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代越战期间,那时美国实行征兵制,有些青年为了反越战,在集会中公开把征兵证烧毁。征兵证属国家财物,美国国会于是通过法律,规定有意毁坏征兵证可判刑5年。但1965年最高法院就一桩烧毁征兵证的案件作裁决,认为烧征兵证的行为属于言论,因为一个人的目的如果是要毁坏国家财物,他可以在家中垃圾桶烧毁征兵证,他公开烧毁就是要表达反对打仗、反对征兵的意见,因此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
数十年来,美国发生过多次焚烧国旗被起诉的案件。每一次诉讼,烧国旗者都被判无罪,理由是法院认为烧国旗是言论自由的表达。最早一宗发生在1984年,一个叫Gregory Johnson的人因反对列根政策,在共和党大会前焚烧国旗,被起诉和判有罪,官司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最后大法官以五比四裁定Johnson胜诉。
判决出炉后,爱国团体即推动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但美国法院有“违宪审查权”,故后来再为烧国旗的事打官司,最高法院裁定这个“国旗保护法”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订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因而无效。
接下来,美国爱国团体决意修改宪法,在国会提出禁止亵渎国旗修正案,这法案多次提交国会都通不过,最近的一次表决在2006年,在参院以一票之差被否决。而有关这项修正案的民调,支持和反对的意见接近,但近年反对的意见缓慢上升。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Anthony Kennedy关于烧国旗有一个经典判词,他说:“国旗是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理念的标志,共同理念是:法律、和平、人类精神中的自由信念。因此,这面国旗同时也保护那些藐视它的人!”
当然,中国国旗绝非表现人类精神中的自由信念的标志,它是专权政治的标志,不保护任何国旗下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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