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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1 December 2015

倒在美国街头,会有人扶吗?(让专业人员来做专业的事)

2004年万圣节,美国加州一名好心女子丽莎从一辆即将爆炸的事故车中拽出伤者,但伤者因车祸造成瘫痪,并在4年后起诉丽莎救助时用力过度。加州议会2009年6月紧急通过了《好心人免责条例》,使丽莎免受控告。
《好心人免责条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应该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刑法典》第八章第三节也有规定,救人者若被诬告,可反诉原告诈骗罪。一边是不需要承担风险的救助,一边是无视别人苦难带来的良心谴责,谁会弃前者而选后者呢?
2006年,沈先生去美国探亲,因市政府运送老人的公车残障升降机损坏,于是自发协助一名坐轮椅的93岁老人下车。过程中,沈先生自己却不慎跌倒,造成高位截瘫,回国后起诉事发地点市政府,最终庭外和解获赔360万美元。而如果真的对簿公堂,市政府一定会败诉,因为它要为升降机等无障碍设施的故障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在美国还有一个现象,任何情况拨打911,只要几分钟的时间,一辆警车、一辆救护车、一辆救火车就来了。还有人用‌‌“神气‌‌”二字来调侃美国的救护车:红灯不停、逆向行驶都是救护车的特权,拉响的警笛估计聋子都可以听到。美国的法律还规定,医院是不可以拒绝病人的。先治病,后付钱,若是真付不起,医院也会有人员帮助获得政府辅助。这样的医疗模式下,‌‌“讹人‌‌”显得不可理喻。
进入21世纪,美国的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和科学,全面覆盖大都市、中小城市甚至偏远山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事故现场公民的急救技能普及。
在美国,所有中小学乃至幼儿园普遍都会进行自救和互救培训,他们被要求准确掌握心肺复苏技术,并熟练掌握家用心脏除颤器的使用方法,公民在18岁之前可通过急救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比如曾到江苏为小学生们开展暑期急救培训的美国女孩艾伦,年仅16岁便已是美国红十字会的一名志愿者,并且学习、运用急救技能已经有好几年。
美国的个人英雄主义是价值观的核心构成之一,无论是电影中的超级英雄还是宗教中的神化英雄,都是正义的化身。每当灾难来临,他们便挺身而出。
美国人崇拜他们,便把乐于助人视为一种美德。曾有一个名叫乔恩·梅斯的22岁学生,靠一瓶胡椒粉喷雾上前制服教学楼里冲着人群胡乱开枪的青年,成为众人推崇的英雄。连持枪者都能征服,当有人倒在地上需要帮助时,他们自然没有理由袖手旁观。
即使种种理由让美国人可以义无反顾地扶起任何一个倒在街头的人,那真的人人都会去扶吗?未必。实际上,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在美国是不被提倡的。‌‌“好人法‌‌”是为‌‌“好人‌‌”免受恶意诉讼而制定,并不是为了奖励他们。
曾有一名美国的银行出纳员在银行遭遇抢劫时挺身而出制服歹徒,最后却被银行开除,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行为不是英雄,而是‌‌“逞英雄‌‌”。维护治安是警察的工作,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而员工的本职,就是保证自身与客户的安全。
对于美国人来说,有人倒下时,帮不帮是个人的素质问题,而怎么帮,深有讲究。好心帮倒忙,或者因为帮助别人置自己于险境都是不被提倡的。他们讲求安全为上,量力而为,因此就算是受过急救培训,对很多人来说,街头有人倒下时,拨打911便是一种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