,产生“有法无用”的失败主义情绪。这些聪明人本来可以成为推进法治的积极因素,但是由于自暴自弃,甚至常常扮演那种向积极努力者泼冷水的消极角色。
  
  三、这种尴尬的情势也往往使得愿意奋斗者找不出适当的方式。不错,要使纸上的东西变为现实,必须经过斗争。但是,如何斗争呢?
  
  我们并不缺少敢于大胆发表不同意见的勇士,过去的事实是:他们差不多都为其所坚持的观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遗憾的是这些牺牲所换得的进步并不十分显著。其中原因并不复杂,当多少人还认为因言可以治罪,当权者在垄断全部言论阵地时,发表大胆的不同意见会不会遭受惩罚,显然就是几乎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信念与素质的问题。多少仗义执言的人们就是由于忽视了这一点而尝尽了苦头。即使后来错案得到纠正,被纠正的往往只是其几个具体的观点,同时并不妨碍他们在对待新的不同意见时积极搞因言治罪。至于群众,由于他们永远只有在案子翻过来后才可能知道事情始末真相(这是权力垄断舆论的结果),所以总是很难判明被指控的“反动言论”究竟是什么性质;他们的注意力总是集中考虑那种观点是否反动,而对于问题的要害——可不可以因言治罪——却常常不去注意。
  
  简言之,这种以大胆发表不同意见的方式去争取言论自由,事实上是以运用言论权利争取言论权利,无形中假定了大家已经懂得了言论自由的意义,把尚未解决的问题当成了已经解决完毕的问题。因此,不能把广大人民的注意力集中到真正关键的问题上,这就起不到应有的提高人民群众觉悟的作用。
  
  12·推进言论自由的根本途径
   
  一旦深刻地把握住了我们的现实所具有的这种由历史造成的、或许是独一无二的特点,那么我们就不难寻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了。
  
  既然悲剧根源之一在于我们没有经历发现言论自由原则的经验过程,那么我们就应该补上它;既然多数人不懂得这一原则的含义与价值,那么我们就必须阐明它;既然连我们自己也不过是在这十年浩劫中尝到了木匠戴枷的滋味后才懂得关于言论自由的种种道理,那么我们就应当现身说法,用一种充分讲理的态度说服那些不明此理的人们。言论自由是需要继续争取的,所谓“争取”,它的真正意义就是让更多的人民理解它、掌握它。
  
  夹生饭也并非全无好处。至少,恐怕没有几个人,不论其掌握多大权力,敢于公然否认言论自由。同时,仅仅凭着别人讨论一下什么叫言论自由,就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确实也不容易办得到。即使有人硬是这么做了,那只会引起更多的人们对言论自由问题的关切与研究,引起相当多的正直人士的强烈不满,使得一意孤行的当权者处于十分为难的境地。最后,一朝冤狱平反,言论自由原则就会真正深入人心;广大人民获得的教益将不再是掌握某一个具体观点而已,而是掌握了言论自由本身,那或许倒会加速言论自由实现的进程也未可知。
  
  这就是推进言论自由的根本途径。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第一项权利,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懂得什么叫言论自由。一个公民,可以不懂外语,不一定精通哲学,没有必要非理解什么叫形象思维,但他必须清楚地知道什么叫言论自由。人们大可以在诸如思维与存在有无同一性之类问题上争论不休、各持己见,但是他们必须对言论自由原则有着共同的领悟。一旦发生了权力侵犯言论的事情,人们就会在反对因言治罪这一立场上表现出不约而同的一致。
  
  权力存在于何处?权力存在于共同行动着的人们之中。退一步讲,即令大部分人的反对没能通过一致行动充分表示出来(那必须依赖建立某些机构),仅仅是表现在他们内心信念的改变;换言之,即使当权者镇压言论的行为未能引起公开的一致的反对,只是造成了当权者在广大人们心中道义上的破产,那也是一个相当大的转变了。其实在这种情况下,稍微明智一点的当权者都会发现运用手中强权镇压不同意见的确是下策了;如果我们还能进一步完善各种机构,那么法律条文就更能表现出它们的作用和力量来了。人类历史已经证明用法律治理社会是可以得到的,一切悲观主义都是既无理论根据又经不起实践检验的。
  
  13·续前,民主的悖论
  
  上节我们指出:推进言论自由的根本途径,就是让更多的人理解它掌握它。所以我们认定它是根本途径,那是基于我们对民主本身得以实现的因素进行研究的结果。我们知道:民主的一个原则是多数决定;民主的另一个原则是保护少数。可是,这两条原则有时会产生一种矛盾,可能出现一种极为令人窘迫的情况:假若多数人通过决议,把不同意见的少数人定为反动派而加以取缔,那该如何是好呢?
  
  这可称之为民主的悖论。经验告诉我们:那些主观上以为坚持民主、实际上背离民主的地方,常常是以这种方式误入歧途的。如果说一个可靠的民主制不应当依赖于当权者是否具有民主意识,但是,的的确确,它要依赖于大多数人民有无民主意识。所以,除非多数人能够理智地对待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否则民主很容易走向自己的反面。令人不安的是,至今还有那么一些人,在对待他们认为是反动、有害的言论时,表现出和过去一样的极左态度,务必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这从另外一个方面提醒我们:必须有力地推进言论自由原则。千万不可忘记,我国政治民主的基地还必须有待进一步加固。
  
  鲁迅先生说得好:“战斗当首先守住营垒,若专一冲锋,而反遭覆灭,乃无谋之勇,非勇也。”这个营垒就是言论自由。如果大多数人对于他们所赞成的观点、作品,尚不知加以保护,自然表明这个营垒根本没有筑成。可是,如果大多数人仅仅会保护他们赞同的观点、作品,而不去保护那些他们反对的观点、作品,同样表明这个营垒尚未筑成。因此,筑成一座真正守得住的营垒确实是“首先”当做之事,万万不可掉以轻心。也许,在广大人民中间深入不断地进行阐明言论自由的工作并不是很富于刺激性的事情,但是,我们必须踏踏实实地去做,这才是治本之道。
  
  14·勇敢与明智
  
  普希金在谈到俄皇叶卡德琳娜二世时说:如果说政治就是利用人们的弱点加以管理的艺术,那么她可以算得上一个伟大的政治家。这句话从某种意义上揭穿了专制统治的奥妙。人们的弱点是什么?高尔基有句名言:人类最大的敌人就是他自己的意志薄弱和愚蠢。反过来,我们也就懂得实现民主的秘密了,那就是勇敢和明智。
  
  人类为了进取,勇敢是第一个品质要求。实行言论自由,就是要抵抗强权对言论的压制,这本身就是一种意志上的较量。不论法律条文多么明晰,不论政治机构如何完善,它们本身毕竟是不能行动的,它们唯一的动力就是人们的决心。既然谁也不能担保当权者永远个个懂得正确地运用权力,那么要保护言论自由的唯一手段就是:使那些企图滥用权力的当权者从亲身经历中知道,一旦他们侵犯了言论权利,一定会遭到坚决的抵抗。除此之外,我们别无其他保障。
  
  法律条文不过是为一切珍视民主的人们提供一个集合点,促使人们提高警惕、引起重视而已。民主是件麻烦事,它不能一劳永逸。它时时需要争取,历来有待争取,并永远需要保卫。如果我们面临侵犯言论权利时只是沉默而不公开表示反对,等于默认失败。即使在多数人不懂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少数懂得这一原则的人也应该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虽然,这种反对可能总被多数票所否定,但这种反对本身就是有价值。这种促人感奋、促人思索,从而推动了言论自由原则的深入,或多或少对权力形成一种有益的牵制。由于这种反对,主要关系到权力应否镇压言论,而与那种面临取缔的言论本身并无直接联系,所以它比较容易守住自己的立场。不用说,这也是需要勇气的。
  
  我们应该想到:那些专制主义者们为了实现其奴役人民的恶毒意愿,表现出一种亡命之徒的冒险精神;难道我们热爱民主的人民就不能在更美好更正当的信念鼓舞下,表现出比对方更强的意志力量吗?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的胜利,中国人民的两次解放,无一不是通过英勇顽强的斗争换来的。鲁迅说得好:要求绝对安全,监狱里最合适。爱因斯坦说得好:如果德国的知识分子都宁肯坐牢也不宣誓忠于希特勒,那么德国的悲剧就不会重演。历史一再证明:忍让决非万能,苟且未必能偷生。这种教训切切不能忘记。
  
  民主需要勇气,但它又不能完全依赖于勇气。恰恰相反,只有在实现民主而无需抛头洒血的情况下,民主才算是有了更广泛的基础。民主制的价值本来就在于通过和平的途径,不付出或尽量少付出血的代价,去赢得必要的社会改革。因此在实现民主的过程中,明智同样至关重要。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勇敢本来就与明智分不开。我们不仅要敢于坚持真理,还要善于坚持真理。这对于民主进程的最初阶段,意义格外重大。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能不能善于坚持真理、坚持民主,乃是民主能否顺利发展的关键。
  
  要明智,就意味着必须寻找出这样一种原则:人们无需乎多少深奥的知识就能领会它,无需乎多少勇气也敢于坚持它。这个原则是那么简明、正确,以至于绝大部分人,不论他们其他见解有多少差异,都很容易一致表示赞同,并且不害怕公开表明这一点。同时,这一原则还必须具有稳步推进的特性,能够为以后的发展开拓道路。
  
  德国哲学家康德说:“我不能说出所有我相信的东西,但是我不去说那些我不相信的东西。”这当然不是一种英雄气概,不过它却表明了一个虽然缺乏勇敢、但毕竟不失正直的人所可以采取的立场。通常人们总认为在强权面前只可能有两种选择:要么舍命反对,要么任随摆布。事实是并非如此。那正象强权本身一样,并不是只存在着要么绝对正确要么绝对错误这两种性质的强权。我们应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必须,为相当一部分正直、善良、具有常识,但不一定思想深刻、怀有正义却未必甘为一种信念献身的人们,提供一个原则立场,使他们能够成为维护民主的长城;而不是成为专制的帮凶,也不仅仅满足于做台下的看客。如果找不到这么一种原则,少数优秀人物的孤军奋战不过是一曲曲壮烈的悲剧,民主的实现只能靠偶然的契机,而且势必经受不起真正的风浪。
  
  如果说专制在于利用人们的弱点,那么民主就必须发扬人们的优点。关键在于要为具有一般智力与勇气的常人提供一个他们既容易领悟,有不害怕公开坚持的原则,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能够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又能够为民主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它应该是整个民主的基础,并永远不会崩塌。依我们看,这个原则就是言论自由。
  
  理论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它的意义有二:一是揭示真理,唯有真理才能鼓起最多的人们的最大勇气;二是揭示事物的内在逻辑,唤起更多的人们的更大注意。人们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重于感情、轻于理智,只顾当时、缺乏远见,这些是他们陷于悲剧的重要原因。一旦他们懂得了言论自由的真义,看清了实行因言治罪的必然后果,他们就不会去充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中的螳螂,决不愿意扮演木匠戴枷中的木匠;他们决不会在强权的最初进攻时麻木不仁、消极顺从,更不会推波助澜、充当工具。他们就会在最容易挫败专制的时候挫败专制,在最容易保全民主的时候保全民主。在这一进程中,那种坚定、自信、理智和踏实的情绪会越来越占上风,我们就可以蔑视绝望的心情,鼓励进行尝试与努力,并哺养希望。
  
 15·选择
  
  当专制主义的坚冰被打破,人民从普遍的欢欣之感中冷静下来以后,他们发现了,他们面前竟有着那么多的分歧和麻烦。如果说人们当初曾经过高的估计了“四人帮”的实力的话,那么他们后来又总是过低的估计了“四人帮”留下的苦难。思想上的纷乱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专制主义馈赠的最大遗产。诚然,专制主义的罪恶引起了绝大多数人对民主的憧憬,但是,专制主义毕竟不是民主的预科班;在实现民主的道路上,依然是障碍重重、荆棘丛生。有些人抱怨车子走得太慢,有些人则抱怨太快;有些人担心误入歧途,有些人则力主拉回倒转。现实向人们提出的问题比人们能够即时解决的要多得多。一切有识之士都不怀疑,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历史有如人生,其关键处,往往只有几步。
  
  回顾过去,在某些重大问题上,我们曾经做过不正确的选择,其结果有时是灾难性的。所谓灾难性,不仅在于随着时间的流逝,错误选择所造成的损失会越来越严重;而且还在于那种被误选上的结构本身,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牢固。换言之,过去的错误选择常常有这样一种奇怪的性质:即错误犯得越严重,那个导致错误的原因就越难纠正,结果差不多总是非等到错误犯到顶不可。历史有时候是不容转身的窄巷子,你只要开头选择时不小心而误入歧途,那么途中你就几乎没有改正的机会;只有沿着那条错误的胡同走到底,直到新的岔口才容你重新选择。例如三年前结束掉的那场浩劫,其原因早在二十三年即已露端倪,在这一过程中,多少志士仁人的努力都未能扭转。由此我们应当总结两条经验教训:一是要在选择关头尽量集思广益;二是力争在选定后仍留有日后改进的余地。恐怕历史已经不会再给我们以机会又去犯那种灾难性的大错误了。
  
  这两条经验,说到底,仍是一个民主问题。这并不奇怪,民主的优越性就在于:它使一个社会富于弹性,善于变化,易于适应各种挑战,便于进行自我调节;恰恰能够避免那种一旦走错路,必须走到底的僵化顽症。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更容易看清楚在当前的选择中,应该把民主置于何种地位了。
  
  16·民主与现代化的关系
  
  民主与现代化究竟是什么关系?目前不少同志认为是“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我们非常乐意这个论断是真确的。从实践中粗浅地考查,这个口号确实起到了良好作用,它促使那些仅仅想过好日子的人也注意到健全民主的必要。然而,我们倘从理论上严格推敲,这种提法便显现出种种值得商榷之处。不澄清这一点也许会留下某些隐患。事实上,我们知道,有些人对人民中要求进一步民主的呼声是有看法的。譬如说,他们就未必赞同真的搞言论自由,然而他们确实希图国家富强。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略作讨论。
  
  诚然,在“四人帮”那套封建专制下,现代化是绝对实现不了的。但是应该看到,“四人帮”型号的专制主义不仅属于最极端的一种专制主义,而且也属于最粗糙最低能的一种。历史告诉我们,还存在一些不那么极端而较有效率的专制类型,甚至还有一种同样极端、然而仍具有效率的专制。在这些型号的专制下,实现现代化并非不可能,而且,还曾经一度被不少人认为是更简捷、更有效。
  
  明治维新时代的日本,铁血宰相俾斯麦治下的德国,在作为发达国家崛起的过程中,并没有依靠一种富于民主的制度。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无疑是历史上最极端的专制政权之一,但它却迅速地造成了相当雄厚的经济实力。当代的苏联,从很多方面衡量都应该认为是现代化了,但它的政治就很难称得上民主。尽管苏联的思想文化界状况,较之“四人帮”禁锢下的中国思想文化界,确实要开明得多。然而,就以言论自由作一个标尺吧,那里的情况显然也是很不妙的。另一方面,印度的民主至少比纳粹德国多得多,可是它却从未把自己的经济力量发展到那么可观的地步。这些事例虽然不一定普遍,但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其实,一直有人公开或暗地里认为专制比民主更为可取。尤其是在使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迅速发达的起飞过程中,一小批坚强有力、富有远见、紧握大权的领导者,通过“强迫把羊群赶进牧场”的专制手段,较之于听任那些不懂得自己真实利益所在的芸芸众生漫无节制的要求、变化无常的意见,更能够取得直截了当的成功。这种见解曾经是很流行的。我国长期以来对民主建设的轻视,无疑与这种见解大有关系。研究近代史的同志指出:在近百年来中国人民的民主革命过程中,要求民主自由的呼声总是被要求富国强兵的呼声所淹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然而,这种情况所带来的后果却几乎只有一种:既没有达到民主自由,也没有实现富国强兵。对于这种情况的原因及后果进行一番考查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在中国,改革的思想所以席卷全国、朝野响应,大都是基于国力衰败这一眼前人人不容躲避的直接现实。一套专制的统治方法只是在它把经济搞到一团糟的地步时才无力拒绝改革。因而在改革势力中,共同点仅在于力图国家富强,其中总有一部分人并没抱有民主的理想。
  
  其次,尽管不少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政治上的不民主是导致经济贫弱的原因,强烈要求革新政治,但是在如何革新方面却没有一个富于战略眼光的比较一致的意见。这一点也许是致命的。改革之风最初能冲破那么严重的障碍而获得大势,本来表明它是有足够的力量可以成功的;但是这些改革却要么夭折流产,要么搞成虎头蛇尾,从而失去了前进的势头,那显然跟人们采取的计划、步骤大有关系。到后来,连许多喜欢民主的改革派都认为:应把富国置于民主之先,把民主的巩固与发展寄希望于经济发达之后。因而造成了民主的停滞。
  
  可见,要真正明确民主与现代化的关系是非常重要又非常复杂的课题。
  
  我们并不否认历史上曾有过不民主而现代化的事例,但是对于这种现象,我们要提出以下两个方面的批评。
  
  一、专制造成的经济发展是痛苦的,因为它势必伴以残酷的迫害;是畸形的,因为它总是倾向于为了虚荣而牺牲繁荣;是短暂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人们的首创精神;它缺乏有效的自我调节,因而到头来总是日益加强了那个越来越异化的专制机器。这种发展形式的最高成就就是造成了一个军事强国,而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却是处于远远不相称的水平。它必然导致日复一日的停滞与腐化,或者通过一场对外冒险,或者是勉强维持一个外强中干的架子,最终仍是走向自己的反面。历史上一切靠专制手段发达起来的国家,倘若它成功了的话,都无法摆脱这最终的命运!今天,这个规律仍然在起作用,甚至还缩短了它的运行周期。依靠专制而获得经济起飞的令人迷惑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专制能够创造效率的神话已经破产了。无怪乎今天欣赏这一套办法的人比过去少得多了。
  
  二、还有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人类是否仅仅追求经济的发展?抑或还有其他的、甚至更高的要求?民主不但有促进生产的好处,而且它本身自有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性的全面和谐的自由发展并不是一句空话。因此,放弃民主去换取经济进步,必将贻害无穷。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不少人习惯于低估以至否认民主本身的价值,仅仅当作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来刺激经济的手段,这就导致了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奇怪现象:每当经济处于困难时期,民主就讲得多一些;一旦经济恢复了,“左”的思潮就会喧嚣起来,民主就又遭冷遇或厄运。不少人只是把民主视为权宜之计,视为对过分恶劣的专制加以有限的矫正。回顾从建国到“四人帮”垮台的二十余年,专制的色彩竟然是越来越浓。这恐怕就不仅仅是民主讲多了或讲少了的问题,难道它不表明我们不少同志对民主的估计是多么的不当吗?
  
  民主是一个过程,民主的实现程度与生产力发展程度有着急密切的关系。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应当避免一种机械论:似乎在一定的经济水平上,只可能有一种唯一的政治形式与其相对应。不少聪明人告诉我们:鉴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水平,现有的民主已经是非常之完美了;因而进一步的民主要求都是不合时宜的,当务之急是安心搞四化,等等。我们感到这个结论未免太轻率了些。
  
  从历史上看,那些最早奠定民主制形式的国家,当初的生产力水平都并不发达,那里的工业革命都发生在民主制建立之后而并非之前。相反,很多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却依然保留着一种专制形式,那里的专制形式非但没有因工业化而有所削弱,反而借着工业化的力量变得更为牢固。单以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为例,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南斯拉夫就比超级大国苏联更为民主。就以苏联自身为例,列宁领导下的、经济还很落后的早期苏联,比起今天的苏联也要民主得多。因此,我们既没有充分的根据认定:目前我们的民主就已经达到了现实生产力水平所能允许的最大极限;也没有充分的根据相信: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就注定会更民主些而不是更专制些。
  
  一定的经济水平,决定了政治变化的上限与下限。在给定的区间之内,选择仍是非常重要的。政治不民主的因素不一定总是能通过经济增长而自行克服,相反,经济成功有时反而会掩盖住它们,甚至悄悄地强化着它们。考虑到这两层,我们有必要把句点改为逗点,再继续一番思考。
  
  17·续前,关于步骤问题
  
  那么,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文化状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好现代化与民主的关系呢?怎样保证我们既实行必要的社会控制,又鼓励充分的个人主动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须知,一个无能的民主制并不比一个开明的专制好一些,无政府状态和法西斯独裁差不多一样坏。一位研究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状况的学者说:二十世纪的一个大问题就是处理好社会主义与民主的关系问题。这种说法或许值得考虑,尤其是,当前我们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改革,那恐怕就比在平时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集中权力。加上整个国家如大病初愈,难以承受太大的颠簸,这一切都使得我们在如何推进民主时不得不进行更周密的考虑。
  
  但,尽管如此,民主还是一定要搞的。否则,我们就是旧病复发,忘记了全部历史教训。为了不重蹈前人覆辙,出路在于切实地加强民主。我们不应该操之过切、求之过全,但我们必须为民主奠定一个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保证民主大势能与日俱增,永不失其前进的势头。这就要求让人民真正享有一种任何权力也无法剥夺的政治权利——首先,就是言论自由。
  
  这是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无论某些人多么喜欢严格的纪律,多么爱好行为的一致,多么不愿意给地方或个人以稍多一点自由行事的机会,他都没有理由反对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并不与任何一种有正当理由的(即使这种理由还不全面)集中、计划、纪律、法制相矛盾。无论如何,在言论上的百无禁忌和在行为的强化法纪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正如在“四人帮”治下的中国,言论上的毫无自由与实际事务中的无政府状态可以同时存在一样。所以,没有任何根据可以否认言论自由。换言之,每一个关心中国命运的人,不论在其他方面有多少意见分歧,在言论自由问题上则应该有统一的认识。
  
  过去,我们在逐步推进民主方面是做得不大成功的。好几次以扩大民主为宗旨的运动,到头来竟以缩小民主为结局,终点居然落到起点之后的。其间原因颇堪玩味。依我们看,首先是事先对扩大民主后引起的麻烦估计不足。由于我们每一次扩大民主,都是鉴于前一段时期民主太少而造成了种种弊端,正像一个久病的人仅仅是深感体弱多病之后才决意锻炼身体;因而乍一锻炼,必然产生许多难堪的反应。虽说事先有所估计,一旦反应纷至沓来,难免不动摇畏却。出于应付临时事变的权宜之计,常常把民主置之一旁。
  
  这里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步骤方面:由于事先难以判断究竟可以采取哪些“放”的措施,面临突然实行民主而产生的大量反应,人们很难搞清楚哪些是正常的反应,哪些是反常的反应。于是不能确定哪些措施应当硬着头皮坚持,哪些措施应当适当修正以致撤回。正像那个参加锻炼的人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该继续坚持下去呢,还是该减少运动量?说不定他甚至还会怀疑:由于他天赋体质弱,也许不去锻炼而在家中静养才是最好的办法呢。这样,原来强大的民主潮流就可能发生分裂,一些人把麻烦归于民主还太少造成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是民主已经太多,本来就不喜欢民主的那派意见自然又会喧闹起来。在这种局面下,传统的思想便往往占了上风。道理很简单:继续以致更进一步地“放”下去,许多人心里没有底:谁知道会引出什么样的局面;而退回原来轨道或者是大部分退回原来轨道,虽然不是理想的途径,但毕竟有过去的经验在,至少有一种可以预料可以控制的稳妥之感。如果说一部分同志不顾已经取得的胜利还不巩固,仍一味向前冲的话;那么更多的同志则是在现实的麻烦面前大踏步后退,以致于把应该并可以守住的阵地也丢掉了。其结果自然是民主的势头被冲断,旧的传统力量重又站稳了脚根,人们又一次品尝到希望破灭的沮丧。
  
  正是鉴于过去的教训,我们才不得不意识到:在确定了方向之后,步骤就成了决定成败的关键。照我们看来,言论自由就是整个进程的第一步。只要更多的同志致力于落实第一步的工作,那么我们才能有足够的把握,冲出原地兜圈子的历史徊流,稳步驶向宽阔的未来。
  
  18·改革与限制权力
  
  一场深刻的改革要得以进行,必须握有权力。但如果它要获得真正可靠的成功,却又必须获得独立的活力;使其在失去权力时仍旧能发展,至少也要能保得住自己,以便重新积累力量再行创造权力。特别是在一个旧传统过分悠长、保守力量过分顽固的地方,改革力量倘若不具有无需权力庇护、而仍然能生存发展的独立自主力量,几乎注定要失败的。因此,立志改革者当然要尽力维护那个将大规模改革付诸现实的权力,同时也一定要注意为自己建立起一个可靠的根据地。应该在加强权力的有效职能的同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而设以必要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必须说:改革成功的标志就在于:改革派能够不托庇于权力而存在和发展。那些不赞同改革、不赞同现代化的人,即使掌握了大权,他们也不能扼杀改革的生力;相反,改革的力量却能够通过正常的程序而不必采取非常的手段重新获得前进。
  
  这就要求人们在进行改革时,必须时时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假如掌权者背离了正确路线怎么办?没有权力不一定就没有办法,正如有权力并不一定有办法一样。如果我们把这样一种深刻的、决非一蹴而就的改革的成功系于领导者的正确无误和权力的理想传递上,那便是系千钧于一发,把一切建筑于偶然性之上。
  
  韩非子说:“夫圣人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把这些话从君主本位立场转到人民本位的立场上来看,还是颇有价值的。梁启超指出:“言仁政(指人治——引者)者,只能论其当如是,而无术使之必如是。”这种批评很深刻。如果我们只能说领导者应当如何应当如何,却没有实际的措施以保证领导者必须如此而不能如彼,那当然就很靠不住了。
  
  近代史上最成功的一次改革也许要算英国一六八八年的所谓“光荣革命”了,如果说法国大革命是一场失败的革命,那么英国一六八八年的妥协却是一次成功的妥协。根据当时英国资产阶级并不十分强大的实力来看,那场改革所取得的恐怕达到了资产阶级力所能及的最大限度。这一成就从表面上看并不显赫,但非常扎实。以后英国政治经济的直线式发展以及国内长达三百年之久的稳定,都显示了这场变革的成功;比起大革命后长期动荡起伏的法国,比起彼得一世改革后的俄国、明治维新的日本、俾斯麦之后的德国,都具有一些很明显的优越性。这场改革与众不同的特点就在于它具有强烈的的民主色彩,没有依赖,也没有导致独裁专制。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始终注意了给权力以必要的限制。一六八九年的“权利法案”和一七○一年的“王位继承法”明确肯定了臣民的某些看来很平常、实则最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那以后,英国固然也有过一些无能或贪权的君主,保守以致反动的党派也曾统治过国会,但他们毕竟都没能改变英国资产阶级政治经济蓬勃发展的趋势。(当然,随着资本主义走向垄断即帝国主义阶段,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全面反动,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没有远见的地方,其国家必灭亡。由进行改革的人们自己对那个推进改革的权力给予必要的限制,这是一个需要远见卓识的举动。对于一个我们真诚拥护的权力,需不需要监督?可不可以批评?应不应该防止其滥用权力?这确实是对我们政治远见的鉴定,也是对我们政治品质的考验。左倾思潮所以能长期风行,那是和不少人的投机心理分不开的。有些人故意采取一种过头的、超出原则的左的立场,不超出原则不足以出人头地、引人注目,不过头不足以显示立场坚定、爱憎分明;以这种廉价的、故作姿态的手段去吓唬老实的人,打击诚实的人,诬陷正直的人。历史事实毫无例外的证明:当一个政权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后,它最危险的敌人必然是来自上面那一类。一个公开的、守法的政治上的反对派都比那种人有用得多。在这种大奸若忠的攻势面前却步,放弃对原则的恪守,放弃对法制的贯彻,是一种自食其果的政策。列宁有句著名的论断:原则性的政策是唯一正确的政策。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有些同志习惯于认为限制权力就是削弱权力,民主多了集中就会少。这是一种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见解。须知:人世间不可能有万能的权力,任何权力都有其鞭长莫及之处,顾于此者必失于彼。限制权力,严格地说,明确权力的行使范围,当然会减少权力对那个范围之外的影响,但是它却可能加强权力对其范围之内的效能。换言之:一个明智的有限的权力,常常是更有效的权力。
  
  这层道理并不复杂,然而十分重要。以刑罚为例,刑罚过于苛刻,人们对于它只有恐惧之心而更无羞耻之感,那么这套刑罚就再不能维持几天了。滥扣“反革命”帽子,尤其是给很多好人扣上“反革命”帽子,到头来真正的反革命就不那么臭了。如果权力忘记了自己本身是有限的,如果它只根据自己的好恶,对那些不应该或没有必要压制的事物施用威权;必然导致当压制那些应当压制的事物时,也得不到下面的自觉支持而陷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步。然而,糟糕的是,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又常常使某些当权者得出错误的结论,以为这是法纪松弛、民主太多造成的;于是变本加厉地滥用权力,形成一种真正的恶性循环。
  
  应当看到,如果权力在真正必要的场合出现,人们会拥护它、配合它,从而使权力有效地发挥职能。但是如果它在人们都感到多余甚至有害的地方出现,人们就会抵制它;至少,他们会敷衍它、欺骗它,用各种消极手段磨耗它。问题在于,如果权力总是坚持要在不受欢迎的地方出现,那么,人们就会把那套软办法应用于它出现的一切场合,包括那些真正必要的场合。其结果,权力在表面控制一切,实际上谁也没真正控制住。轮子似乎在正常转动,但汽车却根本没有前进,轮子不过在原地打滑而已,全部能量都变成“内耗”了。
  
  斯宾诺莎早就指出:实行因言治罪,对坏蛋和蠢才的心理并无影响;对心地宽厚的人,对正直认真的人才有影响。这确是一个事实。那些假公济私、投机取巧、怠惰消沉、狡猾世故以及愚昧麻木者们,才不会去发表那些不合领导者口味的意见呢。他们有以不变应万变的万全之策,任你上边什么观点来了,他口头上一概支持;在行动则是能捞一把就捞一把,能钻一下就钻一下,能躲得掉就躲掉,实在没办法的就敷衍。企图用因言治罪来整治这些人的法纪效率是十足的无效。只有正直认真的人们才会受因言治罪的打击,只有心地宽厚的人们才会因此而愤懑不平。一旦好人遭了整,人们就会越来越蔑视法纪,以对抗法纪为勇敢,以躲避法纪约束为机智;把钻空子视为乐事,把守纪律视作无能。这都是乱用权力所必然导致的后果。不对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只能造成恶性的职能衰退。
  
  结论是很清楚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权力变质,同时也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其应有职能,我们必须明确权力的行使范围。其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确认言论权利不容侵犯。有些人,一提起加强法纪治安,首先就想到镇压不同意见;用放弃“信”的办法去增加“威”,纵使见效一时,也必贻患无穷。除非我们认识到给权力以必要的限制和让权力能有效的发挥功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否则我们必然成为形而上学的牺牲品。  
  
  19·一定要让言论自由原则深入人心
  
  我们在这里千言万语,只是要表明一个意思:一定要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一定要让言论自由的原则深入人心。无论人们对民主的理解还有多大分歧,无论人们对实行民主有多少审慎的顾虑,无论人们在其他方面有些什么不同的观点,在实现言论自由的这一点上,大家总是可以没有什么疑义的吧。读者不必赞同我们的每一个论据,但是希望他能支持言论自由这个总的论点。当前最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深入不懈地阐明言论自由,真正让它在中国人民心中扎下根来。
  
  回顾这些年来,中国的禁锢言论,无论就深度、广度,还是烈度,都达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不论是政治还是科学,不论是公开会议还是私人生活,凡是人们言论可能涉及到的一切内容,有哪种不曾当作审查与惩罚的对象?从白发苍苍的老年人到幼稚的小孩子,从驰名中外的学者到目不识丁的老农,凡是有嘴能说话的一切人们,有哪一类能逃脱因言治罪的魔掌?从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变相专政,到法院公开宣判的死刑判决,凡是能用来摧残人们肉体与精神的一切手段,有哪一种没有向那些无非是说了几句话的人们施行过?谁要是统计一下这些年来因言获罪的总人次,那一定是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愚蠢已经到达了顶点,灾难已经达到了高峰。
  
  受难的人在思考,在思考的人又横糟压迫。普遍的迫害带来了新的和解,普遍的软弱形成了新的力量,普遍的悲观产生了新的乐观,普遍的绝望唤起了新的希望。空前的历史倒退为真正的历史进步提供了空前的机会。以致我们可以这样说:因言治罪、思想罪、文字狱,这一套血腥专制主义政策,已经演完了它的最后一幕,它已经在中国人民心目中,尤其是在年青的一代中彻底破了产!
  
  普列汉诺夫根据辩证法,提出了历史的对立原理,给我们观察人民的社会心理、揣度群众的共同情绪指出了一条科学的线索。今天的中国人刚刚摆脱了那场浩劫,伤痕尚在,血迹犹存,对专制有深切的痛恨,对民主有热烈的追求,对因言治罪这一套法西斯手段怀有极大的义愤与敏感。值得庆幸的是,人们并没有盲目乐观,以为今后就必定是千年盛世。这就足以使他们保持警惕。
  
  是的,不应该盲目乐观。周密的理论思考必须虑及最坏的可能。历史并不缺乏机会,但是现实中却常常缺乏认识机会的人。没有什么事情是注定要实现的,除非人们为之奋斗;进步不一定能战胜倒退,除非我们抓住了事物根本一环。如果我们希图做的事情太多,很可能导致力量分散而一事无成;另外,如果我们不坚持全力去不懈地努力,那么本来可以得到的事情也不一定办得到。深入阐明言论自由,它既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似乎值不得再花大力气去做;也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么复杂,似乎根本就无实现的可能。我们希望一切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有识之士,对言论自由这个问题都能给予更大的关切。
  
  20·“这里就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跃吧”
  
  长期以来,我们在痛苦中思索着。我们思索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问题,特别思考了“言论自由”的问题。我们怀着进行任何科学研究所必需的严肃精神,努力思考这个问题的一切方面。在思考中,我们清算了自己的种种幼稚与偏见;在研究中,我们决不回避那些令人不快的反面论据。我们得出了上述结论。我们深信:实行言论自由是实行民主的最基本的标志。在健全与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时,必须把言论自由置于首要的地位。实行言论自由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深刻全面地阐明它的含义与价值,坚持不懈,使之真正深入人心,舍此别无第二条道路。尽管形势可能发生种种变化,尽管客观现实有许多复杂困难之处,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在其他许多方面采取更稳健、更审慎的措施,但一定不要动摇对言论自由的信念。
  
  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近三十年后,重又提出了言论自由的老问题。这并没有什么可奇怪之处。无产阶级革命,正像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
  
  “经常自己批判自己,往往在前进中停下脚步,返回到仿佛已经完成的事情上去,以便重新开始把这些事情再做一遍;它十分无情地嘲笑自己的初次企图的不彻底、弱点和不适当的地方;它们把敌人打倒在地上,好像只是为了让敌人从土地里吸取新的力量,并且更加强壮地在它们面前挺立起来一样;它们在自己无限雄伟的目标面前,再三往后退却,一直到形成无路可退的情况为止,那时生活本身会大声喊道:
  
    ‘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跃吧!
    这里有玫瑰花,就在这里跳舞吧!’”
  
  
  结语
  
  
  在谈到读书时,拿破仑说过:要记住应该记住的,忘掉应该忘掉的。对待过去的历史,恐怕也应该如此。个人的恩恩怨怨可以忘掉,但用血和泪换来的教训却必须牢记。
  
  我们的理想是:通过我们顽强不懈的努力,让言论自由的原则真正深入人心,在中国扎下根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应该生活在这样的土地上,他们能自由地想、自由地说、自由地写作。那时,他们可能会奇怪:怎么还会有这种时代,单单是说了几句话就招来杀身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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