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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26 November 2012

中国历史上几项带有民主色彩的制度

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土生土长的民主制度,但由于皇权专制主义太过强大,这些土生土长的民主制度最终没有 能成长起来。共产党在中国夺取政权后,把俄国的苏维埃极权制度移植到中国,把这些土生土长的民主制度彻底铲除,从而把中国变成了一个超皇权主义的极权国 家。现在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历史上的一些带有民主色彩的制度。
一、禅让制度
说起中国古代的民主,人们不能不首先想起禅让制,中国人对传说中远古时 代的禅让制一直是津津乐道的。禅让是中国统治权力更迭的一种方式,指在位君主生前便通过一定的程序将统治权让给他人,通常指中国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民主推选 首领的制度。禅让分“外禅”和“内禅”两种模式。外禅是指将权力让给异姓,其后果往往导致朝代更替;内禅是指将权力让给自己的同姓血亲,让位者通常称“太 上皇”,并不导致朝代更替。
禅让制是一种最高权力的更替制度。它通过有序的、和平的方式更替,不会引起大的社会动荡,这实质上包含了民主最 本质的精神。最高权力的更替分为两种:政权更替和政府更替。在中国史书上,以武力实现政权更替叫做“灭”,如“元灭宋”、“明灭元”;以禅让实现政权更替 叫做“篡”,如“魏篡汉”、“晋篡魏”。按照中国的皇位继承传统,政府更替一般是通过继位的形式来实现。但也有例外:在位君主迫于压力或厌倦了政治而把帝 位让给继承人,这种方式也称禅让。但严格地说,内禅算不上真正的禅让,外禅才是真正的禅让。
中国上古时期的禅让制度,最早记载于《尚书》之 中,但其真实性一直存在争议。相传尧为部落联盟领袖时,四岳推举舜为继承人,尧对舜进行三年考核后,使帮助为事。尧死后,舜继位,用同样推举方式,经过治 水考验,以禹为继承人。禹继位后,又举皋陶为继承人,皋陶早死,又以伯益为继承人,最后族人拥戴禹之子启为王。这是部落联盟推选领袖的制度,史称“禅 让”。
按史书记载,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世袭制后,两千多年没有出现过禅让。到了公元8年,东汉大臣王莽强迫四岁的皇帝孺子婴把帝位禅 让给他,中国又出现了禅让制。两百年后,汉相曹丕、魏相司马炎相继通过禅让从懦弱无能的皇帝手中取得了政权。这些禅让,都是朝中权臣胁迫皇帝退位,而由于 继承者是当政者的臣子,为避免“不忠”的骂名,便打着禅让的旗号,以取得正统性。中国文化把以武力取得的政权视为正当和正统,而把通过和平手段取得政权视 为不正当和大逆不道,以一个“篡”字予以贬低。所以,王莽等人通过和平转型实行政权更替的手段一直没有得到历代统治者的承认。因为一旦这种不需要通过流血 和大规模杀伐就能取得政权的模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得到承认,那么王朝统治集团的既得利益就不会长久。四千多年来,“始皇帝”的理念一直根植于中国统治者的 头脑中,使得中国土生土长的民主一起成长不起来。
根据史料,汉代以后中国通过禅让取得政权的史实有:公元8年,西汉的孺子婴禅让给新朝的王 莽;公元220年,东汉献帝刘协禅让给曹魏文帝曹丕;公元265年,曹魏元帝曹奂禅让给西晋武帝司马炎;公元420年,东晋恭帝司马德文禅让给南朝宋武帝 刘裕;公元479年,南朝宋顺帝刘准禅让给南朝齐高帝萧道成;公元502年,南朝齐和帝萧宝融禅让给南朝梁武帝萧衍;公元557年,南朝梁敬帝萧方智禅让 给南朝陈武帝陈霸先;公元550年,东魏孝静帝元善见禅让给北齐文宣帝高洋;公元557年,西魏恭帝元廓禅让给北周孝闵帝宇文觉;公元581年,北周静帝 宇文衍禅让给隋朝文帝杨坚;公元618年,隋恭帝杨侑禅让给唐高祖李渊;公元 907年,唐哀帝李柷禅让给后梁太祖朱温;公元937年,南吴睿帝杨溥禅让给南唐烈祖李昪;公元951年,后汉李太后下诰将后汉皇位禅让给后周太祖郭威; 公元960年,后周恭帝柴宗训禅让给宋太祖赵匡胤。以上都是外禅,通过内禅实行政权更替的只有公元705年大周圣神皇帝武则天禅让给唐中宗李显一例,但通 过内禅实行政府交替(即同一个政权里面进行的权力交接)的有十多例,比较有名是八大太上皇的禅让。这八大太上皇是:唐高祖李渊、唐睿宗李旦、唐玄宗李隆 基、宋徽宗赵佶、宋高宗赵构、宋孝宗赵旦、明英宗朱祁镇、清高宗弘历。
二、弹劾制度
如果说禅让制是针对最高统 治者皇帝的,那么弹劾制就是针对自皇帝以下的百官的。弹劾,在中国古代也称举劾、纠弹,是监察官行使监察权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弹劾”一词,按《辞海》的 解释,是指揭发官员的罪状。从法理上来说,“弹劾”一词是专用名词,是指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国家诉讼制度。弹劾作为一项国家制度,中国历 史上早已存在。据史料记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中已出现了比较专门的监察官员,如齐国的“大谏”和“大行”,韩、赵、魏的御史和郎官等,但弹劾正式作为 一项国家制度的出现,是在秦王朝建立后。秦朝设立了御史府,负有“典正法度”、“举劾非法”之责的御史大夫名列三公之位。到了汉代,御史机构的规模有所扩 大。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御史丞。御史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15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汉书》卷19《百 官公卿表》),御史丞则留御史大夫寺,内领御史30人,司掌一般官吏之监察。故汉朝的御史机构称御史台,又称兰台寺。魏晋以后,御史台的职权扩大,并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御史中丞成为专职监察官,受到朝庭的特别推尊,“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通典》卷24《职官•御史中丞》)。隋朝时,中央的监察机构 仍为御史台,改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 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称肃政台,设左、右两台,同时 在门下、中书二省设左右谏议大夫,合称台院和谏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弹劾体系。宋朝又将台院和谏院合而为一,形成了史书上所说的台谏体制。“凡官司稽违, 悉许弹纠。则宰臣至百官,自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 《宋会要•职官》17之16)。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并扩大其机构的规模和职权,对全国官吏进行纠举弹劾。清代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 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设立了监察院,使弹劾具有近代宪政意义。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弹劾制度 在中国消失了。到目前为止,不仅没有建立弹劾制度,而且相关法律和政策也未涉足弹劾一词。当下中国官员的腐败创历史之最和世界之最,跟共产党取消弹劾制度 有极大的关系。
弹劾制度是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弹劾权是御史的最重要权力。其权力运行特点是:在皇帝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弹章直达御前,皇帝亲自裁决,威慑百官。
弹 劾制的宗旨是“案劾之奏,所以明宪清国”,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弹劾制与御史制伴随始终。御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纠 正”(《宋史•职官四》)。唐代,御史还可以根据风闻弹劾。所谓风闻,就是御史可以根据道听途说,片言汇报,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仍可提出弹劾。根据 “风闻弹劾”的规定,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御史弹劾的对象,凡文武百官,内外臣僚, 甚至包括皇亲贵胄与宦官在内,不论官阶高低,都可以弹劾,其中犯法违纪的朝廷命官是御史弹劾的重点对象。御史还可以弹劾自己的顶头上司御史大夫或御史中 丞。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皇帝之责。
御史纠弹的内容, 极为广泛。凡官吏失职,违法犯罪,以至个人思想品德、生活作风、婚姻亲事、酗酒失态等,无不在纠弹之列。
御 史实行弹劾的方式主要有露章面劾和封章奏劾两种方式。露章面劾也称“面参”或“仗弹”,即在朝会中面对朝廷大员在朝堂上当众宣读弹文。仗弹常在皇帝坐朝 时,对着仪仗宣读弹文,以示权威,兼含警戒百官之意。封章奏劾又称状弹,即弹劾者将被弹人罪状写入章疏,密封后转呈皇帝。由于封章奏参保密性强,内容不易 外泄,因此一般纠弹多以封章行之。 
弹劾一般不以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以御史个人名义进行。这样弹劾又分为连名弹劾和一人独参两种形式。凡弹劾对象品阶较高,案情较大,往往联名奏弹,以给被弹劾者和皇帝施加压力。
弹劾的种类有五种:1、复劾,即连续地对某官进行弹劾;2、案劾,即弹劾时,需立专案调查罪状者;3、通劾,即把为被劾者辩护的人一起弹劾;4、覆劾,即在弹劾他人的过程中,自己反被弹劾;5、自劾,即自己弹劾自己,这实际上是一种自首方式。
弹 劾程序。御史的弹劾程序包括提出弹劾、受理弹劾、审理弹劾到裁判弹劾等过程。御史有法定的独立弹劾权,不必通过上级层层备案或报批,奏疏可直达天子。弹劾 之所以具有震慑百僚的威力,主要是因为弹劾权独立,只受皇帝的垂直领导。但是御史弹劾绝对不能指向皇帝,这是中国古代的弹劾制与西方国家弹劾制的最大区 别。
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一书中,曾对中国古代弹劾制作了高度评价:“说到弹劾权,在中国君主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像唐朝的谏议大夫和清朝的御史之类”,“这种御史,都是鲠直得很,风骨凛然。可见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三、科举制度
科 举的制度指历代政府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科举。从隋代至明清,科举制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 养了大量人才。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 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
中国在秦朝以前,录用官职采用“世卿世禄”制度,后 来逐步引入军功爵制。西周时,天子分封天下。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阶层依照血缘世袭,这就是“世卿世禄”制度。到了东周,稳定的制 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的国君服务。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由于战争的需要,大批出身低微但却善于带兵打仗军事人才 得到各国重用,于是“世卿世禄”制度逐渐被军功制度所代替。到了汉朝,中央集权制度确立,皇帝为管理国家,需要提拔民间人才。当时采用的是察举制与征辟 制,前者是由地方各级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才,后者是中央和地方官府向社会征辟人才。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察举制缺乏客观的评选标准,后 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征辟制也存在着种种弊端。魏文帝时,创立九品中正制,由中央特定官员,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间人才,分为九品 录用,两晋、六朝时沿用此制。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改良,主要分别是将察举之权,由地方官改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负责。但是,这制度始终是由地方官选拔人才。 魏晋时代,世族势力强大,常影响中正官考核人才,后来甚至所凭标准仅限于门第出身。于是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不但堵塞了民间人材,还让 世族得以把持朝廷人事,影响皇帝的权力。由于九品中正制官员大多从各地高门权贵的子弟中选拔,权贵子弟无论优劣,都可以做官。许多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实学的 人,却不能到中央和地方担任高官。为改变这种弊端,隋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文帝下令各州推举人才,参加考试,合格的可以 做官。隋炀帝时期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中国科举制度正式诞生。
隋朝灭亡后,唐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经过唐太宗、唐高宗、武则天、唐玄宗四代的发展,科举制度逐渐完善起来。在唐朝,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常 设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 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进士考时务策和诗赋、文章,明经考时务策与经义;前者难,后者易)。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 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终唐一朝,科举取士约一万人,唐朝的宰相百分之八十是进士出身。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朝 以前的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开宝六年(973年),宋太祖赵匡胤为了选拔真正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 进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科举考试,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两年 不定,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南、北宋320年,总共开科118 次,取进士二万人以上。 
到明朝时,科举已经 形成了完备的考试制度,共分四级:1、院试,亦叫童生试,参加者为童生,最基础一级(县府)的考试,由省提督学政莅临主持,及格者称生员,俗称秀才;2、 乡试,省一级的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逢子、午、卯、酉年开考,一般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主考、副主考均由朝廷临时选派,乡试中举者称为举 人;3、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是中央一级的考试,由阁部大臣主持,每逢辰、戌、丑、末年举行,一般在二月开考,又称“春闱”,考中者为贡士;4、殿试, 是皇帝亲自主持,分三甲出榜:一甲三名,分别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
科举制发 展到明朝,已经与隋唐科举大有不同,开始明显露出僵化的迹象,其主要表现就是八股文的出现。八股文讲究形式,其行文格式有严格规定,由破题、承题、起讲、 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内容只要求因循前人的思想、华丽词藻、合乎格式即可,不求有独立思考、创新见解。清朝承袭了明朝的制度,但满清 统治者出于私心,屡次大兴文字狱,在思想上对士人实行严格的控制。科举制度到明清已经失去了初创时的积极意义,隋唐时期是为了选才纳贤,让更多的读书人有 机会参加人才选拔考试,从而也让更多的平民子弟有出头的机会。明清虽然也有为国家选拔有用人才的目的,但它们更多的是为了束缚士人的思想、加强君权。数百 年来,八股文扼杀了无数人的创造力,不能造就人才,而选拔出来的人才也并非学问出众。不过,科举制度能让穷人的子弟也有机会平等竞争,这在等级森然的封建 社会中也算得上是一种民主的因素。有论者说:“如果问中国古代最强力而有效的民主制度是什么,我想就是科举制度了!”(《环球网论坛》)“科举制度就是中 国的民主制度”(《凯迪社区•猫眼看人》)。这比中国共产党垄断干部选拔的制度无疑要优越得多。
四、内阁制度
现 代许多国家实行内阁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英国和日本。说来有趣,内阁这种带有民主色彩的制度,居然是中国明朝时加强皇权的副产品。不过,明朝的内阁是国事谘 询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内阁一词,中国和英国来源大致相同。中国的内阁来源于明成祖委派一些级别较低的官员入午门文渊阁参预政务,文渊阁是北京城里一间不起 眼的屋子,因这间屋子是国家的中枢神经,所以称为内阁。而西方的内阁是在英国“光荣革命”以后,国王经常召集一些政府要员在一个小阁楼里开会而得名。
明 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谋反罪诛杀了当时的丞相胡惟庸,借此废除了中国传统政治中的丞相制,把相权收归皇帝,并设类似秘书的“四辅官”来协 助自己。由于工作量过大,两年后朱元璋仿照宋代制度,设置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皆正五品),为皇帝顾问。明成祖朱棣即位 后,委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官品较低的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入午门文渊阁,参预机要,内阁由此正式形成。起初的内阁,主要是协助皇帝处理一些事务性工作以 及顾问谘询性工作,很少有机会参与决策,殿阁大学士并无实权,只是作为皇帝的智囊团,为皇帝出谋划策,但随后的发展却出乎了朱元璋、朱棣的意料。正德皇帝 朱厚照是个色鬼和玩家,他实在是太能玩了,朝政只好交由内阁来处理。朱厚照当了17年皇帝,内阁权力到得扩张,他的后继者嘉靖皇帝朱厚熜索性把内阁的排序 排到了六部(吏部、刑部、兵部、礼部、户部、工部)之前。至此,内阁的权力远远超过了“秘书组”的职责范围,与当年的宰相不相上下,内阁首辅更是位高权重 权压群臣,出现了如徐阶、高拱及张居正等一批柄国重臣。不同的是,当年宰相可以一个人说了算,而内阁必须讨论商议后共同决策。但是,内阁尽管权重,却不是 法定的中央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史学界有个观点,认为内阁制的产生是明朝君主专制加强的标志。朱元璋和朱棣设立内阁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加强 皇权,但到了成化、弘治朝以后,内阁已经成为牵制皇权的文官政府代表,所以内阁实际上成了对君主专制制衡的力量。万历朝是内阁权力极盛的时期,张居正改革 让内阁成为政府运转的中枢,他的权力已经接近于现代首相。
与内阁制相配套的是六科制。这个制度也是明太祖发明、明成祖定型的。六科制是中国 古代官制史上唯一的一种以七品芝麻官制约当朝大吏的制度。六科分为吏、户、礼、兵、刑、工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 给事中若干名,也是从七品。按《大明会典》记载,六科衙门“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六科”官员品级虽低,权力却大。他们侍从皇 帝,每天每科有一人值日,站在殿里“珥笔记旨”。皇帝交给各衙门办理的事件,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倘若有拖延不办或是办得慢的,六科便向皇帝报告。 每逢百官“自陈”(类似现在向上汇报工作),六科也会同六部,纠举其中的不实之处。都给事中有权出席“廷议”、“廷推”、“廷鞫”。“廷议”是皇帝御前的 会议,“廷推”是在皇帝面前公推朝廷大官的候选人,请皇帝选定,“廷鞫”是在皇帝面前公审有罪的大官。六科衙门的最大权力,是对于皇帝的制敕能够“封还执 奏”,即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对于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它可以不赞成,还可以提出反对的理由,并予以封还,不予执行。
内阁 制始于洪武朝,终于崇祯朝,在长期的运行中,它形成了不同于以往政治运行的模式。它的政务流程是:全国大大小小的奏章,甚至老百姓给皇帝提出的建议,都由 通政使司汇总,司礼监呈报皇帝过目,再交到内阁,内阁负责草拟处理意见,再由司礼监把意见呈报皇上批准,最后由六科校对下发。这种运行机制,被称为“票 拟”与“批红”。票拟即内阁大臣看过奏章后把自己的建议写在一张纸上,贴在奏章上面,再呈送皇帝。皇帝看了票拟后,再用红字在奏章上做批示,称为“批红” (或叫“朱批”)。一般来说,除明太祖、明成祖等几个有为的皇帝外,皇帝所批奏章基本上都是按照票拟的意见批的,而有些皇帝更懒,让司礼监的太监按照他意 思代笔。票拟权不仅是帮助皇帝批答奏章,而且还包括帮助皇帝起草文书,这是一项非常大的权力。虽然内阁没有法律地位,但事实上六部几乎成为内阁的下属机 构。
皇帝和内阁之间的联系,是通过太监来沟通的。皇帝有事交付与太监,再由太监交给内阁。内阁有事,也同样送太监,再由太监上呈与皇帝。这 样,太监就慢慢地弄了权。特别是有些皇帝自己不批奏章,私下叫太监代笔,批红的实权落到太监手里,太监变成了皇帝。因太监不是官员,没有文化,从小长在宫 里,见识短浅,缺乏行政能力,所以到了明朝后期,内阁制异化成为太监滥权。太监滥权是君主制度造成的,内阁制本身与这无关。如果太监是一群像六科给事中那 经过训练的官吏,并受制度的严格约束,那么内阁制度就会对皇权形成更大的制衡。
综上所述,明朝内阁拥有票拟批答权、草拟诏敕与封驳权、顾问 谘询与劝谏权、并参与会议决策与会审,这就使它对皇帝权力的限制,超过了过去的宰相。由于票拟是下达皇帝诏令的正常途径,所以明代内阁可以限制皇帝滥下手 诏、中旨并使之加制度化。因此,有学者认为,明朝内阁制是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政治制度,内阁部分限制了君权,使得国策制定实行存在部分民主性和科学性。 意大利人利玛窦1583年来到中国,1610年逝世于北京,在中国生活了27年。他根据亲身经历写了一本《利玛窦中国札记》,在第六章《中国的政府机构》 中他写道:“虽然我们已经说过中国的政府形式是君主制,但从前面所述应该已经很明显,而且下面还要说的更清楚,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贵族政体,……如果没有与 大臣磋商或考虑他们的意见,皇帝本人对国家大事就不能做出最后的决定。……所有的文件都必须有大臣审阅呈交皇帝”。利玛窦在中国的时间是万历皇帝当政期 间,这段时间正是内阁制最兴旺的时候,他所讲的“大臣”主要是指内阁官员。从这段描写中看,皇帝和内阁大臣的关系有些类似后来英国内阁制中的国王和大臣的 关系,以致有人认为英国人学习了明朝的内阁制度,形成了后来的西方内阁制和首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