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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16 July 2018

印度仿制药神话背后是对国际规则的利用和抗争

印度是名副其实的仿制药大国。2017年全球7大仿制药公司中,印度就占了两席。印度目前是全球仿制药最大的输出国,有近3000家仿制药企业,生产了全球20%的仿制药,并出口到世界各地。印度仿制药价格是专利药的差不多十分之一,效果却不相上下。
这源于印度政府对仿制药的大力支持。
1947年,印度获得独立。这时,印度医药市场80%以上都被跨国药企控制,药价的高昂与印度经济的疲弱、居民的贫困形成鲜明对比,尤其是国外治疗癌症的药品价格,高达印度人均收入的30倍。
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印度严格执行着其1911年的殖民地时期《专利与设计法》。但1970年,在总理英迪拉·甘地主导下,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律《专利法》出现,规定对食品、药品只授予工艺专利,不授予产品专利。这意味着,在印度,药品专利保护自此被废除,低价格才是主旋律。印度政府还同时出台了《药品价格控制规则》(DPCO),坚持食品和医药消费是穷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1973年,印度颁布了外汇管制法案,要求在印度经营的企业中外资股份不能超过40%。原来在医药产业中占主导地位的跨国企业因此大量迁出。
甘地夫人在1981年WHO日内瓦大会上说:‌‌“富裕社会认为,花费巨额资金去研发新药和生产工艺以减缓病痛和延长寿命是理所当然的。在此过程中,制药业成为了一个强大的产业……我认为,在一个良好秩序的世界中,医药发现是应该没有专利的,不应该从人的生与死之间谋取暴利。‌‌”
仿制药的最初受益者和最大受益者
‌‌“仿制药‌‌”这个概念并非印度的发明,而是最早实施专利战略的美国。
美国一贯不遗余力推动专利政策,维护和巩固本国科技强国的优势。其不断完善药品专利制度体系,以适应国家、社会、时代的发展需要。
1984年,美国约150种常用药专利到期。按当时法规,如果其他厂家想生产这些药品,需按新药标准重新申请新专利。这时,‌‌“哈茨·沃克曼法案(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诞生,新厂家只需证明自己的‌‌“仿制药‌‌”产品与原药生物活性相当。无需支付专利费,减少了临床试验的费用,简化了申请手续,‌‌“仿制药‌‌”平均价格只有专利药的20%~40%,有的甚至相差10倍以上,极大利好了社会中下层人民福祉。
可以说,美国患者是仿制药最初的受益者。而印度却成为其最大受益者。
通过对仿制药规则的巧妙利用,印度专利法中规定‌‌“保护整个生产工艺和过程,但如果工艺和过程发生改变,其相应的产品并不受到原专利的约束‌‌”。于是,印度企业采取‌‌“反流程工艺‌‌”,将西方专利药物工艺略加改造,或添加一些所谓活性成分,获得印度称之为‌‌“简明新药‌‌”的专利,以低价在全球销售。
制度宽松使印度仿制药快速扩张,并成为全世界低成本高品质药品的主要制造商和供应商。20世纪末,印度药品50%以上供出口,成为世界上第三大药品生产商、全球药品出口大国,其中大部分为仿制药。制药行业不仅成为印度经济增长的亮点,也为无力购买昂贵药品的非洲贫穷国家提供了更好选择。印度甚至被称为‌‌“第三世界药房‌‌”。
不得不加入的WTO和不得不改的专利法
可想而知,对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印度一开始是拒绝的。但在上世纪80年代遭遇经济滑坡之后,1991年印度爆发国际收支危机,不得不面对强烈需要经济改革和加入WTO这一现实。
1994年,印度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5年,印度加入WTO。印度需要修改其专利法与TRIPS接轨。但在TRIPS给予发展中国家的10年过渡期内,印度采取了‌‌“拖‌‌”字诀,可以接受医药产品专利申请,但仍不授予医药产品专利保护。
1995年,当临时专利行政条例到期失效,永久条例又因议会被解散而没有建立起来,印度与发达国家继续爆发矛盾。
1996年开始,美国诉印度的药品专利保护。最终,印度败诉。在WTO监督下,印度才开始调整。
第一次专利法修改是在1999年,引入了过渡性安排——市场专有权条款,最终目标是迈向承认产品专利权。
第二次修改是在2002年,将专利期限从14年延长到20年,并对强制许可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以满足公共健康要求并符合TRIPS的规定。
第三次是2003年。经过激烈争论,引入了药品、食品和化学制品的产品专利保护,取消市场专有权。
2005年,印度修改了《专利法》,但只对1995年以后发明的新药或经改进后能大幅度提高疗效的药物提供专利保护,而不支持原有药物混合或衍生药物的专利。
价格限制、外商投资所占股份比例限制、进口原料药限制、药品相关外国技术协议限制、各种产业限制性许可证都逐渐被取消。但印度展现了充分利用法规制度的灵活技巧,为国家、社会和产业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机会。
民族企业的开放路
为了培育民族制药业,多年来印度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当‌‌“大门‌‌”打开,它们怎么办?
2005年以前,印度的制药产业已经能够满足国内药物需求的95%,且产出以每年13.7%的复合增长率递增。但由于药品价格低廉、政府保护较强,其产业结构分散。2000年左右,印度约有20000多家制药企业,有组织、成规模的只有约260家,没有一家企业的零售制剂市场份额超过7%。此外,新药研发能力仍较弱。1990年代中期以后,印度制药企业开始投资新药研发。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出新的化学分子之后,临床开发早期将其转让出去,所获收益很小。
加入TRIPS后,印度药企作出了相应调整。
首先是合并趋势明显。2001年,前5位企业的市场份额是22%,2006年达到28%。2001年,前10位企业的市场份额是36%,2006年达到42%。
其次是研发投资增加。2000年,印度制药业的研发开支占销售收入比重约2%,2006年上升到12%。印度加入WTO后的4年里,国内专利数量及药品相关专利数量都呈几何式增长。印度还对原有生产设备进行升级,印度是美国之外获得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批准的制药工厂最多的国家。
而且,印度也积极融入新规则打入新市场。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促使印度医药企业出口到更多新市场,其中对欧洲、美国等规范市场的出口增速更快。印度企业积极在美国申请药品主文件(DMF)和简明新药申请(ANDA)。2001年,印度制药企业Dr Reddy’s 挑战成为第一个在美国市场上推出首仿药的印度企业。
此外,建立战略联盟。为了开发新产品和进入新市场,印度制药企业与研究机构、具有研发技能的国外公司等建立战略联盟,也在美欧日等频繁并购。2007年Ranbaxy与Zenotech建立联盟,获得了抗肿瘤产品线的全球销售权。2006年Dr Reddy’s 成为默克两种药物在美国的授权仿制合作伙伴。改革也使跨国企业对印度市场的兴趣增加。
不是结束
有趣的是,这并不是结束。
日前因《我不是药神》而‌‌“火‌‌”遍大江南北的治疗粒细胞白血病药物格列卫(Glivec),在2006年1月被印度驳回专利申请;美国默克公司哮喘病治疗药物的专利申请在印度被拒绝;辉瑞公司的癌症治疗药物索坦(Stutent)被印度专利局取消专利保护;阿斯特拉捷利康的癌症治疗药物易瑞沙(Iressa)也被拒绝授予专利保护。
如果说这些大名鼎鼎的公司和药品在印度‌‌“折戟沉沙‌‌”只有个体意义,那么拜耳的案例则有历史里程碑性意义。
2012年3月9日,印度给予WTO成员发布《多哈宣言》(2001年)以来对仿制药生产商的第一个强制许可,对象是德国拜耳制药公司在印度的专利抗癌药多吉美甲苯磺酸索拉非尼(sorafenib tosylate)。尽管拜耳公司辩解称,过高价格因‌‌“基于创新的产品成本价格高于仿制药,并且该价格是为了未来的革新和竞争……‌‌”。拜耳公司还声称,作为药物的创新开发者,其有权决定什么是‌‌“适度和可负担的价格‌‌”。但印度专利局认为,拜耳公司未能以可获得和可负担的标准为该药物定价,而且也不能保证该药物在印度有足够的和可持续的供应,强制许可是合理和必须的。
本案标志着,允许当一种药物病人负担不起时,便可生产仿制药。
2013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瑞士诺华制药公司对改进后的格列卫专利保护的要求,否决了跨国药企通过轻微改进某专利以保护即将到期的药品,以达到药品专利‌‌“长青‌‌”的目的。印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专利法中明文禁止和打击专利常青行为的国家。
2014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年度审查报告,称301特别制裁条款把印度列为优先国家,即世界上知识产权(IPR)制度最差,缺乏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因此,需要进行贸易制裁。
2017年,印度药品市场规模为296.1亿美元,预计2020年印度药品市场规模或达到550亿美元。
值得深思
当然,每一颗救人于水火的药丸背后都是几十年、几十亿、几十个团队的巨大投入。专利保护是创新科技的基础,没有这种保护,创新也将不复存在,人类将无法进步。而印度‌‌“神药‌‌”不但因过分保护而难以创造出创新环境,也因保护过度而存在质量隐忧。有研究指出,在印度及非洲和其他非洲部分中等收入国家市场上,印度生产的抗生素和治疗肺结核药品中10.9%包含的活性成分很少,或根本不含活性成分。近年来,包括最大几家药厂在内的印度仿制药企业由于质量问题屡被欧美监管部门警告、禁止进口。
我们应该看到的,可能不是印度药有多‌‌“神‌‌”,而是印度在发展过程中斡旋国际规则的姿态和手段。
首先,印度的法制化进程和国际化历程,没有脱离本国的发展阶段和需求,而是尽可能地去寻找适应自身现状的方式。作为世界第二大人口国家,印度居民贫富分化悬殊,一直是世界上贫困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许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下,需要得到医疗保障。与此同时,印度拥有大量廉价年轻劳动力,劳动力成本只有西方国家的一半,厂房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只有西方国家的60%。因此,大量仿制药战略不但更有助于解决贫困人口的生存与健康问题,也有助于制药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就业问题。
其次,印度还相当善于利用规则与国际规则接轨、博弈,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在反复‌‌“抗争中‌‌”,印度充分利用了人道主义价值观、发展中国家过渡期、本国法律程序、WTO上诉持久战等各种手段,不是全然的‌‌“对抗‌‌”,也不是全然的‌‌“接受‌‌”,而是很明确自己的目的,为达到目标尽量争取时间和空间。
最后,关键仍然是市场的终究要归市场,企业的归企业。在宝贵的过渡期和保护伞下,印度企业积极主动作出融入国际规则的努力,提高现代化公司治理水平,实现与市场、行业、产业的更好对接,自我提升迎接转型升级才是正确而可持续的作法。
后记
‌‌“印度不相信眼泪‌‌”,其不是完全顺从于国际规则,而是坚定立足于国家利益,努力抗争获取自己能够获得的最好条件。印度不仅能够较为充分利用程序博弈,而且以‌‌“弱者面目‌‌”强势出现,不是完全放弃而是始终捍卫自己的初始‌‌“价值观‌‌”,反而赢得了不少同情和一些妥协。即使像诺华这样‌‌“被打败‌‌”的公司,也表示完全支持TRIPS协议中存在的一些灵活性条款,使像印度这样的国家能够有专利权的例外。
印度的医药专利保护和医药企业发展历史是一部相当曲折的历史,同时又相当直接地反映了其社会经济状态。国际规则需要遵守,也要懂得怎么在规则中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们常说‌‌“斗而不破‌‌”,需要在‌‌“立‌‌”中找到‌‌“破‌‌”的良方,又在‌‌“破‌‌”中找到‌‌“立‌‌”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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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印度是民主国家,比共匪国更注重民生,所以人家鼓励仿制药,而中国共匪才不会在乎民众的死活,民众买仿制药,竟然也是犯罪,这是犯的哪门子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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