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大学的刘志彪和政法大学的胡继晔两位教授分别提出设立生育基金,向丁克家庭征收“社会抚养税”,以缓解生育下降。这一政策建议受到中国舆论抨击,甚至大批官媒都不买账。
中国政府如果按此建议行事,就会把过去的强制少生变成强制多生,但不管少生还是多生,蕴含其中的思维则不变:即把生育看作政府强制性的计划行为。
幸好,在经过40年欧风美雨的洗礼后,中国人的思想多少也开化了,对什么是好政策什么是坏政策,已经有了基本辨析能力。另一方面,几十年强制计划生育给个体和家庭带来的痛苦不曾远去,给民族带来的恶果已逐一显现,上述教授提出的政策建议实现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但是,这并不能让人高枕无忧,比起政策建议的可行性来,更应警惕的是该建议所显示出的基本人权意识的缺乏。
可怕就在这个地方。
生育首先而且主要是个体和家庭事务,生育权属于个人的基本人权范畴。其次才是国事。因此国家只能鼓励和引导人们的生育行为,不能强制,无论采用行政命令还是经济手段,都不行。所谓为国生育,是颠倒了主次关系。现在的情况是,不只计划生育,几十年来,中国政府所做的许多事情,出台的政策措施,经常没有考虑到人权问题,缺乏人性关怀,造成了很多人权灾难。有时甚至是好心办了坏事。
在人权一事上,中国的教授学者专家等精英阶层,其实比政府强不到哪儿去,前面两教授就是明证。
还是以人口和生育为例——因为它最能体现一个人是否有基本人权意识。多数专家学者在谈到中国的人口政策和人口问题时,不管有意无意,其隐含的逻辑都是从劳动力层面来看待其利弊。现实生活中丰富多彩的人被简化成统计数据上的一个数字,仅仅被视作会影响经济增长的人力资源,生育增加或下降,变成了劳动力是增长还是减少,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
不是说,在相关研究中不可以把人口问题看作劳动力的问题,但如果专家学者能够稍稍考虑到人的多样性,稍稍有点人权意识,很多错误或许就可避免,政策失误就少一些。可惜,很多情况下,专家学者头脑里根本就缺人权这根弦,其向政府提出的政策建议一旦被采纳,就只能牺牲民众的基本人权和利益。
中国的计划生育决策就是这么出笼的。在当时官方向人口学家征询的决策咨询意见中,后者仅仅或主要是出于少生人口能够减少吃饭人数,减少占用的资源这个现实考量,而对人们是否愿意减少生育以及强制计划生育会带来什么样的人道灾难预见不够甚至根本没有预见,对当时出现的政府野蛮行为迹象视而不见。那时从政府到学者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一个崇高目标,可以暂时牺牲部分人的人权。在人口学家看来,只要减少人口,中国才能减少贫困,从而把节省下来的资源投入经济当中,进而实现快速的经济增长。
这个愿望自然不能说不好,且当时确实存在大面积的贫困。中国政府常把减少七亿贫困人口吹嘘成自己的功劳,并由此得出“发展权是最大人权”的说法,来反驳外界批评,却从不提这背后有多少冤屈的故事。更可恶的是,计划生育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在谈到中国的减贫成就时,也拿30年少生4亿人说事,言下之意是,如果不是少生了4亿人,中国就不可能完成减贫任务。显然,他们是把自己看作中国减贫的头号功臣。
客观而言,与改革同步的计划生育的提出和实施,在当时决策层看来是形势所迫不得不如此,哪怕是牺牲多数人的人权,从执政角度考虑,有其苦衷和两难之处,某种意义上说也不是不可理解。不可原谅的是,出于个人、部门和集团利益,迟迟不纠正这一恶政,并且直到现在还对生育三胎的行为施以巨额罚款。对某些学者来说,也还在为当年恶政辩护并继续鼓吹计划生育。
为什么中国的专家学者普遍缺乏人权意识?从历史来看,中国统治者几千年来不拿百姓当人看,根本没有基本的平等意识,百姓也不拿自己当人看,所以见到官老爷要自称草民,这已作为历史基因存在于许多人身上。
从现实来看,中国政府根据国情“创造”出一套自己的人权理论,也即“发展是最大的人权”,人权问题必须通过发展来解决,而相当多的专家学者也赞成和信奉这套人权学说。其背后的哲学理念和思维模式,是一种结果导向,换言之,只重结果,不看过程,为达到一个理想结果,采取什么手段是不重要的。
此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不提,就是目前掌握政策制定权和话语权的一批官僚和学者,他们的大半生或早期是在无休止的政治运动中渡过的,他们接受的学校教育和社会经验中缺少人权观念。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政府施政和学者研究广泛存在漠视人权的状况。
正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尽管外界这些年来一直在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大众整体的人权意识也有所长进,政府在施政中也比过去注意人权问题,但社会人权状况的本质改进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而在这一过程中,人权问题有可能在某个阶段会随着某些事件的发酵被激发出来。
无论如何,百姓要让政府把自己当人看,过上堂堂正正人的生活,不要寄托在政府的“善意上”,而是自己去争取。专家学者要让百姓觉得自己有价值,就要补上人权这一课,多从民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提出建议,而不是成天老想着为政府解忧。为国分忧的同时兼顾民众利益,不也更好吗?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